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产核资操作指南(整理版)_清产核资工作基础表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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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 业 清 产 核 资 工 作 操 作 指 南 目录

第一章

清产核资基本规程...............................................................................................4

一、清产核资的目的....................................................................................................4

二、清产核资基本原则................................................................................................4

三、清产核资范围........................................................................................................5

四、清产核资基准日....................................................................................................6

五、清产核资工作时间进度及职责............................................................................6

六、清产核资的依据....................................................................................................7 第二章

清产核资具体操作指导.......................................................................................8

一、现金清理、清查及损失认定..........................................................................9

二、银行存款清理、清查及损失认定................................................................10

三、其他货币资金清理、清查及损失认定........................................................12

四、短期投资清理、清查及损失认定................................................................13

五、应收票据清理、清查及损失认定................................................................14

六、应收账款清理、清查及损失认定................................................................15

七、其他应收款清理、清查及损失认定............................................................19

八、预付账款清理、清查及损失认定................................................................21

九、存货清理、清查及损失认定........................................................................22

十、待摊费用清理、清查及损失认定................................................................25

十一、待处理流动资产净损失清理、清查及损失认定.................................27

十二、其他流动资产清理、清查及损失认定.................................................27

十三、长期投资清理、清查及损失认定.........................................................28

十四、固定资产及累计折旧清理、清查及损失认定.....................................32

十五、固定资产清理清理、清查及损失认定.................................................35

十六、在建工程清理、清查及损失认定.........................................................36

十七、工程物资清理、清查及损失认定.........................................................38

十八、待处理固定资产净损失清理、清查及损失认定.................................39

十九、无形资产清理、清查及损失认定.........................................................40

二十、递延资产清理、清查及损失认定.........................................................41 二

十一、其他长期资产清理、清查及损失认定..........................................42 二

十二、短期借款清理、清查......................................................................43 二

十三、应付账款清理、清查......................................................................44 二

十四、预收账款清理、清查......................................................................45 二

十五、应付工资清理、清查......................................................................46 二

十六、应付福利费清理、清查..................................................................47 二

十七、应交税金清理、清查......................................................................48 二

十八、其他应付款清理、清查..................................................................49 二

十九、预提费用清理、清查......................................................................50 三

十、长期借款清理、清查.............................................................................50 三

十一、应付债券清理、清查......................................................................51 三

十二、长期应付款清理、清查..................................................................52 三

十三、其他负债项目清理、清查..............................................................53 第三章

清产核资工作基础表填报说明.........................................................................53 2

一、基础表范围..........................................................................................................54

二、基础表编制说明..................................................................................................54

三、基础表式样(见附件,电子表格)..................................................................61 第四章

清产核资中的特殊问题及解决方案.................................................................61 第五章、八项资产减值准备会计政策.............................................................................64

一、资产减值..............................................................................................................64

二、具体会计政策......................................................................................................64 第六章、企业清产核资专项财务审计应提供资料清单.................................................68 附件:清产核资工作基础表.............................................................................................69

第一章

清产核资基本规程

一、清产核资的目的(一)全面摸清集团公司各类资产“家底”,如实暴露存在的矛盾和问题,真实、完整地反映资产状况、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二)全面清查核实各项资产损失情况,促进各单位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为集团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打好基础。

(三)为建立经营者业绩考核和激励机制做好准备。

(四)做好企业的摸底工作,对资不抵债、难以经营的企业分类排队,推动结构调整工作。

(五)全面核实集团公司所属事业单位资产和境外企业资产,规范事业单位和境外企业会计核算、财务监督管理和财务报告制度,为事业单位与企业统一会计制度做好准备。单

(六)通过清产核资进一步促进各单位发现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二、清产核资基本原则

(一)账证、账账、账表、账实相符

通过账务清理,对企业的技术性会计差错进行调整,对企业所有账户进行清查,对内部往来、关联企业间往来进行核对、调整,对企业的各项账外资产调整入账,对企业的对外担保、财产抵押和司法诉讼等情况进行全面清理,保证企业的账账相符、账证相符。

通过资产清查,对企业的各项资产、负债、权益进行全面的清理、核对和查实。对实物资产进行盘点,在盘点过程中要以账对物、以物核账,保证企业做到账实相符;对往来账、对外投资进行函证、核实;对于因会计技术差错造成的不实债权、债务进行甄别并及时改正;对清查出来的账外权益、负债要及时入账,以确保企业的资产、4 负债及权益的真实、准确。

(二)资产损失证据充分、适当

对各项资产的损失必须制定明确、可行的损失标准,企业对清产核资中清查出的已丧失了使用价值或者转让价值、不能再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账面无效资产, 凡事实确凿、证明充分的,依据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和清产核资政策规定,可以认定为损失。

各项资产损失的证据、金额必须确定,企业对清产核资中清查出的各项资产损失,应当积极组织力量逐户逐项进行认真清理和核对,取得足以说明损失事实的合法证据,并对损失的资产项目及金额按规定的工作程序和工作要求进行核实和认定。企业对清产核资中清查出的各项资产损失,虽取得外部法律效力证明,但其损失金额无法根据证据确定的,或者难以取得外部具有法律效力证明的有关资产损失,应当由社会中介机构进行经济鉴证后出具鉴证意见书。

