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性采访中的道德问题_隐性采访的法律与道德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隐性采访中的道德问题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隐性采访的法律与道德”。

职业新闻活动本质上是一种公开的社会活动,应尽可能尽少用非公开的方式、手段。即使是为了实现新闻监督,为了维护社会正义和公共利益,作为隐性的信息获取手段——偷拍、偷录,也只能是一种不得已的选择,且对此也须进行必要的道德预估和道德思考。

新闻采访中关涉的道德问题,突出表现在隐性采访中。主要有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隐性采访整体上作为一种采访方式的道德问题;二是公开采访或隐性采访中一些具体隐性采访手段运用中的道德问题。这两方面关涉的道德问题有一定的重合性,但我们在具体分析讨论中将加以分离。采访方式的道德性

隐性采访是相对显性采访而言的。显性采访是指“以记者身份进行的公开采访”;隐性采访是指“记者隐瞒记者身份或采访目的而进行的采访。”①隐性采访又被称为“暗访”或“秘密采访”。这就是说,在显性采访中,记者的身份对于社会是公开的,被采访对象能够明确知道记者的行为性质;但在隐性采访中,记者身份对于社会是隐蔽的,实质上的被采访对象无法知道记者行为的真实性质和目的。隐性采访方式本身有多种类型,诸如侦察型、体验型、验证型等。

隐性采访作为记者获取新闻的一种方式,本身就是特殊的、非常态的方式,因而很难在整体上进行道德评价。这就意味着,关于隐性采访方式的道德分析,必须动用道德评价的例外原则,必须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客观上必须采用隐性采访方式的必要性,主要源于这样的理由:通过公开采访方式不可能对一些特殊的事实进行采访,无法获取一些特殊对象的真实信息;如果不运用一些特殊的隐性手段,如偷拍、偷录,就不可能记录或留存一些重要的事实信息;进一步说,如果不采用隐性采访方式,不仅形不成新闻报道,也无法通过新闻手段维护社会正义、维护公共利益。

隐性采访方式之所以必要的上述理由,说明隐性采访要想获得道德上的肯定评价,必须满足这样的基本条件:其一,采访动机应该是善意的,这是前提。这个善意在一般意义上说,就是为了维护社会正义,为了社会公众的切身利益。其二,在具体手段上,应该是合法的,不能违背法律规范,因为法律规范其实就是底线性的道德规范。其三,在结果上确实实现了公共利益的维护,至少没有损害公共利益。因此,任何媒体或个体记者,在决定是否运用隐性采访方式之前,都应该从这几个方面出发,进行必要的道德预估,使隐性采访方式的运用成为道德上的自觉选择,而不是道德上的盲目选择。

隐性采访方式通常运用在对一些特殊情境、特殊事实(比如可能的违法犯罪事实)的采访中,记者身份的隐瞒、采访手段的隐蔽、采访目的的遮掩,既使采访变得隐秘,同时也使采访蕴藏着诸多的、不可预测的危险,包括记者自己的人身安全。由“隐性”造成的特殊性,使隐性采访包含着更多的道德风险,因此,对于记者来说,在选用隐性采访方式时,除了上面所说的一般道德自觉外,还应特别注意这样几个方面的道德考虑:

无论记者的采访动机如何,真实目的如何,可能实现的报道效果如何,隐瞒职业身份本身在客观上是一种“欺骗”行为。记者在隐性采访中,必然会对采访对象一次又一次地“撒谎”,这就容易给采访对象造成伤害,记者没有道德上伤害他人的绝对权利。何况,通过“欺骗”方式得到的信息其可信性在逻辑上有着天然的缺陷。英国新闻道德研究者卡瑞·桑德斯就说,“不是所有的谎言都要加以谴责,但是我们必须对其负面性有所估量。说谎者必须承担举证责任,说明这一谎言是最后不得已的手段,而其他替代的方法都已探求过。”②我国新闻法研究专家魏永征则指出:“如果经常这样做,会引起媒体公信力的下降。媒体的力量就在于真实、客观、公正,而现在它却经常以欺骗手段获取新闻,这就无异釜底抽薪。”因此,记者在选用隐性采访方式时,要特别慎重,“只有当欺骗比起对方的卑劣来是微不足道的时候,当揭露这类卑劣行为对于公众极为重要,而通过普通途径又无法获得有关材料的时候……这种欺骗才可以认为是正义的。”③这说明隐性方式是以“恶”对“恶”的方式,是以“小恶”对“大恶”的方式。

