一建工程法规第一章知识点_一建法规知识点归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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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 第一章知识点
12301010 建设工程法律体系
1. 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法律体系通常指由一个国家现行的各个部门法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在我国,根据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性质不同,法律体系主要由以下 7 个法律部门构成: 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2. 法的形式和效力层级
法的形式是指法律创制方式和外部表现形式。在世界历史上存在过的法律形式主要有: 习惯法、宗教法、判例、规范性法律文件、国际惯例、国际条约等。我国法的形式是制定法形式,属于规范性法律文件,具体 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几类。注意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的签发规定以及地方性法规的发布公告规定。
法的效力层级,指的是法律体系中的各种法的形式,由于制定的主体、程序、时间、适用范围等的不同,具有不同的效力,形成不同的效力等级体系。我国法的效力层级是: 宪法至上,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 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等。
3. 建设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法律的关系
建设法律和建设行政法规构成了建设法的主要内容。建设法律、行政法规在调整建设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时,形成行政监督管理关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管理中形成的社会关系就是建设行政监督管理关系,它是行政法律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建设法律、行政法规在调整建设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时,形成民商事法律关系。民商事法律关系的主要特点有: 第一,该法律关系是主体之间的民商事权利和民商事义务关系; 第二,该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 间的关系; 第三,该法律关系主要是财产关系; 第四,该法律关系的保障措施具有补偿性和财产性。建设民商事法律关系是民商事法律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建设法律、行政法规在调整建设活动中产生社会关系时,会形成社会法律关系。建设社会法律关系是社会法律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12301020 建设工程法人制度 1. 法人的法律定义和应具备条件
《民法通则》 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应当具备以下 4 个条件: 依法成立; 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人可以分为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两大类。
企业法人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法人资格。企业法人分立、合并或者有其他重要事项变更,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并公告。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其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2.法人在建设工程中的地位和作用
工程建设中,大多数建设活动主体都是法人。如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都应该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建设单位一般也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工程建设中,法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独立承担民事责任。3. 企业法人与项目经理部的法律关系
项目经理部是施工企业为了完成某项建设工程施工任务而设立的非常设的下属机构,是由一个项目经理与技术、生产、材料、成本等管理人员组成的项目管理班子,是一次性的具有弹性的现场生产组织机构。施工企业应当明确项目经理部的职责、任务和组织形式。项目经理部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所以,项目经理部行为的法律后果将由施工企业法人承担。项目经理是经企业法人授权对建设工程项目进行全面负责的项目管理者,是一种施工企业内部的岗位职务。每个施工项目必须有一个项目经理。12301030 建设工程代理制度
1. 代理的基本法律概念、特征和主要种类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被授予的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而行为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民事法律制度。因此,代理是被代理人、代理人和第三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代理的法律特征主要有: 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 代理人应该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 代理行为必须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把代理划分为不同的种类。根据代理权产生的不同,把代理划分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注意理解三种代理的概念。
2. 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设立和终止
建设工程活动中涉及的代理行为较多,如工程招标代理、材料设备采购代理以及诉讼代理等。但是,建设工程活动中的代理行为受到诸多的法律约束:其一,有些建设工程活动不得委托代理,如建设工程的承包活动; 其二,有些建设工程活动须取得法定资格方可代理,即有些建设工程代理行为必须由具有法定资格的组织方可实施,如招标代理。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法定的条件。
建设工程代理行为多为委托代理。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规定的内容。否则,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委托代理终止的情形有:(l)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3)代理人死亡;(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5)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建设工程代 理行为的终止,主要是第(1)、(2)、(5)三种情况。3. 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复代理也叫转委托,基于本代理而产生,复代理人由本代理人选择,但是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事后及时告知被代理人,否则,代理人应对复代理人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但是紧急情况下除外。
无权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注意无权代理的不同后果。
表见代理是特殊的无权代理,法律使该代理行为有效。相对于代理而言,表见代理还具有特别的构成要件。
4. 建设工程代理法律关系存在着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的委托关系和被代理人与第三人的合同关系两个法律关系。12301040 建设工程物权制度
1. 物权的基本法律概念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主要特征有: 物权是支配权; 物权是绝对权; 物权是财产权; 物权具有排他性(即一物一权)。
所有权是所有人依法对自己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用益物权是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担保物权是权利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2. 土地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地役权