(三)资产减值准备计提适当

企业必须对各项资产进行认真的核查、鉴定、职业判断,根据集团公司统一制定的资产减值准备政策,按《企业会计制度》预计资产损失,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四)账销案存

企业对经批准核销的不良债权、不良投资等损失,应当认真加强管理,建立“账销案存”管理制度,组织力量或成立专门机构进一步清理和追索,避免国有资产流失。

(五)解决问题、完善制度、加强管理

企业在完成清产核资后,应当全面总结,认真分析在资产及财务日常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整改措施和实施计划,完善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强化内部财务控制,建立相关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制度,进一步完善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和企业负责人离任审计制度。

三、清产核资范围

(一)本次清产核资的范围

1.集团公司总部;2.集团公司所属的全资子企业; 3.集团公司所属事业单位; 4.集团公司所属分支机构; 5.集团公司所属境外子公司;

6.集团公司所属控股公司(附报企业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相关决议); 7.集团公司所属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公司;

(二)不纳入本次清产核资范围的企业

对集团公司所属下列子企业可以不列入参加清产核资工作范围,直接以企业账面数作为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结果:

1.子企业新成立不到一年的;

2.子企业因某种特定经济行为在上一年度已组织进行过资产评估的; 3.子企业资产、财务状况良好,经财务审计确实不存在较大资产损失或者潜亏挂账的;

4.已进入法律程序的破产企业;

5.列入国家破产计划尚未启动的企业,可与破产清算一并进行。

四、清产核资基准日

本次清产核资基准日为 2007年6月30日.五、清产核资工作时间进度及职责

1.前期准备阶段(时间节点为2003年10月-12月):集团公司组成领导小组及工作机构,制定清产核资工作方案和实施细则,并组织集团公司所属单位清产核资培训;各单位根据集团公司清产核资工作方案和实施细则制定本单位的清产核资工作实施方案,并成立清产核资专项工作组织机构,组织本单位范围内的清产核资培训。

本阶段中介机构职责:协助集团公司制定清产核资实施细则和对所属单位进行培训。2.清产核资主体阶段(2004年1月-4月):各单位组织进行账务清理、资产清查、损溢认定工作,在此基础上编制清产核资报表,在经过中介机构的专项财务审计后报集团公司清产核资工作办公室。本阶段各单位清产核资过程中发现的重大及疑难问题,应及时汇总上报集团公司,由集团公司研究相应解决方案。

本阶段中介机构职责:承担审计工作的中介机构在取得充分的审计证据基础上,出具清产核资专项财务审计报告及鉴证意见书。

3.汇总上报阶段(2004年5-6月):集团公司根据各单位上报的各种材料审查汇总,编制集团公司合并报表上报国资委。

4.资金核实批复及账务处理阶段(2004年7月-10月):集团公司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报送清产核资结果申报材料。各单位在资金核实批复后,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并将账务处理结果报集团公司清产核资办公室备案。

本阶段中介机构职责:针对国资委在资金核实过程中的反馈信息进行必要的解释、补充说明及协调工作,在资金核实获得批复后指导各单位进行账务处理。

4.产权变更、检查落实、完善制度阶段(2004年11月-2005年12月):各单位在资金核实批复后,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产权变更登记和工商执照变更登记;各单位要巩固清产核资工作结果,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并完成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各项衔接工作,集团公司将对清产核资结果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本阶段中介机构职责:就加强企业内部控制及完善各项制度提出建议,为企业会计人员进行必要的《企业会计制度》培训。

六、清产核资的依据

(一)法规依据

1.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03年9月9日 国资委令第1号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

2.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03年9月13日 国资评价(2003)72号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损失认定工作规则》

3.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03年9月13日 国资评价74号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工作规定》4.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03年9月13日 国资评价73号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规程》

5.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03年9月18日 国资评价78号《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经济鉴证工作规则》

6.2003年9月24日 国资评价[2003]87号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清产核资报表的通知》

(二)行为依据:

1.2001年7月31日 财政部财会[2001]44号文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企业申请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程序及报送材料》的通知

2.2003年8月19日 国资评价[2003]45号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做好执行工作的通知》

3.2003年9月2日 国资评价[2003]58号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中央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方案的通知》

4.2003年12月4日 集团公司航财[2003]**号文件《关于开展集团公司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

注:清产核资的政策依据尚包括财政部过去颁布但现在仍然有效的、与清产核资相关的工作文件,在清产核资工程中应参照执行。

第二章

清产核资具体操作指导

以下关于资产损失认定标准中根据不同情况将申报损失证据分为必备证据与辅助证据两种类型。其中必备证据是指按照《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工作规则》规定认定必须具备的证据,辅助证据是由企业提供中介机构审核、进行职业判断及出具经济鉴证证明的参考依据。

