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复习资料_国际经济法复习汇总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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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经济法: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即调整国家的自然人、法人以及国家和国际组织之间超越一国国境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2.国际经济惯例:国际经济惯例是在长期的国际经济交往中经常反复使用、逐步形成的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规则。

3.国家经济主权原则:国家经济主权原则是指每一个国家都在经济上享有独立自主和不容剥夺的权利,“每个国家对本国的全部财富、自然资源以及全部经济活动,都享有并且可以自由行驶完整的、永久的主权,其中包括占有、使用和处置的权利。”

4.普遍优惠制:简称普惠制,是指发达国家对原产于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出口的制成品和半制成品给予特别关税减免制度的关税制度。

5.国际贸易术语:又称价格术语或价格条件,是指在国际货物卖卖中用简短的概念或英文缩写来表示商品价格构成以及卖卖双方在交易过程中的责任范围风险界限、费用负担的国际贸易惯例。

6.FOB:是指当货物在指定的装运港越过了船舷,卖方即完成交货,买方必须承担从这点起承运货物灭失或损害的一切风险,出口清关手续由卖方办理。该术语仅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7.CIF:是指在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时卖方即完成交货,卖方必须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所需的运费和费用,办理买方货物在运输途中灭失或损坏风险的海运保险,并办理货物出口清关手续,但交货后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由于各种事件造成的任何额外费用,即由卖方转移到买方。8.国际货物贸易合同: 是指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将货物作出入国境交易的货物卖卖合同。

9.要约:要约又称发价、发盘,是一方当事人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愿意与其订立合同并且内容明确的一种意思表示。

10.承诺:承诺又称接受,是指受要约人按照要约的规定,对要约的内容表示无条件接受并接受按此要约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11.要约的撤回:是指在要约发生之后,但尚未生效之前,要约人将该要约取消,使之失去效力的行为。12.卖方对货物的权利担保:是指卖方应保证对其所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权利,并且任何第三人都不会就该项货物向买方主张任何权利,从而使买方能安安稳稳的占有买来的货物。

13.违约:是指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未按合同规定履行合同义务。14.补救:又称救济,是指一方当事人违约而使另一方当事人的权利受到损害时,受损害的一方为使遭受的损失得到补偿而依据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所采取的适当措施。

15.国际货物运输法:是指调整国际货物运输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16.提单:是指海上货物运输中的承运人在接受承运的货物后签发给托运人,证明双方已订立运输合同并保证在目的港按其所载明的条件交付货物的一种书面凭证。17.票据:出票人按法定形式开具并签署,约定由自己或指定他人向指定人或来人按期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凭证,即可以代替现金流通的有价证券。18.汇票: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受票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19.托收:是指出口方发货后开立汇票,委托出口地银行通过其在进口地分行或代理行向进口方收款的支付方式。20.信用证:是指开证行应开证人的请求,让受益人开立的在一定金额和一定期限内按规定条款保证付款的书面凭证。21.循环信用证:是指信用证被受益人全部或部分使用后,能够重新恢复到原金额再次使用,直至规定次数或累积总金额限度为止的信用证。

22.BOT:即建设—经营—转让,是指政府授予私营企业(包括外国企业)以一定期限的特许专营权,许可其融资建设和经营特定的公用基础设施,并准许其通过向用户收取费用或出售产品以清偿贷款,回收投资并赚取利润;特许权届满时,该基础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1.简述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国际私法的关系。联系:

国际经济法调整的对象:国际经济关系(1)、国际经济统制关系:纵向

国际经济统制关系,是指国家、国际经济组织依据国际条约或国内立法对国际经济活动进行管理和管制的关系。(2)、国际经济流转关系:横向

国际经济流转关系,是指自然人、法人以及以民事法律关系主体面目出现的国家和国际组织相互之间在平等地位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国际经济交流与合作的关系。区别:

(1)、国际经济法的主体不同于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国内立法。(2)、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不同于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国内立法。(3)、国际经济法的渊源不同于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国内立法。2.试述跨国公司及其特点。

