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速记4可以质押的权利,汇票、支票、本票和债券质押的效力_支票本票汇票区别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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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质押的权利,汇票、支票、本票和债券质押的效力。

[识记目标](1)可以质押的权利

《担保法》第七十五条 【可以质押的权利】下列权利可以质押:

(一)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二)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三)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四)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2)汇票、支票、本票和债券质押的效力。

《担保解释》 98、以汇票、支票、本票出质(简化为“票”),出质人与质权人没有背书记载“质押”字样(简化为“无字”—意义转换),以票据出质对抗善意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简化为“无抗力”—意义转换)。

99、以公司债券(简化为“券”)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没有背书记载“质押” 字样(简化为“无字”—意义转换),以 债券出质对抗公司和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简化为“无抗力”—意义转换)。

[记忆方法] 连接信息字成压韵口诀:汇支本券存仓提

可转股股标专(密)(填加压韵字缀,也有秘密之意思)

专利著作财产权

票券无字无抗力

[应用实例](2004年试卷三第9题,单选)甲将所持有的A公司债券交付乙,作为向乙借款的质押物。双方签订了书面质押合同,但未在债券上背书“质押”字样。借款到期后甲未还款。甲的另一债权人丙向法院申请执行上述债券。下列说法哪一个是正确的?

A.质押合同无效

B.质押合同自签订书面质押合同之日起生效

C.乙对该债券不享有质权

D.乙以债券已出质对抗丙的执行申请,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解析] 答案为D,比较简单,记住“票券无字无抗力”就很容易作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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