一、现金清理、清查及损失认定

1.清理内容

(1)企业应清理出现金存放地点的数量,清理各存放地的账面之和是否与会计报表相同。尤其规模大、地域分布广的企业为了方便各内部组织机构费用报销、款项收支,有时可能设臵若干个财务核算组,各组都有现金业务。清理出现金存放地数量还能为现金清查时编制现金盘点计划提供信息。

(2)企业应对各内部组织机构的备用金进行清理,督促有关人员及时报账。(3)企业在基准日前将账外“小金库”的现金自查后入账。2.现金清查内容

截止2007年6月30日的库存现金。

现金的清查以财务部门为主,具体清查工作由出纳人员进行,相关会计人员实施监盘,会计机构负责人进行审核。

3.现金清查的方法程序

(1)填写“现金清查明细表”(至“账面值”一栏),并与现金日记账、总账数核对是否相符。

(2)盘点清查日实有库存现金;将盘点金额与现金日记账余额进行核对,如有差异,应查明原因并说明。在非清产核资基准日进行盘点时,应倒轧截止2007年6月30日的库存现金金额。若有充抵库存现金的借条、未提现支票、未作报销的原始凭证,需在清查表中备注说明。

(3)对于非记账本位币的现金,检查其采用的折算汇率是否正确。(4)根据上述清查情况,完成“现金清查明细表”的编制。4.现金损失认定标准:

对企业清查出的现金短缺,将现金短缺数扣除保险赔偿和责任人赔偿后的数额,依据下列证据(但不限于)进行研判,对确实不能收回的部分,认定为损失:(1)现金保管人确认的现金盘点表(包括倒推至基准日的记录);

(2)现金保管人对于短缺的说明及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相关核实批件;

(3)现金监盘记录;

(4)由于管理责任造成的,要有对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5)涉及刑事犯罪的要提供有关司法涉案材料。

二、银行存款清理、清查及损失认定

1.清理内容

(1)按照现行金融、财会制度的规定、检查本企业在各种金融机构中开立的银行账户是否合规,对违规开立的银行账户应当坚决清理。

(2)对各开户银行的实际存款金额与账面金额的差异应认真查找原因,属于基准日内的未达账项的,应加以调整入账,以确保发生在截止基准日未入账的收支事项全面完整地反映在企业账面上,特别对于与集团内部各企业之间形成的未达账项一定要注意处理完毕,否则很容易给报表合并工作带来不便;不属于未达账项的会计差错,应查找真实原因,及时调整账面记录。

(3)各银行账户明细余额是否与总账、报表一致,不一致的应查明原因。(4)对为了方便业务暂时从财务部门领取限额或无金额的现金支票、转账支票,在基准日前应跟踪清理,对已使用的支票进行会计处理,未使用的暂时收回。

(5)对基准日及前几日是否有到期的长短期借款,应主动做好会计处理,不要等取得银行回单后再做账务处理(因为银行划款与取得回单有时间差,容易形成新的未达账项)。类似的事项(如企业开出的商业票据)也应及时进行会计处理。

(6)清理在银行存款科目中核算的属于“其他货币资金”的内容,如是否存在把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在途货币资金仍在银行存款科目中核算的情况。2.清查内容

截止2007年6月30日填报单位在金融部门(包括在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开立的基本账户、结算账户、基建专户、房改资金专户等。

清查工作以财务部门为主。对于其他银行账户,由该账户的具体使用部门在财务部门的组织下进行清查。

3.清查工作的方法程序

(1)填写“银行存款清查明细表”(至“账面值”一栏),并与银行存款日记账、总账数核对是否相符。

(2)取得银行对账单,并与银行日记账核对,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检查未达账项的真实性,逐笔落实未达账项的形成原因、时间、金额以及清产核资日后的进账情况。对长期挂账的未达账项查明原因,并在银行存款未达账项清查明细表中进行说明。

(3)对大额的定期存款或限定用途的存款,要查明情况,在清查明细表中进行备注说明。

(4)对于非记账本位币的银行存款,检查其采用的折算汇率是否正确。(5)根据上述清查情况,完成“银行存款清查明细表”的编制。4.损失认定标准

对企业清查出的存款中银行已付、企业未付的款项,依据下列证据(但不限于)进行研判:

(1)清产核资基准日的银行对账单及相应的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2)企业对银行已付、企业未付款项形成原因的说明;(3)企业同收款人的债权债务关系的说明及相关业务合同;

(4)由于管理责任造成的,要有对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5)涉及刑事犯罪的要提供有关司法涉案材料。

对确实不能收回的款项,按照本指南坏账损失的认定要求,进行损失认定。

三、其他货币资金清理、清查及损失认定

1.账务清理内容

(1)核对该科目各明细与总账、会计报表是否相符。

(2)清理在基准日或前几日到期的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已使用的金额进行相应会计处理,未使用部分的调回“银行存款”科目。对外埠存款、信用卡存款进行清理,看是否有已支付款项未进行会计处理的事项。

2.清查内容

截止2007年6月30日其他货币资金包含的全部内容(如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在途货币资金、信用卡存款、信用证存款等)。