跨国公司是指一个企业,组成这个企业的实体设计在两个以上的国家,而不论这些实体的法律形式和活动范围,这种企业的业务是通过一个或多个决策中心,根据一定的决策体制经营的,因而具有一贯的政策和共同的战略;企业的各个实体由于所有权或别的因素有联系关系,其中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实体能对其他实体的活动施加重要影响,尤其是可以同其他实体分享知识、资源以及分担责任。特征:(1)生产经营的跨国性(2)战略的全球性(3)公司内部的相互联系性

3.国家有哪些经济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1)国家有权同其他国家或国际组织签订有关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条约或协定。

(2)国家有权参加各国际组织中的经济活动,在国际法院进行诉讼,以维护自己的主权和利益。

(3)国家有权制定本国的经济政策和法律,依法对本国的涉外经济活动进行管理和调整。

(4)国家有权直接参与直接参与国际经济商事活动,成为国际经济合同的当事人。

4.如何理解国际经济条约的法律效力?国际经济条约可以做哪些分类? 国际经济条约一经生效,便在缔约国之间创设了国际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对缔约各方都具有约束力。(1)声明保留者除外(2)非缔约国不受约束(3)对非缔约国具有约束力 分类:

(1)按条约性质的不同,分为造法性条约和契约性条约(2)按缔约国数量的不同,双边条约和多边条约(3)按适用范围不同,分为世界性条约和区域性条约(4)按调整对象不同,分为普遍性条约和专项性条约 5.什么是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哪些?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被国际社会普遍接受并贯穿于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各类法律规范的主要精神和指导思想。主要有:

(1)国家经济主权原则(2)公平互利原则

(3)国际合作以谋发展原则

6.什么是国际货物卖卖?其有哪些法律特征?

国际货物卖卖是指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进行的超越一国边界的货物的购入和售出。法律特征:

(一)国际货物卖卖的当事人的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

(二)国际货物卖卖的标的物具有特定范围。(1)国际货物卖卖的标的物是有形商品。

(2)国际货物卖卖的标的物是非私人或家庭使用而购买的货物。

(三)国际货物卖卖是超越一国国境的行为。

(四)国际货物卖卖必须办理各类必要手续。

(五)国际货物卖卖要受多重法律调整。

7.各种贸易术语下,卖卖双方关于清关手续及关税的责任如何? 答:EXW:买方负责进、出口手续与费用。

DDP:卖方负责进、出口手续与费用。其他:卖方负责出口,卖方负责进口。

8.国际货物贸易合同的有效成立必须具备哪些条件?(1)当事人具备签订合同的行为能力。A关于自然人的订约主要依据其行为能力。

B关于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订约能力主要取决于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2)卖卖双方意思表示一致。

国际货物贸易合同是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卖卖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这个过程包括两个基本要素:要约和承诺。9.要约和承诺的有效成立各需要哪些构成要件? 要约构成要件:

(1)要约必须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2)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肯定。《公约》第十四条规定:一个建议如果写明货物并且明示或暗示地规定数量和价格或规定如何确定数量和价格,即为十分确定。

(3)要约必须表明要订立合同德 意旨。要约必须送达受要约人。《公约》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发价于送达被发价人时生效。” 承诺的构成要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2)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作出。(3)承诺必须与要约内容一致。(4)承诺必须通知要约人。

10.《公约》对要约的撤销有哪些规定?

要约的撤销是指在要约生效后,要约人《公约》第十六条规定,在未订立合同前,如果撤销通知于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送达受要约人,要约可撤销;写明或以其他方式表明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则不可撤销;受要约人有理由依赖该项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本着这种依赖行事,则要约不能撤销。

11.《公约》对于逾期承诺是如何规定的?

