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材家居市场建设及管理技术规范_建材市场建设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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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材家居市场建设及管理技术规范》(国标)

网上公开征求意见稿

二、前言

略。

三、“技术规范”正文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建材家居市场开业条件、消防安全管理、招商管理、市场管理、服务管理、物业管理、信息化建设、企业文化建设等方面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建材家居市场建设与运营管理。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0001.1 公共信息标志用图形符号 第1部分:通用符号 GB 15630 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 GB/T 17217 城市公共厕所卫生标准 GBJ 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JGJ 48 商店建筑设计规范 GB50189 公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3、述语和定义 3.1 建材家居市场 Market For House Decoration And Improvement

以住宅和公共建筑装修改造为主要服务对象,经营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含窗帘等软装材料)、家具、室内外饰品及相关家居用品,提供建筑装修设计施工、流通环节生产加工、物流配送等服务的交易场所(市场、商场、主题购物中心等)。包括以石材、五金、灯具灯饰、板材型材等经营为主的专业市场。

建材家居市场主要采取招商制、招商制与自营相结合两种经营业态,开展零售、批发、批零结合等形式的业务。3.2 招商制 Merchant System

由市场主办者以展位租赁为主要形式,以提供交易机会为主要手段,招进商品经营商(经销商、代理商、厂商,下同),市场主办者负责市场管理与服务,经营商独立从事商品经营等活动。3.3 自营 Self-run

市场主办者自行组织并开展商品进、销、存业务。3.4 卖场/商场/商铺 Sales field/Market

市场中用于商品交易及提供相关服务的封闭式场所。3.5 展位/摊位 Booth/Stall

卖场内出租或出售给经营商用于商品展示和商品销售等活动的、经过划分的经营场地。3.6 购物中心 Shopping Center 业态不同的商店群和功能各异的文化、娱乐、金融、服务、会展等设施以一种全新的方式有计划地聚集在一起的市场形式。3.7 经销商 Dealer

以货币从企业购进商品用于转手销售的商人或商业单位。3.8 代理商 Agency 代为厂家销售产品、收取佣金而本身并不购买厂家商品的商人或商业单位。3.9

建筑装饰装修材料 Decorative Building Materials 用于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建筑材料。3.10 家具 Furniture 人们日常生活和社会活动中使用的具有坐卧、凭倚、贮藏、间隔、装饰等功能的器具。3.11 室内外饰品 Furnishings 用于室内外装饰、美化室内环境的挂件、摆件、工艺字画等商品。3.12 家居用品 Home Supplies 床上用品、餐饮用具、清洁用品、生活家电等家居生活用品。4 开业技术条件 4.1 市场环境要求 4.1.1 选址

4.1.1.1 所选地址周围有效商圈内,应有充足可持续的房屋建设装修及家居生活消费需求,同时,选址应符合本地区的城市建设规划、消防规划和商业网点规划要求。4.1.1.2 应交通方便,易达性好,辐射范围广。

4.1.1.3 市场周边在国家关于易燃易爆物品管理规定要求距离内,不得有生产或储存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4.1.2 场区环境

4.1.2.1 场区应进行功能配备和功能分区,根据实际需要选择设置交易区、购物休闲区、仓储加工区、停车卸货区、商务服务区及市场管理区,实施合理布局,配备适用空间及相关设备设施。

4.1.2.2 场区应设有车辆和人员专用出入口,设有机动车专用道路和停车场,停车场面积和道路数量、宽度、承重能力应满足市场经营及管理需要。停车场及通道地面应平整、耐磨、防滑。场区应实施人车分道,确保行人安全。

4.1.2.3 场区各种标识应齐全、明确,符合GB/T 10001.1的规定。4.1.2.4 场区应清洁卫生,不应有影响环境卫生的污染源。4.1.2.5 场区应按当地绿化主管部门规定要求进行绿化,环境美观。

4.1.2.6 场区及场区建筑内应设有符合消防安全规定的消防通道,设置明显规范的消防标志,并符合GB 15630等有关标准规定的要求。

4.1.2.7 场区及场区建筑内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4.1.2.8 场区建筑应符合GBJ 16的要求,并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和验收合格。