清查工作以财务部门为主,具体清查工作由出纳人员、其他财务人员及其他相关责任人(如外埠采购存款专户经管人、本票及汇票持有人、信用卡持有人等)共同进行。

3.清查工作的方法程序

(1)填写“其他货币资金清查明细表”(至“账面值”一栏),并与其他货币资金日记账、总账数核对是否相符。

(2)在途资金要按账面值与所属各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的汇款通知单核对,落实在途资金的真实性以及是否存在在途资金长期挂账的现象。

(3)取得存出款银行对账单,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与明细账核对,并检查未达账项的真实性。

(4)对于非记账本位币的其他货币资金,检查其采用的折算汇率是否正确。(5)根据上述清查情况,完成“其他货币资金清查明细表”的编制。4.损失认定标准

比照银行存款损失认定标准。

四、短期投资清理、清查及损失认定

1.清理内容

(1)核对该科目各明细与总账、会计报表是否相符。

(2)确保基准日或前几日到期的短期投资及时进行会计处理,以保证短期投资的真实性,投资收益的完整性。

2.清查内容

截止2007年6月30日对外短期投资账户核算的全部内容,包括国库券、各种特种债券、股票以及其他短期投资。

清查工作以财务部门为主,会同其他相关专业部门(如投资管理部门)及保管人等相关人员共同清查。

3.清查工作的方法程序

(1)填写“短期投资清查明细表”(至“账面值”一栏),并与短期投资总账数和明细账合计数核对是否相符。

(2)取得股票、债券及基金账户对账单,与明细账余额核对。(3)盘点库存有价证券,并与相关账户余额进行核对。(4)对在外保管的有价证券,查阅是否具有关保管的证明文件。

(5)检查与被投资单位签订投资协议和合同,是否向相关上级单位办理有关报告、审批手续。

(6)检查有无长期投资性质的短期投资项目。

(7)按照集团公司统一制定的“八项减值准备会计政策”的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的原则和方法,检查短期投资是否存在跌价情况,并收集有关依据,填写清查明细表。

(8)根据上述清查情况,完成“短期投资清查明细表”的编制。4.损失认定标准比照“长期投资”部分投资损失的认定标准。

五、应收票据清理、清查及损失认定

1.清理内容

(1)核对该科目各明细与总账、会计报表是否相符。

(2)清理是否有已到期对方单位无法承兑的应收票据,若有应转为“应收账款”核算。

2.清查内容

截止2007年6月30日的应收票据科目中核算的全部内容。

清查工作以财务部门为主,会同其他相关专业部门及票据持有人等相关人员共同清查。

3.清查工作的方法程序

(1)填写“应收票据清查明细表”(至“账面值”一栏),并与应收票据的报表数、总账数和明细账合计数核对是否相符。

(2)检查有无应转应收账款的逾期应收票据、未到期但有确凿证据表明不能够收回或收回可能性不大的应收票据,如存在此情况应在清查明细表中说明。符合损失条件的,取得相关证据并核准后作损失处理。

(3)盘点库存票据,并与应收票据登记簿的有关内容核对,检查其有效性,并注意是否存在已作抵押的票据和银行退回的票据。已办理质押手续的票据应取得银行等的证明。

(4)对以非记账本位币结算的应收票据,检查其采用的折算汇率和汇兑损益处理的正确性。

(5)据上述清查情况,完成“应收票据清查明细表”的编制。4.损失认定标准

比照坏账损失的认定标准。

六、应收账款清理、清查及损失认定

1.清理内容

(1)核对该科目各明细与总账、会计报表是否相符。

(2)清理该科目是否存在不属于销售货物、提供劳务而形成的往来款项,若有应调整至“其他应收款”科目核算。

(3)按照企业正常收款信用期,对于在基准日前应收回的款项应加紧催收,及时入账。

(4)对于企业已经销售的货物、提供的劳务而未确认收入、收取款项的情况,应及时确认收入并挂往来账。如已发出的商品,已发生成本的劳务。由于发出商品形成损失时,在审报损失时也应按呆死坏账的要求来收集报损资料,所以应将发出商品调入“应收账款”科目。

(5)清理分期收款业务,按合同要求是否存在基准日前应确认收入、往来账的事项,若有应及时作账务处理。

(6)清理预收账款中是否有与应收账款挂同一明细科目(同一业务性质)的情况,若有应进行账务调整,避免资产与负债同时虚增。

2、清查内容

截止2007年6月30日填报单位的应收账款,具体包括:清产核资基准日止的应收销货款、应收提供服务款项。

应收销货款、应收提供服务款项的清查工作由财务部门和销售部门为主,其他相关部门和人员配合进行。

3.清查工作的方法程序(1)填写“应收账款清查明细表”(至“账面值”一栏),并与应收账款、坏账准备的总账数、明细账合计数核对是否相符。

(2)同一债务人因业务往来欠款、还款滚动发生情况下,运用“先欠款,先偿还”的账龄分析原则,分析应收账款余额的账龄构成,检查应收账款的账龄分析结果是否正确。

(3)应收内部单位的款项进行对账,并列入清查表有关栏目;对于外部应收款项应该采取发函询证的方法进行对账,并关注回函不符的情况,作出相应记录。

(4)根据目前所执行的行业会计制度和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检查坏账准备的计提和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5)检查坏账准备计提和核销的批准程序,搜集书面报告等证明文件。(6)实际发生坏账损失,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所搜集的证据是否充分。(7)根据账龄分析,对长期挂账的应收账款应查明原因,并在清查明细表中进行说明。