对于逾期承诺,各国法律一般不承认其有效性,而将其看做一项新要约。《公约》的规定较为灵活,第21条规定:“(1)逾期接受仍有接受的效力,如果发价人毫不延迟地用口头或书面将此种意见通知发价人。(2)如果载有逾期接受的信件或其他书面文件表明,它是在传递正常、能及时送达发价人的情况下寄发的,则该项逾期接受具有接受的效力,除非发价人毫不延迟地用口头或书面通知被发价人:他认为他的发价已经失效。” 正常—表示(接受)—有效 意外—不表示(不否定)—有效

12.《公约》对货物的品质担保有何规定?

卖方交付的货物必须符合合同规定的数量、质量和规格相符,并按照合同所规定的方式装箱或包装。

此外,除双方当事人已另有协议外,货物还必须符合《公约》第35条的以下规定:

(1)货物适用于同一规格货物通常使用的目的,(2)货物适用于订立合同时曾明示或默示地通知卖方的任何特定目的,除非情况下表明买方并不依赖卖方的技能和判断力,或者这种依赖对他是不合适的。

(3)货物的质量与卖方向买方提供的货物样品或样式相同。(4)货物按照同类货物通用的方式装箱或包装,如果没有通用的方式,则按照足以保全和保护货物的方式装箱或包装。

13.试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简述买卖双方的义务。买方的义务:

《公约》第53条规定:“买方必须按照合同和本公约规定支付货物价款和收取货物。” 1.支付价款

A.履行必要的付款手续 B.按规定的价格付款 C.在规定的地点付款 D.在规定的时间付款 2.收取货物

A.采取一切应采取的行动,以期卖方能交付货物 B.接受货物 卖方的义务:

《公约》第30条规定:“卖方必须按照合同和本公约的规定,交付货物,移交一切与货物有关的单据并转移货物所有权。” 1.交付货物

A.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交货 B.对货物的品质担保

2.移交与货物有关的单据

《公约》34条规定:如果卖方有义务移交与货物有关的单据,他必须按照合同所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移交这些单据。

与货物有关的单据主要包括提单、商业发票、货检证书、原产地证书、进出口许可证等等。3.转移货物所有权

《公约》30条明确规定了卖方转移货物所有权的义务,但《公约》没有对货物所有权从卖方转移到买方问题作出具体规定,而是将这个问题交给当事人或有关国家的法律去处理。

14.什么是根本违约和预期违约?它们将导致怎样的法律后果? 根本违约:《公约》第25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如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致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违反合同,除非违反合同一方并不预知而且一个同等资格、通情达理的人处于相同情况中也没有理由预知会发生这种结果。预期违约:《公约》第71条规定: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到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前,一方当事人履行义务的能力或信用有严重缺陷,或者他在准备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中的行为显然不能履行其在合同中承担的大部分义务,即为预期违约。法律后果???

15.卖卖各方违约,有哪些补救方法? 卖方违约的补救方法: a.要求卖方履行其合同义务

买方不得采取与此一要求相抵触的某种补救方法

除非卖方表明他将不在买方所规定的额外时间内履行其义务,否则买方不得在这段时间内对卖方采取任何补救方法。

但是,买方并不因此丧失他对卖方违约可能享有的要求损害赔偿的任何权利。

b.宣告合同无效

卖方根本违约,卖方可以宣告合同无效。

《公约》第49条规定:如果卖方不交货,又不在买方规定的额外时间内交货,或卖方声明他将不在所规定的时间内交货,买方也可以宣告合同无效。但宣告合同无效必须向卖方发出通知。c.请求损害赔偿

d.要求卖方交付代替货物

e.要求卖方修补不符合合同的货物 f.要求卖方减价。买方违约的补救方法: A.要求买方履行合同义务 B.宣告合同无效 C.自行确定货物规格 D.请求损害赔偿

16.国际上对货物所有权转移主要有哪几种规则?我国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A.法国:合同订立时间为货物所有权转移时间。B.美国:货物特定化后,在交货时所有权转移