作为职业记者,要有一种道德自觉。人在隐蔽身份的情形下,在别人无法知道自己真实身份的情况下,容易失去严格的道德自律(由网络隐匿性形成的各种网络不道德行为就是一种明证),容易违背道德规范。不可在道德上陷入动机主义和结果主义的片面性。记者在采用隐性采访方式时,最容易用维护公共利益这一条来为自己的行为方式和采用的具体采访手段进行道德辩护,然而,隐性采访维护的到底是不是社会正义、是不是公共利益,其实在很多情况下是模糊的、不清晰的,有时更多的可能是记者的利益或记者所属媒体的利益。一般说来,如果难以判断一些行为是否直接关涉公共利益,这时,记者应该采取保守的方法,即不采取冒隐匿身份和撒谎的道德风险,那就是说,在“公共利益还没有处于明显危机时刻”,隐性手段的使用要特别谨慎。有学者甚至指出,“什么时候公共利益清楚明了,从而可以以此来证明谎言的合理性?我认为没有,我们至多只能说在那种情况下说谎是最少恶性的行为。”④ 采访手段的道德性

关于隐性采访手段,就当下的新闻实践来看,被记者使用的主要有这样几种:一是隐瞒真实身份,并以隐瞒后的身份(比如一个普通的打工者)完成记者的实质性采访工作;二是信息获取手段的隐蔽,最为常见的就是偷拍、偷录。还有一种比较少用的特殊手段,就是以盗窃行为获取一些信息。这几种具体手段,特别是前两种手段经常是一起使用的。但在一些公开的采访中,记者也会同时使用偷拍、偷录的手段。这里还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作为获取新闻信息的一种手段,有些身份是记者绝对不能使用的。比如,在我国,在任何新闻采访情境中,“新闻记者都不允许伪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国家公务员、军人、警察、法官、检察官等进行采访活动,这类职务是依照法律的规定专门授予的,任何人假冒都要承担法律责任。至于记者伪装成违法犯罪者,例如吸毒者、嫖客之类以摄录所需要的材料,也是不能允许的,这种伪装不仅有损人民记者的尊严,而且会引发意外的事端,甚至助长或促成犯罪活动。”⑤特殊身份意味着某种特殊权利,特殊权利有着特殊的道德根据。记者以隐瞒、欺骗方式获取特殊身份和特殊权利,这本身就是不道德的。违法犯罪的身份,在客观上已经损害了新闻职业品格,还有可能助长或促成犯罪活动,就更是失去了道德辩护的根据和理由。因此,隐性采访中隐瞒身份是有界限的,并不是什么身份都可以伪装。以偷盗行为获取相关信息,比如,记者潜入一些可疑官员(可能是腐败分子)的办公室或私人住宅去获得一些文件信息,不管动机如何,目的如何,从手段和结果上看,其行为本身就是违法犯罪行为,运用这种行为获取信息破坏了正常的社会法律秩序、道德秩序,冲破了职业权利范围的法律限制,与社会道德规范是公然背离的,会给社会公众造成一种心理上的威胁,担心和害怕与记者接触,这必然不利于新闻职业社会责任的履行和实现,因此,人们很难在道德上找到为这种“盗窃”行为进行辩护的一般性理由。即使最后获取的信息确实有利于公共利益的保护,但仍然不能证明手段本身的正当性或道德性,如果一个社会允许用恶的手段追求善的结果,那就必然会生出诸多恐怖的景象。

一种行为的价值,不只是体现在行为结果中,还体现在行为过程、行为手段本身。行为手段的价值与行为结果的价值有着十分复杂的关系,很难用结果的善或好证明行为手段的正当性。行为手段自身造成的道德影响往往不是单一的、纯粹的,手段造成的有些结果是当下可见的(比如获得了信息)、善的或好的,但手段造成的另一些结果则可能不是当下可见的(比如盗窃手段对人们思想意识和一些观念的负面影响)。恐怕正是因为一种行为方式、行为过程、行为手段,会造成多种实际的道德的或不道德的影响,人们才会对行为手段本身异常谨慎。对于那些明显违背普遍社会道德规范的行为手段,不管其能够获得的最终结果是什么,人们都难以给予道德上的认可。何况,不管是法律还是社会习惯,并没有赋予记者这样特殊的行为权利。