(8)核实应收账款的可回收性,有无债务人破产或者死亡的,以及破产财产或者遗产清偿后仍无法收回,或者债务人长期未履行偿债义务的情况,符合损失条件的,取得相关外部证据并核准后作损失处理。

(9)清查应收账款是否业已充当抵押品,并在清查明细表中做出说明。(10)根据集团公司统一制定的“八项减值准备会计政策”关于计提坏账准备的计提原则和方法,检查预计的坏账准备的计算是否正确。

(11)据上述清查情况,完成“应收账款清查明细表”的编制。4.损失认定标准

4.1对清理出的各项坏账,要逐项分析形成原因,对有合法证据证明确实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分别不同情况,认定为损失。

4.2 债务单位已被宣告破产、清算、注销、吊销工商登记或被撤销、关闭等,造成应收款项难以收回的。

4.2.1对上述情形中已经清算的,扣除债务人清算财产清偿部分后,对确实不能 16 收回的款项,依据下列证据(但不限于),认定为损失:

4.2.1.1法院的破产公告和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

4.2.1.2工商部门的注销工商登记、吊销营业执照的证明; 4.2.1.3政府部门责令关闭的文件等有关资料;

4.2.2 对上述情形中尚未清算的,分以下几种情况处理(在该情况下,将由中介机构根据企业提供的证据进行职业判断和客观评判出具经济鉴证证明确认损失):

4.2.2.1债务单位已被宣告破产、清算的,依据下列证据(但不限于)进行研判,对确实不能收回的部分,认定为损失。

4.2.2.1.1法院的破产公告或清算公告;(必备证据)

4.2.2.1.2债务单位最近经审计或上级单位批复的会计报表。(辅助证据)4.2.2.2债务单位已被注销、吊销工商登记的,依据下列证据(但不限于)进行研判,对确实不能收回的部分,认定为损失。

4.2.2.2.1工商部门的注销、吊销证明;(必备证据)

4.2.2.2.2债务单位最近经审计或上级单位批复的会计报表;(辅助证据)4.2.2.2.3 工商部门信息中心的调查证明;(辅助证据)4.2.2.2.4 工商部门两年未通过年检的证明。(辅助证据)

4.2.2.3 债务单位被撤销或关闭的,依据下列证据(但不限于)进行研判,对确实不能收回的部分,认定为损失。

4.2.2.3.1 政府部门决定撤销、责令关闭的文件;(必备证据)

4.2.2.3.2债务单位最近经审计或上级单位批复的会计报表。(辅助证据)4.3 债务人已失踪、死亡的应收款项,在取得法院或公安机关出具的债务人已失踪、死亡的证明后,确定以其剩余财产或遗产确实不足清偿债务或无法找到债务人或其他承债主体追偿债务的,对确实不能收回的部分,认定为损失。

4.4 债务人因受战争、国际政治事件及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依据下列证据(但不限于)进行研判,认定为损失(在该情况下,将由中介机构根据企业提供的证据进行职业判断和客观评判出具经济鉴证证明确认损失):

4.4.1 企业出具的专项说明材料;(必备证据)

4.4.2 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证明(交通、公安、司法、事故报告、处理决定等,责任事故应取得司法机关结案材料)(必备证据)4.4.3涉及保险赔款的,保险文件、保险公司理赔凭证;(必备证据)4.4.4外部关于债务人受战争、国际政治事件、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的说明材料;(辅助证据)

4.4.5 债务人在境外的,我国驻外使(领)馆和商务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辅助证据)

4.4.6债务单位最近经审计或上级单位批复的会计报表,表明债务人财务状况急剧恶化且在能预见的未来时间内无偿债能力。(辅助证据)

4.5 逾期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有败诉的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胜诉但无法执行或债务人无偿债能力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依据法院的判决、裁定或终(中)止的法律文书,认定为损失。需注意的是,企业的情况说明中应包括:败诉原因、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4.6 在逾期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中,单笔数额小(参考金额为5000元以下)、不足于弥补清收成本的,依据企业出具的专项说明材料进行研判,对确实不能收回的款项,认定为损失。需注意的是,确定清收成本时应注意与清收活动的相关性(在该情况下,将由中介机构根据企业提供的证据进行职业判断和客观评判出具经济鉴证证明确认损失)。