C.英国:货物特定化后,以双方当事人的意图决定所有权转移。D.德国:订立独立的物权合同转移货物的所有权。我国法律规定:交货时货物所有权发生转移。17.《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关于货物风险转移有哪些原则?货物风险转移会产生怎样的法律后果? 原则:

A.以交货时间确定风险转移原则。B.当事人约定优先原则。C.国际惯例优先原则。

D.划拨为风险转移前提原则。法律后果:

若货物在风险转移给买方后发生灭失或损害,买方仍有义务按合同规定支付价款,除非这种灭失或损害是由于卖方的行为或不行为造成的。

假如货物在风险转移给买方前发生灭失或损害,则卖方要承担损失,并对交货承担损害赔偿责任。18.票据有哪些主要特征? A.票据是设权证券。B.票据是有价证券。C.票据是流通证券。D.票据是要式证券。E.票据是文义证券。F.票据是无因证券。

19.简述本票与汇票,支票与汇票、本票的区别。本票与汇票的区别: A.票据的性质不同。本票是无条件支付的承诺,汇票是无条件支付的委托。B.票据的当事人不同。本票的基本当事人有两个:出票人和收款人;汇票的基本当事人有三个。

C.出票人的法律地位不同。本票的出票人承诺自己付款,是绝对的主债务人;而汇票的出票人可能是相对的主债务人。

D.票据行为有所不同。本票不存在承兑这种票据行为;而远期汇票一般需要承兑这一票据行为。支票与汇票、本票的区别:

A.付款人有所不同。支票的付款人必须是银行或其他的金融机构,而汇票本票的支付人可以是金融机构,也可以是非金融机构。

B.支付的时间有所不同。支票必须是见票即付;而汇票本票可以是即期的也可以是远期的。

C.票据的作用有所不同。支票主要作为支付工具使用;而汇票、本票除了具有支付工具的作用以外,还具有信贷工具的作用。

D.出票人与付款人的关系要求有所不同,支票的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必须要有资金关系;汇票的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是一种委托关系,不要求有资金关系;本票的出票人即付款人,不存在与其他方的资金关系。20.试述跟单托收的基本程序。

A.委托人向托收行办理托收委托 B.托收行转托收代收行向付款人收款 C.代收行向付款人提示汇票和单据 D.付款人向代收行付款或承兑赎单 E.代收行向托收行转账

F.托收行将款项交付给委托人

21.信用证有哪些特征?它可以作哪些不同的分类? 特征:

A.信用证是以银行信用为保证的支付方式 B.信用证是一项独立的文件

C.信用证方式是一种“单据卖卖” 分类:

A.按是否凭单付款,可以分为光票信用证和跟单信用证

B.按是否被另一家银行保兑,可以分为保兑信用证和非保兑信用证。C.按付款方式不同,可以分为即期付款信用证、迟期付款信用证、承兑信用证和议付信用证。

D.按是否可以转让,可以分为可转让信用证和不可转让信用证。E.对于可转让信用证,可以分为可分割信用证和不可分割信用证。F.对开信用证 G.对背信用证 H.备用信用证

22.试述跟单信用证的基本程序。

A.开证申请人向开证行申请开立信用证 B.开证行开立信用证通知或转交给受益人

C.受益人按信用证规定将汇票和单据送议付行议付。受益人收到信用证经审核认可后,即可发货,备齐单据,开具汇票,在信用证规定期限内送交议付行议付。D.议付行议付

E.议付行向付款行或开证行索偿。F.付款行或开证行偿付票款。

G.付款行或开证行通知开证申请人付款赎单 H.开证申请人付款赎单

23.简述信用证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A.开征申请与受益人之间是贸易合同关系。

B.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之间是以开征申请书形式建立起来的合同关系。C.开证行与通知行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

D.通知行与受益人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合同关系。

E.开证申请人与通知行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合同关系。

F.开证行与受益人之间的关系:在该信用证被送到前,则开证行与受益人之间不存在任何有约束力的合同关系;当该信用证送达受益人时,则开证行与受益人之间建立了一种互有约束力的合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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