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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开发区开展《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贯彻执行情况大检查工作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10-07-01

根据《国家统计局、监察部、司法部关于联合开展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贯彻执行情况大检查的通知》(国统字[2010]38号)和《天津市开展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贯彻执行情况大检查工作实施方案》(津统[2010]22号),为切实做好开发区《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以下简称《处分规定》)贯彻执行情况大检查,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的意义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已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于2009年3月25日联合颁布了《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为进一步推动《统计法》和《处分规定》的贯彻执行,全面了解《统计法》、《处分规定》及《天津市统计管理条例》的贯彻执行情况,查找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进措施,推动统计改革和发展。

我区要以统计执法大检查为契机,进一步宣传统计法,增强各级领导干部、广大统计人员、统计调查对象和社会公众的统计法制观念,努力营造学习统计法、敬畏统计法、遵守统计法的社会氛围。通过开展大检查,发现和查处一批统计违法违纪案件,坚决遏制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现象,为提高统计能力、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和提高政府统计公信力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检查对象和内容

(一)检查对象:一是依法负有提供统计资料义务的统计调查对象;二是组织实施政府统计调查的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有关部门。

(二)检查内容:重点检查2008年以来执行统计法律、法规情况以及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主要检查以下三个方面:

1.主要指标的数据质量

重点检查:工业总产值、建筑业总产值、主营业务收入、批发和零售业商品销售额、固定资产投资完成额、综合能源消费量。

2.统计违法违纪方面

重点检查是否存在要求有关机构和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打击报复统计人员,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失察等问题;

重点检查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或者变更统计调查制度内容,伪造、篡改统计资料,要求统计调查对象或者其他机构、统计人员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违法公布统计资料,违法泄露统计调查对象资料等问题;

重点检查企业是否聘用无统计从业资格证人员从事统计工作;

重点检查是否存在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未按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拒绝提供政府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等问题。

3.统计工作组织领导及保障措施方面

重点检查有关部门及其负责人依法领导统计工作,设立独立统计机构、设置统计工作岗位、充实统计力量,加强统计执法队伍,支持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和统计监督职权,为统计工作特别是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提供必要保障等情况。

三、检查步骤安排

统计执法大检查从2010年6月开始,到9月底结束,按照动员、自查、抽查、处理和总结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阶段(6月1日至6月10日)

按照6月1日召开的全国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天津市实施方案的要求,成立我区大检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研究制定大检查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及时进行动员和部署。同时,充分利用报刊、电视、互联网等媒介,深入宣传大检查的目的、意义和主要内容,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动员社会公众参与和支持大检查工作。

6月10日前,将我区领导小组成员名单报市大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自查阶段(6月11日至7月15日)

检查对象应按大检查方案的要求,认真自查自纠,并如实填报自查表。

自查进行过程中,大检查领导小组要切实抓好本区、本部门检查对象的督促检查。对不按规定进行自查或未按时报送自查表和自查报告的,要进行批评教育;对自查不认真的,要责令其重新自查。

自查结束后,及时对自查表进行汇总和总结,自查汇总表和自查报告在7月15日前,报开发区大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抽查阶段(7月16日至8月底)

天津市和我区大检查工作机构在自查工作结束后,抽调精干力量,组建抽查组,逐级开展抽查工作。7月16日-8月底,我区重点抽查单位30个以上,涉及工业、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建筑企业等全部行业,重点抽查亿元以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并对有关部门进行重点检查,原则上抽查有关部门2-4个。重点抽查对象:(1)统计基础工作薄弱,统计数据质量问题较多或有统计违法违纪嫌疑的;(2)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批零企业商品销售额、住宿餐饮业营业额、固定资产投资完成额、综合能源消费量以及其他服务业营业收入等重点指标数据质量问题较多的;(3)未开展自查或者自查不认真的。

抽查工作要采取查阅文件、资料,实行现场检查,组织异地交叉检查等多种检查手段,保证抽查工作深入、扎实、细致,取得切实成效。对抽查中发现的重要情况、重点问题及重大统计违法违纪案件,及时向各级大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同时要做好天津市对我区“五五”普法的验收准备工作。

(四)处理和总结阶段(9月)

本次检查本着“自查从宽、被查从严”的原则,依法依纪做好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处理工作。要选择一些典型的统计违法违纪案件,及时进行通报和“曝光”。

凡是在自查阶段主动报告并整改的,且统计违法违纪情节较轻的可免于追究责任,情节较重的也可酌情从轻或减轻处理。凡是在抽查阶段查出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要及时立案,依法依纪追究责任,严肃处理。为提高统计执法大检查效果,开发区大检查领导小组将在大检查过程中或结束后集中通报、公开一批典型案例。

对大检查工作中查出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需要追究责任又不能在检查期间结案的,不受大检查的时间限制,依法定程序继续进行查处。

大检查工作结束后,要认真做好总结,9月20日前将我区总结报告及典型案件的查处情况材料上报市大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要求客观真实,敢于暴露问题,不回避矛盾,重点突出以下内容:(1)大检查所采取的措施与效果;(2)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3)对下一步贯彻实施《统计法》和《处分规定》的意见和建议。

四、加强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统计执法大检查的统一领导,我区党群工作部(监察室)、司法局、发展计划局联合成立全区《统计法》和《处分规定》贯彻执行情况大检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发展计划局,具体负责大检查的组织协调工作。

党群工作部、司法局和发展计划局要加强协作配合,共同研究部署、全力推动大检查工作。要切实发挥各自的职能优势,履行好各自的职责。党群工作部要按照监察部、国家统计局联合印发的《关于监察机关和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在查处统计违法违纪案件中加强协作配合的通知》(监发〔2009〕6号)要求,积极协助发展计划局查办统计违法违纪案件。司法局要把大检查活动纳入“五五”普法检查验收内容,充分利用各种普法宣传渠道、阵地和平台,广泛宣传《统计法》和《处分规定》,营造统计执法大检查声势。发展计划局要切实做好大检查的日常组织和协调工作,积极谋划,主动沟通,及时通报检查工作进展情况,加强与监察室、司法局等部门的沟通联系,共同推动我区的统计执法大检查工作的顺利开展。

注:开发区《统计法》和《处分规定》贯彻执行情况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讯地址:天津开发区宏达街19号(投资服务中心C2-9统计科)

邮政编码:300457联系电话:25202836传真:25202144 举报中心:设在发展计划局统计科 举报电话:25201271 25203350 举报信箱:fzjhj@teda.gov.cn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计划局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党群工作部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司法局

二 〇 一 〇 年 六 月 二 十 八 日

附件:

开发区《统计法》和《处分规定》贯彻执行情况大检查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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