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_合同法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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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答:1.该损失由乙承担。《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甲、乙双方当事人并没有特别约定风险问题,法律对此也无另外的规定,因此,乙将牛牵走,该风险已经转移给了乙,所以,牛1被水淹死,损失由乙承担。
2、小牛的所有权归乙。《合同法》第163条规定,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牛2已经交付,其所生产的小牛归乙所有。
3.由乙承担。《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
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牛3 已经归乙管理,因此,乙应当负责。
4.合同无效。牛的所有权没有转移,乙对没有所有权的标的物无权进行处分。《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乙一方面没有取得处分权,另一方面也没有得到甲的追认,因此,该转让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
5.具有法律效力。《合同法》第13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三、答:(1)借款合同没有采用书面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合同法》第197条第1款规定,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例中当事人之间的借款不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因此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国家机关不能做保证人。冶金工业局为国家机关,因此不符合法律规定。
(3)不合法。《合同法》第200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4)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利息支付期限,应当根据《合同法》第61条、205条的规定处理。即当事人之间协商,协商不成的,按照合同的其他条款和交易习惯确定。如果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本合同的借款期间为三年,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
四、1.本案属承揽合同.(1分)
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都存在标的物的交付,这使得二者在社会生活中有时极其相似,(1分)其根本的区别在于:承揽合同的定作物是报据定作人的要求而制作,它必须是存在于合同履行之后:(2分)而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可以存在于买卖合同订立之前,或者虽存在于买卖合同履行后,但是出卖人根据自己的标准生产的标准化的成品,买受人只是选择了规格.(2分)本案中印刷厂要求科技开发公司按其提供的资料进行生产,这就使得合同的性质为承揽合同.(1分)不同的合同其效力不同,所以合同的性质对确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有重要的意义.(1分)
2.本案中承揽人科技开发公司没有按照定作人某印刷厂的要求进行工作,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1"分)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