4.1.2.9 场区建筑应符合节能要求,新建及改扩建市场应符合GB50189的要求,现有市场应符合国家、地方既有建筑节能要求。4.1.3 卖场环境

4.1.3.1 卖场一般为建材家居市场的主体建筑,应是正规建筑,并符合JGJ 48的要求。4.1.3.2 卖场地面应坚固、平整、清洁、防滑。

4.1.3.3 卖场应设有通道,通道最小净宽度应符合JGJ 48-88中3.2.11的规定,不得堆放任何物品,保证通行顺畅和疏散迅速。

4.1.3.4 卖场空间应宽敞、明亮、通风良好,照明条件与空气质量应符合有关标准。4.2 设施设备要求

4.2.1 应有良好的采光、照明、通风、给排水、防尘、广播、通讯、公告等设施。鼓励卖场配备网络设施,建立电子商务平台。

4.2.2 多层卖场应设有人行自动扶梯、货用电梯或垂直升降电梯。4.2.3 卖场应设有通风、空调设施。4.2.4 独立卖场可根据需要设置顾客休息、餐饮等设施场地。

4.2.5 应设有卫生间,卫生间的数量、面积、条件应与卖场面积、条件相匹配。卫生间卫生应符合GB/T 17217的要求。

4.2.6 应有垃圾收集和分类处理设施,垃圾应及时清理。4.2.7 卖场应根据需要选择设置仓储设施。

4.2.8 卖场应按商品分类设置经营区域,配置适宜的布货设施。4.2.9 消防设施应符合本标准4.1.2.7 的规定。4.2.10 卖场应有无障碍设施。

4.2.11 卖场选用的设施、设备、器具等,应符合节能、节水、环保等要求。4.3 组织、人员要求

4.3.1 市场应由具有合法身份、专业资质的正规组织进行管理,根据需要选择设立招商管理、物业安保、市场管理、营销管理、售后服务等管理服务机构,应规章制度健全、管理人员齐备。

4.3.2 市场应有管理人员的上岗任职标准,使用的管理人员应符合上岗任职标准。4.3.3 市场应有入场经营人员的资质要求,经营人员上岗前应接受培训,具备相关的商品、服务、营销、消防、安全等方面的基本知识和技能。5 消防、安全管理

5.1 市场应建立消防管理制度。

5.2 市场配置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应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5.3 市场应按照消防法规要求设立消防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演练,保持随时启动和安全有效运转。

5.4 入场经营人员、市场管理人员应定期进行消防知识和技能培训。

5.5 禁止在卖场内吸烟和使用明火。如施工使用明火应履行相关手续和采取相应安全措施。5.6 易燃性、易爆性商品不得用实物在卖场展示。5.7 应定期检查并维护电路、用电设施,确保用电安全。5.8 市场应建立健全保安防范组织、制度和设立相应监控设施。

5.9 市场应设有治安值班室和消防监控室,保安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持证上岗,消防监控室值班人员要经过专业培训,持证上岗。

5.10 市场应设有标志明显的紧急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应急照明设施等。5.11 市场应有应急突发事件预案,保证迅速启动。5.12 多层建筑的卖场物品堆放应符合承重及堆放高度要求。

5.13 展位设置和堆放物品不得占用、堵塞消防安全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和防火间距,不得影响消防设施和器材的使用。

5.14 市场应建立场内交通安全和财产安全制度,保护进场人员和财产的安全。5.15 开展流通环节生产加工及物流配送服务的市场,应建立相关安全管理制度,保护生产经营人员及顾客的安全。6 招商管理

6.1 市场应建立招商管理制度。

6.2 对入场经营商应进行资质审查,资质审查符合要求的方可入场经营。6.3 市场管理单位应与入场经营商签订租赁合同,办理提供下列有效资质证明:

a)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b)税务部门批准核发的税务登记或注册税务登记证;

c)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入场经营人员身份证及法人代表授权书; d)经销、代理商品的供应商的经营授权书。

e)入场经营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培训情况说明。

6.4 市场应与经营商依法签订合同,并建立合同档案。合同的变更、终止也应依法办理。7 市场管理 7.1 商品管理

7.1.1 市场应建立商品管理制度。7.1.2 市场应对商品实施准入审核。7.1.3 商品准入审核应包括下列要求:

a)市场禁售“三无”产品

b)商品质量根据不同情况,应符合国家、行业、地方及企业制订的相关标准; c)国家有要求的商品,应按规定提供使用说明书; d)产品标识应规范、明确;

e)应有国家批准资质的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出具的、有效期内的产品质量检测报告; f)实行强制性认证的产品应有强制性认证证书;

g)实施有害物含量及放射性强制管理的产品,应具备有效期内的相关检测报告; h)实施节能、节水认证的产品,应有节能、节水认证证书; i)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应提供生产许可证; j)进口产品(商品)应有报关单和商检报告; k)商标注册证和商标使用授权书。

