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意见_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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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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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产权人(身份证号),申请将原购买的坐落于区的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房屋所有权证号,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于年月日签订购房合同,于年月日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房屋所有权证)。
根据《关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住〔2008〕225号)规定,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满五年后,可按市场价格出售所购住房,现家庭申请按元/平方米(建筑面积)出售已购住房。在同等价格条件下,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放弃(□不放弃)对该房屋优先购买权。
本意见有效期三个月。
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年月日
注:本意见一式叁份,售房家庭一份,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区县房屋登记部门各留存一份。
《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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