4.7 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有企业依法催收磋商记录,能够确认债务人已资不抵债、连续三年亏损或连续停止经营3年以上的,并能认定在最近3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依据下列证据进行研判,对确实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在扣除应付债务人的各种款项和有关责任人的赔偿金额后认定为损失(在该情况下,将由中介机构根据企业提供的证据进行职业判断和客观评判出具经济鉴证证明确认损失)。

4.7.1 企业提供的有关该笔款项及债务人情况的专项说明材料;

4.7.2经债务人有关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企业催款单或企业对账单,或经律师鉴证的其他依法催收磋商记录;需注意的是,催款单或对账单不能只是最近期间或某个集中期间的,应尽量是以前不同年度以表明该情况处于连续状态。

4.7.3 连续三个年度经审计或上级单位批复的会计报表,表明债务人已三年连续亏损或停止经营3年以上,且最近一个年度资不抵债;

4.7.4 最近3年内与债务人没有任何业务往来的证明材料。

4.8 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债务人在境外及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经依法催收仍不能收回的,在取得境外中介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或者取得我国驻外 18 使(领)馆和商务机构出具的债务人逃亡、破产证明后,认定为损失。

4.9 对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企业为了减少坏账损失而与债务人协商,按一定比例折扣后收回(含收回的实物资产)的,根据企业董事会或者经理(厂长)办公会审议决定(二级及以下企业应有上级母公司的核准文件)和债权债务双方签订的有效协议,以及已收回资金的证明,其折扣部分,认定为损失。

4.10 债务人已被合并、分立的,对于已知债务承接单位的应核实债务承接单位的偿债能力;未知债务承接单位的,应通过工商部门落实债务承接单位,并按前款所述确认坏账损失。

4.11 企业集团内部单位之间、母子公司之间相互拖欠的款项,债权人核销债权要与债务人核销债务同等金额,同时进行,并签定书面协议,互相提供处理债权或者债务的财务资料。单方的损失不能确认为损失,不予核销。

七、其他应收款清理、清查及损失认定

1.清理内容

(1)核对该科目各明细账合计数与总账、会计报表是否相符。

(2)按照企业正常收款信用期,对于在基准日前应收回的款项应加紧催收,及时入账。

(3)对其他应收款中的个人借款进行清理,应在基准日前督促职工报账,已使用的借款应将票据进行会计处理,未使用的借款退回财务部门。这样可以减少已转化为成本费用的债权,消除清产核资时资产不真实之处。

(4)将该科目中属于投资性质的款项应调入“短期投资”或“长期投资”科目核算。

(5)清理该科目中属于销售货物、提供劳务而形成的往来款项,应转入“应收账款”科目核算。

(6)对该科目的明细科目中,名称有问题或内容不明确的应认真清理。

2、清查内容 截止2007年6月30日填报单位的其他应收款。

其他应收款的清查由财务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和人员(包括备用金持有人)配合,根据其他应收款的性质、用途,清查工作要落实到经办部门和经办人员。

3.清查工作的方法程序

(1)填写“其他应收账款清查明细表”(至“账面值”一栏),并与其他应收款的总账数与明细账合计数核对是否相符。

(2)运用“先欠款,先偿还”的账龄分析原则,分析其他应收款余额的账龄构成,检查其他应收款的账龄分析结果是否正确。

(3)应收内部单位的款项进行对账,并列入清查表有关栏目;对于外部应收款项应该采取发函询证的方法进行对账,并关注回函不符的情况,作出相应记录。

(4)根据账龄分析,对长期挂账的其他应收款应查明原因,并在清查明细表中进行说明。

(5)检查是否存在实质为潜亏挂账的款项,潜亏挂账一般是指支出的现金已经流出,该支出已经取得支出凭据,或虽未取得支出凭据但预计该支出在基准日后不会给单位带来任何现金流入,或该支出的受益期已经结束,但未列入损益的项目。符合潜亏挂账损失条件的,取得相关证据并核准后作损失处理。

(6)核实其他应收款的可收回性,有无对方单位破产或者死亡的,以及破产财产或者遗产清偿后仍无法收回,或者对方单位长期未履行偿债义务的情况,对这些情况所形成的原因及采取的措施需在清查明细表中进行说明。

(7)根据集团公司统一制定的“八项减值准备会计政策”的计提坏账准备的计提原则和方法,检查按照《企业会计制度》预计的坏账准备的计算是否正确。

(8)对非记账本位币结算的其他应收款,检查其采用的折算汇率是否正确。(9)对于备用金的清查,应由备用金的使用单位进行备用金盘点,并将结果上报。

(10)上述清查情况,完成“其他应收款清查明细表”的编制。4.损失认定标准

比照坏账损失的认定标准。

八、预付账款清理、清查及损失认定

1.清理内容

(1)核对该科目各明细账合计数与总账、会计报表是否相符。

(2)对超过一年的预付账款进行清理,如交易已中断或无法执行遗留的预付账款应转入“其他应收款”核算。

(3)对时期较长,因采购发票长期未到或丢失无法而销账的预付账款,应查清事实并提供情况说明,经批准后进行账务调整。该类事项在资产方往往会与“固定资产”、“存货”重复,或造成虚假的实物盘盈;在负债方会与“应付账款”重复,造成资产负债同时虚增。

