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质押理财业务评估要点[推荐]_股权质押是否需要评估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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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理财业务评估要点

一、融资方准入条件(融资人必须是出质人,并必须是企业,不能是自然人,不做第三方质押):

(1)成立2年以上,必须是实体企业,不能是控股型企业,财务制度健全;

(2)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有固定经营场所;

(3)企业及实际控制人、主要管理人员近2年无违法记录。

二、用于股权质押的股票应业绩优良、流通股本规模适度、流动性较好。

1、用于股权质押的股票应该具备的条件:

(1)上市公司盈利能力良好,经营现金流充足,近年无重大不利信息;

(2)上市公司主业清晰,无大量脱离主业的资本运作;

(3)如为限售股份,限售期应在理财到期日前3个月以上;

(4)质押股票不得超过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0%。

2、不得接受以下几种股票作为质物:

(1)上一年度亏损的上市公司股票;

(2)证券交易所停牌或除牌的股票;

(3)证券交易所特别处理的股票;

(4)上市公司近期有逾期、欠息等不良信用记录或不利于正常经营的重大诉讼事项发生。

三、股票质押率原则上最高不能超过30%,一线蓝筹股票(如沪深300、沪深50指数股)可适当放宽最高不超过50%。

质押率的计算公式:质押率=(贷款本金/质押股票市值)×100%

质押股票市值=质押股票数量×前三个月均线价与前五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孰低价。

四、股权质押理财原则上不低于6个月,最长不超过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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