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质押合同_最新股权质押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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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合同
编号:
股权质押合同
甲方(质权人):
法定代表人:
联系地址:
乙方(出质人):
组织机构代码证号: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丙方(股权所在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证号: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丙三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股权质押合同达成如下协议:
第二条 质押担保范围及期限
1、担保范围:借款人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
赔偿金、实现债权及质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诉讼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强制执行费、公证费、公告费、差旅费、律师费、评估费、拍卖费、过户费、处分质押股权所需其他费用等)、其他相关费用。
2、担保期限:质押权设立之日起,至甲方全部债权获得清偿之日止。
第三条 借款金额与期限
1、《股权质押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借款本金数额为:人民币(大写)
万元整。借款月利率为‰。
2、借款期限:个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如甲方与借款
人协商展期的,不必通知乙方或经乙方同意,乙方对展期后的债务仍承担担保责任。
第四条 质押登记
本合同签订后,乙方负责办理股权质押设立登记手续,其他当事人应尽配合义务。
第五条 出质人保证与承诺
1、出质人保证对质押股权享有合法的、完全的所有权与处分权,签署、履行本合同
已经依法履行了相关法律手续、取得了相关权利人的认可。股权出质前没有任何权利瑕疵或权属争议,未在该股权上设定质押或任何其他在先权利,与该股权对应的出资已全部实缴。
2、质押权存续期间,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处分质押股权(包
括但不限于:转让、变卖、托管、赠与、抵偿债务等)或做出对甲方不利的任何改变。
3、质押权存续期间,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在该股权上另行设定质押或
其他担保及权利限制,也不得以该股权进行出资、合伙或联营。
第六条 质押权的行使
1、借款人应当在《股权质押借款合同》及本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包括提前到期)
届满前偿还全部借款本金、利息、约定的违约金等全部款项;否则,质押权行使的条件成就,甲方有权行使质押权。
2、甲方可通过自行变卖、拍卖或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拍卖、变卖股权等方式实现
质权。如甲方自行拍卖质物的,甲方有权自行选定评估及拍卖机构。
3、质押股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全部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借款人与乙方、丙方连带清偿。各方同意:相关评估、拍卖等手续均委托甲
方办理。
4、借款人与乙方为同一人时,甲方有权对乙方所有的本合同约定的质押财产以外的财产申请执行以实现本合同项下债权,且不以放弃本合同所约定的质押权或必须先行使该质押权为前提条件。
5、如借款人另行向甲方提供物的担保,或本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方为借款人向甲方另行提供其他担保(包括物的担保、保证等)的,甲方有权同时就借款人提供的担保物、本合同项下的质押股权、第三方提供的担保物实现债权,并有权同时要求第三方承担保证责任。
第七条 其他约定
1、本合同系为方便当事人根据《股权质押借款合同》的约定办理股权质押设立登记手续而签订,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股权质押借款合同》为准,本合同不视为对《股权质押借款合同》的变更。
2、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各方协商不成的,须向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市区号)的人民法院起诉。
3、本合同于各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之日发生法律效力。
4、本合同于甲方全部债权获得清偿后终止;相关方在合同终止后10日内办理质押注销登记手续。
附件:
1、【乙方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乙方身
份证复印件】(均加盖公章;身份证复印件由本人签字并按捺指印)
2、丙方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均加盖公章;
身份证复印件由本人签字并按捺指印)
(以下无正文)
甲方:授权代表:
乙方:授权代表:
丙方:授权代表:
本合同于年月日签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