7.1.4 经营商及市场自营项目应建立商品台帐,对经营商品实行备案登记管理或索票制管理,对售出商品应出具质量保证证明。

7.1.5 市场应设立商品质量管理机构,市场应配合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对商品质量进行经常性检查。

7.1.6 对经营假冒伪劣、不合格商品的经营者应停止其经营,严重者应清退出场。7.2 价格管理 7.2.1 市场应建立商品价格和服务收费管理制度。

7.2.2 商品销售价格和服务收费应符合国家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

7.2.3 销售商品应明码标价。标签应使用物价管理部门统一标签或经其批准的标签。7.2.4 标签应标明商品名称、价格、规格、产地、等级等内容。7.2.5 降价商品应标明降价原因。7.2.6 售出商品应开具销售票据。7.3 经营秩序

7.3.1 市场应建立经营秩序管理制度。

7.3.2 市场应依法经营,遵守商业道德,坚持诚信为本,公平交易,保证交易井然有序。7.3.3 市场管理人员和入市经营人员应持证持照上岗,佩带胸卡,统一着装。

7.3.4 市场应建立经营商档案,加强对经营商资质、商品质量、经营业绩、信誉及经营行为的管理。

7.3.5 应按商品种类分区经营、展位有序、商品陈列整齐。

7.3.6 经营商在经营中不得有欺诈、违规经营、偷税、漏税、欠税等行为,市场应建立经营商违规处理和违规清退制度。

7.3.7 市场内开展促销活动和发布广告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实行统一管理。7.3.8 市场应实施销售合同管理,鼓励市场实行统一收银。8 服务管理

8.1 市场应制订服务管理制度。

8.2 市场应设立服务台和区域分布示意图,为顾客提供咨询和导购服务。

8.3 市场应设置信息台或电子屏幕、信息展示板或广播,公示市场交易信息、商品信息、活动信息、价格信息和市场各项承诺及服务措施。鼓励市场建立网站等网络平台,拓展信息服务渠道。

8.4 商品售出后出现的质量问题,应按国家有关“三包”规定处理。

8.5 应建立顾客投诉制度,并设有专门的投诉接待处理部门,处理顾客投诉意见和交易纠纷,并记录备案。

8.6 市场应实行先行赔付制度,实施无障碍退货等消费者欢迎的服务措施。

8.7 市场应实行“消费者回访”制度,对出售的大件或大批量商品建立消费者档案,进行跟踪回访、电话回访和登门回访,主动及时解决问题。

8.8 应对大宗商品实行送货服务,鼓励对货运物流服务实行统一监管。8.9 应对顾客和经营商进行满意度抽样调查,并记录、分析、改进工作。8.10 应兑现对外的各项承诺。9 物业管理

9.1 市场应建立物业管理制度并配备相关专业人员。9.2 物业管理部门应为入场经营商提供正常开展业务所需场地、设施、水、电、气等的使用保证,为经营商和消费者提供车辆停放、客流疏导、保安保洁、协助维护市场秩序等服务。10 信息化建设

10.1 市场可根据需要建立信息管理制度,配备相关设备设施及软件,设专人负责信息管理工作。

10.2 市场应利用IT和网络技术,对各项工作进行信息化管理,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10.3 市场应系统完整保留经营商信息,收集整理分析顾客、商品销售、广告促销活动效果、消费者和社会评价等方面的信息,利用信息成果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企业竞争力,满足入场经营商及政府、行业协会等相关方的信息需求。11 企业文化建设

11.1 市场应重视企业文化建设,形成独特价值理念和团队组织。鼓励设立企业标识,树立企业品牌。

11.2 市场应对企业员工进行职业道德、服务质量规范、岗位服务技能,以及相关的定向培训,建成业务专精、勇于负责、积极进取、团结协作的职工队伍。

11.3 市场应建立健全党团及工会组织,党团工会组织围绕企业中心任务,开展协调劳资关系,保护员工合法权益,组织开展积极有益员工活动等工作,确保和协稳定发展。11.4 鼓励市场建立经营商自愿参加的自律性组织(协会、商会等),自律组织应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反映成员诉求,传达政府和市场管理部门意图,做好相关协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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