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裁判文书评查机制_裁判文书评查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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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辽铁路运输法院 裁判文书评查机制
第一条 为全面加强审判质量管理,进一步规范案件评查工作,提高案件质量,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根据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贯彻落实的实施意见(试行)》,结合本院审判、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审判监督庭对全院所有审、执结的各类案件实行评查。各业务庭、局于案件申报结案时,将卷宗及时报审判监督庭评查。
第三条 裁判文书评查标准为优秀文书、良好文书、瑕疵文书、违法文书,案件评查分数按百分制计算,采取对主审法官、执行员、书记员双扣分的原则,以百分为基数。100分为优秀文书、99分—90分(含本数)为良好文书、89分—80分(含本数)为瑕疵文书、不满80分为违法文书。
第四条 经评查认定为瑕疵文书的,不存在程序和实体错误,能够事后纠正的,由审监庭提出书面整改意见。承办人在限定期限内纠正后交评查办再次进行评查,评查合格之后按良好案件归档。不按评查办限期纠正通知规定时间纠正的,按瑕疵案件定性。
限期纠正通知书以送达到本人或本人所在业务部门为准。审监庭对拟评定为瑕疵或违法文书的,应当与案件承办人沟通情况进行反馈,听取其申辩意见,必要时组织听证。案件承办人也有权主动提出申辩意见或要求召开听证会。听取申辩和听证,应当制作笔录。评查完结后,应当将评查结论书面通知案件承办人。
第五条 院长、分管院长和纪检监察部门认为需要即时评查的文书,可随时调卷评查。
第六条 优秀文书、良好文书、瑕疵文书由评查人员认定。经评查拟定违法文书的,由审监庭报审判委员会研究认定。
年度内,经评查认定为违法文书的,在案件承办人进行补正补救后由评查室对其进行通报讲评,由监察室对其进行诫勉谈话;经审判委员会研究认定为违法案件的,按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贯彻落实的实施意见(试行)》第39条规定的以下方式处理:
(一)应当给予停职、延期晋升、调离审判岗位或者免职、责令辞职、辞退处理的,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依法办理;
(二)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依法办理;
(三)涉嫌犯罪的,由纪检监察部门将违法线索移送有关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七条 裁判文书有下列情形的,按以下标准扣分:
(一)漏写、错写诉讼参与人基本情况的,扣责任人2分;
(二)当事人诉辨(控辩)主张漏项和理由表述不完整的,扣责任人2分;
(三)对经审理查明事实叙述不清或表述不完整的,扣责任人5分;
(四)裁判文书认证时,对证据是否采信阐明理由及依据不充分的,扣责任人5分;
(五)判决书论理不充分,相互矛盾,或判决书论理部分叙述案件事实的,扣责任人5分;
(六)裁判文书中审判人员署名不正确的,扣责任人5分;
(七)使用语言文字不规范、标点不准确的,每处扣责任人2分;
(八)裁判文书出现错字、漏字、多字、别字的每字扣责任人2分,核稿人和签发人承担同等责任;
(九)裁判文书对数额书写或计算错误的,每处扣责任人5分;
(十)裁判文书遗漏诉讼、保全、鉴定、执行费用负担的,每项扣责任人2分;
(十一)裁判文书未加盖正本及核对无异章的,扣责任人2分;
(十二)未在规定期限内合议、制作、审签裁判文书的,扣责任人5分。
第八条 评查人员对于自己主审、参与合议和审核的案件应当回避。
第九条 审监庭对文书评查结果进行通报,并同时对评查中发现的典型错误和主要问题进行讲评,提出整改建议,各业务庭室应当进行有针对性的整改。
第十条 本规则自2017年1月1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