土地所有权是国家或农民集体依法对归其所有的土地所享有的具有支配性和绝对性的权利。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因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而使用国家所有的土地的权利。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登记机构应当向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放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权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应当符合具体规定。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出让人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登记机构应当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地役权,是指为使用自己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其效益而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地役权是按照当事人的约定设立的用益物权。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土地上已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权利的,未经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
3.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和保护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动产物权以占有和交付为公示手段。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12301050 建设工程债权制度 1. 债的基本法律关系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按照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因而具有相对性。具体可归纳为三个方面: 主体的相对性; 内容的相对性; 法律责任的相 对性。
债的内容,是指债的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债权与物权不同,物权是绝对权,而债权是相对权。2. 建设工程债的发生根据
引起债产生的一定的法律事实,就是债产生的根据。建设工程债产生的根据包括合同、侵权、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
建设工程债的产生根据,最主要的是合同。合同产生的债被称为合同之债。侵权,是指公民或法人没有法律依据而侵害他人的财产权利或人身权利的行为。侵权行为一经发生,即在侵权行为人和被侵权人之间形 成债的关系。侵权行为产生的债被称为侵权之债。在建设工程活动中,也常会产生侵权之债。无因管理,是指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没有法律上的特定义务,也没有受到他人委托,自觉为他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无因管理产生的债被称为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或者合同上的依据,有损于他人利益而自身取得利益的行为。不当得利产生的债被称为不当得利之债。3. 建设工程债的常见种类建设工程债的常见种类有: 施工合同债; 买卖合同债; 侵权之债。施工合同债是发生在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之间的债; 买卖合同债主要是在施工单位与材料设备供应商之间的债,以及建设单位与材料设备供应商之间的债;侵权之债的情形较多,如施工单位与工地附近的居民之间的债等。12301060 建设工程知识产权制度 1. 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
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构成了我国知识产权的主体,在建设工程活动中也主要是这三种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具有财产权和人身权的双重属性,具有专有性、地域性和期限性的法律特征。2. 建设工程知识产权的常见种类
在建设过程中常见的知识产权主要是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专利法保护的对象就是专利权的客体,我国《专利法》 保护的是发明创造专利权,发明创造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其中,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 20 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 10 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商标专用权的内容只包括财产权,商标设计者的人身权受
3. 建设工程知识产权的保护
建设工程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包括违约和侵权两种,当事人可以寻求民法保护、行政法保护和刑法保护,对于著作权的保护主要是民法保护。需重点掌握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特征。4. 建设工程知识产权侵权的法律责任
了解建设工程知识产权侵权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主要行为及惩罚措施。重点掌握民事责任中赔偿损失数额的四种确定方法。12301070 建设工程担保制度
1.了解担保的概念。当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2. 《担保法》 规定,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保证是建设工程活动中最为常用的一种担保方式。保证的方式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国家机关,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一般不得作为保证人。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否则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建 设工程施工常用的保证包括施工投标保证、施工合同履约保证金和工程款支付担保。
3. 抵押是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具有优先受偿权。需重点掌握可作为抵押物的财产以及不能作为抵押物的财产,抵押合同的生效时间 以及抵押的效力。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按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定金应当以书面的形式约定,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 20%。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应双倍返还定金。12301080 建设工程保险制度 1. 保险与保险索赔
保险是一种受法律保护的分散危险、消化损失的法律制度。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保险合同分为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建筑工程一切险和安装工程一切险属于财产保险合同。投保人进行保险索赔必须提供必要的有效的证据,索赔的证据一般包括保单、建设工程合同、事故照片、鉴定报告以及保单中规定的证明文件。2. 建设工程保险的主要种类和投保权益
建筑工程一切险的投保人为工程发包人,被保险人具体包括业主或工程所有人、承包商或者分包商和技术顾问。应重点掌握建筑工程、安装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责任范围、除外责任和保险期限。施工单位应当为施 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保险代理人是受保险公司的委托,为保险公司推销保险产品。保险经纪人是受投保人的委托,帮其设计保险方案并选择适当的保险公司。12301090 建设工程法律责任制度
1. 法律责任的基本种类和特征按照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危害程度,法律责任可分为: 违完法律责任、丹 l1 事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和国家赔偿责任。
2. 建设工程民事责任的种类及承担方式民事责任可以分为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需掌握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区别。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1)停止侵害;(2)排除妨碍;(3)消除危险;(4)返还财产;(5)恢复原状;(6)修理、重做、更换;(7)赔偿损失;(8)支付违约金;(9)消除影响、恢复名誉;(10)赔礼道歉。
其中,建设工程民事责任的主要承担方式包括:(1)返还财产;(2)修理;(3)赔偿损失;(4)支付违约金。
3. 建设工程行政责任的种类及承担方式行政责任的承担方式包括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两种。需掌握建设工程领域涉及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的主要内容。
4. 建设工程刑事责任的种类及承担方式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是刑罚。也包括一些非刑罚的处罚方
法。建设工程领域常见的刑事法律责任包括:(l)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2)重大责任事故罪;(3)串通招投标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