在新闻实践中,关于隐性采访手段中的道德问题,集中在“偷拍、偷录”手段的运用界限上。“所谓偷拍偷录,就是不征得当事人的许可而自由地拍摄录音,在估计当事人不会许可的情况下则采取秘密方式自行摄录。”⑥在这两种情形中,偷拍、偷录中的道德问题又主要发生在“采取秘密方式自行摄录”的情况中。对于职业新闻采访中的偷拍、偷录,各国法律并没有一概限制,但不是没有限制,而总是有所限制。如今,新闻的生产与传播,越来越受到技术的影响,越来越成为技术建构的产物。因此,如何使用新闻生产传播技术,即如何在新闻的采、摄、写、编、制、播等活动中恰当合理地、道德地使用技术手段,已经成为新闻界面临的重要问题,也已成为并将继续成为今后新闻伦理道德研究中的重要领域。我们这里讨论的“偷拍偷录”问题,不过是长期存在的、争论越来越多的一个问题而已。根据已经形成的道德认识,记者在实际运用“偷拍偷录”手段时,以下几点是必须注意的。

所有的记者都应该知道,技术使用是有法律边界的。法律边界实际上划出道德的最大边界。职业权利范围中的使用是合法的,职业权利范围之外的使用既是违法的,也是不道德的。法律限制是从整个社会利益出发的,代表的是最大多数人的利益,反映的是最大多数人的意志,包括人们普遍的道德意志。因此,任何记者如果不顾法律限制“偷偷摸摸”使用一些禁止使用的设备器材实现采访中“偷拍、偷录”的目的,本身就是不道德的,背离了人民的普遍道德意志。如果人们通过新闻报道或其他途径获知新闻记者使用了法律禁止使用的拍录设备,就会觉得这是对法律的蔑视,也是对他们道德意志的违背,因此,记者的“偷拍、偷录”行为很可能受到道德质疑甚至道德谴责。

不能滥用或者说要合理运用“偷拍、偷录”手段。“偷拍、偷录”手段在道德上的可辩护性是:手段运用出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良好动机。“人们公认对于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公共利益的行为包括违法犯罪行为,可以不经行为人许可进行拍摄录音,包括偷拍偷录……这类行为人由于实施了损害社会公益的非道德的和非法行为,他的一部分人身自主权相应退缩,也就丧失了对他人未经许可摄录自己不良行为并且加以传播提出异议的权利,无可阻拦大众传播媒介的正当披露。”⑦“利用偷拍暗访的方式揭露不法之徒的„隐私‟,公布其劣迹之行为并不是伤害,而恰恰是行使媒体对社会应承担的责任。”⑧但是,在很多情况下,记者可能没有足够的根据判断采访对象的行为性质,只是在怀疑其行为可能是违法的、犯罪的或者不道德的,在这样的情况下,偷拍、偷录手段的使用实际上就是对报道对象主体的不尊重,实际上就是没有把采访对象当作和自己一样的主体看待,而是把对象仅仅看成了记者自己完成职业行为的手段。

那种以猎奇为目的、以公众共同兴趣为借口,直接侵犯他人隐私空间、场所、场合等的偷拍、偷录,乃是病态的行为,是不道德的。应当说,公众兴趣并不都是健康的,并不都是应该得到满足的。“公开本应隐秘的东西可能是一个错误,通过非法的方法获得隐私又是一种错误。”⑨任何人都不拥有随意侵犯他人隐私的道德权利。“当媒体„冷酷无情‟地追逐人们的私人事件,尤其是通过图片的手段时,它们获得了最坏的恶名。”⑩如果记者的偷拍、偷录行为事实上给当事人造成了伤害,那要承担法律责任,而不仅仅是受到道德谴责。

《隐性采访中的道德问题.docx》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隐性采访中的道德问题
点击下载文档
相关专题 隐性采访的法律与道德 隐性 道德 采访中 隐性采访的法律与道德 隐性 道德 采访中
[其他范文]相关推荐
    [其他范文]热门文章
      下载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