2.清查内容

截止2007年6月30日填报单位的预付账款。

预付账款的清查由财务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和人员配合,根据预付账款的性质、用途,清查工作要落实到经办部门和经办人员。

3.清查工作的方法程序

(1)填写“预付账款清查明细表”(至“账面值”一栏),并与预付账款的报表数、总账数和明细账合计数核对是否相符。

(2)在同一债务人采购、还款滚动发生情况下,运用“先采购,先销账”的账龄分析原则,分析预付账款余额的账龄构成,检查预付账款的账龄分析结果是否正确。

(3)检查长期挂账的款项的原因,区分预付账款的业务内容(预付工程支出类和预付经营支出类)进行填列,并在清查明细表中进行说明。符合损失条件的,取得相关证据并核准后作损失处理。(4)根据上述清查情况,完成“预付账款清查明细表”的编制。4.损失认定标准

比照坏账损失的认定标准。

九、存货清理、清查及损失认定

1.清理内容

(1)核对该科目各明细账合计数与总账、会计报表是否相符。

(2)对实物部门在基准日已收到的存货,财务部门应及时进行会计处理,消除实物部门与财务部门的账实差异。

(3)对基准日前以销售的存货,应及时的全面的进行存货成本结转会计处理,保证存货的真实性、销售成本的完整性。此事项不清理容易造成实物虚假盘亏。

(4)对因投资性质发出的商品,应进行账务处理,并调整至“长期投资”科目核算。

(5)对已实现销售的发出商品,无论货款是否能够收回,应确认收入与往来款,结转销售成本(原因同前)。无法销售但可以收回的发出商品,应在基准日前收回入库。

(6)注意对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的账务处理。既要关注科目使用的正确性,应专门使“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科目核算;也要关注分期成本结转的正确性。

2.清查内容

截止2007年6月30日止在存货科目下核算的全部内容,包括在途材料、材料采购、库存材料、低值易耗品、材料成本差异、委托加工材料、附属生产、商品采购、库存商品、出租商品等。

主要由物资供应部门和仓库管理部门负责清查,由财务部门配合。3.清查工作的方法程序(1)按照存货类别填写“存货清查明细表”(至“账面值”一栏),并与存货的报表数、总账数、明细账合计数核对是否相符。

(2)财务部门明细账余额与仓库管理员的存货明细登记账余额进行核对,核实是否账账相符。如存在不符,应该立即查明原因。

(3)确定清查盘点日,制定妥善、周密的盘点方案,全面清查、盘点存货: 1)盘点前,整理存货的堆放、核对清查盘点日仓库实物明细账,是否与财务账面值之间存在差异;

2)在存货盘点过程中,应采用以账对实、以实对账的核对方法盘点实物资产;

3)在实物盘点过程中,需同时关注存货的状态,如存在毁损待报废的情况,应作为清查日发现的其他情况记录;

4)确定清查日存货实际数量以及其中的毁损待报废的存货实际数量后,应根据有关存货项目在清查基准日至清查盘点日之间所有增减变动的会计记录的基础上进行倒轧,确定清查基准日存货的实物数量以及其中的毁损待报废的存货实际数量。

5)将清查基准日仓库实物明细账与库存实际数量进行核对,如有盘盈或盘亏差异,查明原因并在“存货清查明细表”中进行说明。符合损失条件的,取得相关证据、鉴定、说明并核准后作损失处理。

6)将倒轧得出的清查基准日的毁损待报废的存货实际数量作为清查发现的其他情况列入“存货清查盘点表”。

7)编制“存货清查盘点表”。

(4)根据上述清查情况,完成存货及存货各项目清查明细表的编制,其中,盘盈作为清查增加,盘亏及毁损待报废作为清查减少。盘盈存货在查明原因后,可以应用市价法确定价值,金额特别巨大的,应该进行评估以确定其价值。

(5)根据上述清查情况,完成“存货清查明细表”的编制。4.损失认定标准4.1 存货损失,是指有关商品、产成品、半成品、在产品以及各类材料、燃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等发生的盘盈、盘亏、变质、毁损、报废、淘汰、被盗等造成的净损失,以及存货成本的高留低转资金挂账等。

4.2 对盘盈和盘亏的存货,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差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但不限于)进行研判,认定为损失(在该情况下,将由中介机构根据企业提供的证据进行职业判断和客观评判出具经济鉴证证明确认损失):

4.2.1存货盘点表(包括盘盈、盘亏的数量、金额); 4.2.2存货监盘记录;

4.2.3企业存货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及执行情况; 4.2.4其他应附报材料: 4.2.4.1存货保管人对于盘盈和盘亏的情况说明;

4.2.4.2盘盈存货的价值确定依据(包括相关入库手续、相同相近存货采购发票价格或其他确定依据);

4.2.4.3盘亏存货的价值确定依据;

4.2.4.4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

需注意的是,盘盈资产不包括实物形态存在、而其价值已按照会计制度在费用中列转的部分。

4.3 对报废、毁损的存货,将其账面价值扣除残值及保险赔偿或责任人赔偿后的差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但不限于)进行研判,认定为损失:

4.3.1单项金额较小的存货, 由企业内部物资管理部门、技术部门、财务部门等联合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

4.3.2单项金额较大的重要存货, 应取得国家有关技术鉴定部门或具有技术鉴定资格的机构(如专业的技术管理部门、行业技术鉴定委员会)出具的技术鉴定证明;

4.3.3 对以上金额大小的划分,提供以下参考:

4.3.3.1 实行ABC管理或有条件进行ABC分类的企业,A类单项或批量(同一批次、同一品种、同一规格、同一型号)参照4.3.2条规定,B和C类存货参照4.3.1条规定。

4.3.3.2 参考企业或行业资产管理规定及以前报损、核损标准; 4.3.3.3 执业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绝对标准或相对标准。4.3.4 存货的监盘记录;4.3.5 涉及保险索赔的,应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及说明; 4.3.6 其他应附报材料:

4.3.6.1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情况说明及审批文件; 4.3.6.2残值情况说明;

4.3.6.3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

4.4 对被盗的存货,将其账面价值扣除保险理赔以及责任人赔偿后的差额部分,依据以下证据(但不限于)进行研判,认定为损失:

4.4.1 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公安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 4.4.2涉及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 4.4.3涉及保险索赔,应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

4.5 对已削价、折价处理的存货,由企业有关部门说明情况,依据有关会计凭证,经研判,将原账面价值与已收回价值的差额部分,认定为损失。

4.6 遭受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造成的存货损失,在扣除保险赔偿(或责任赔偿)后的净损失,依据下列证据认定为损失:

4.6.1 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公安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 4.6.2 自然灾害报告资料及有关部门损失鉴定报告; 4.6.3 涉及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赔偿说明;

4.6.4 涉及保险索赔,应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

4.7 企业清查出的存货成本高留低转部分(仅限于以前年度的),由企业提出专项说明,认定为损失。存货成本高留低转部分是指:潜亏部分、应计未计部分(在该情况下,将由中介机构根据企业提供的证据进行职业判断和客观评判出具经济鉴证证明确认损失)。

十、待摊费用清理、清查及损失认定

1.清理内容

(1)核对该科目各明细与总账、会计报表是否相符。

(2)对于本年度正常的待摊费用在基准日前应正常摊销,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2.清查内容

截止2007年6月30日填报单位的待摊费用。由财务部门相关人员为主负责清查工作。3.清查工作的方法程序

(1)填写“待摊费用清查明细表”(至“账面值”一栏),并与待摊费用的报表数、总账数和明细账合计数核对是否相符。

(2)检查有无不属于待摊费用性质的会计事项,有无超过1年尚未结清的待摊费用,如有,应查明原因并做出记录,在清查明细表中进行说明。如存在潜亏挂账的情况,在取得相关证据和核准后,作清查减少处理。

(3)如存在摊销期为两年的低值易耗品,需进行账(备查账)、实核对,如存在账实差异需填入清查表相关内容。符合损失条件的,取得相关证据并核准后作损失处理。

(4)根据上述清查情况,完成“待摊费用清查明细表”的编制。4.损失认定标准

4.1 企业清查出的对已经失去摊销意义的费用项目,由企业提出相关事项说明,经研判,认定为损失。

4.2 企业清查出的长期应摊未摊费用,由企业提出难以自行消化的未摊销专项说明,经研判,认定为损失。

4.3 企业清查出的有关应提未提费用,由企业作出专项说明,经研判,认定为损失。

4.4 企业清查出的以前年度由于国家外汇汇率政策调整引起的汇兑损失挂账,由企业作出专项说明,经研判,认定为损失。

(上述四种情况,企业均应提供专项说明,由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职业判断和客观评判后出具经济鉴定证明。)

十一、待处理流动资产净损失清理、清查及损失认定

1.清理内容

(1)核对该科目各明细账合计数与总账、会计报表是否相符。

(2)对本年度及以前年度产生的待处理事项,应在基准日前进行账务处理、科目结转。

2.清查内容

截止2007年6月30日已记入待处理流动资产净损失账户的内容。以财务部门为主,其他相关部门和人员配合进行清查。3.清查工作的方法程序

(1)填写“待处理流动资产净损失清查明细表”(至“账面值”一栏),并与待处理流动资产净损失的报表数、总账数与明细账合计数核对是否相符。

(2)检查待处理损溢的原因,核实损失的审批手续是否齐备。

(3)重点检查有无应予处理而未处理、长期挂账的待处理流动资产净损失。如有,应查明原因,并在清查明细表中说明。符合损失条件的,取得相关证据并核准后作损失处理。

(4)根据上述清查情况,完成“待处理流动资产净损失清查明细表”的编制。4.损失认定标准

比照相关资产的损失认定标准。

十二、其他流动资产清理、清查及损失认定

1.清查内容

截止2007年6月30日上述资产项目未包含的属于流动资产的其他内容。以财务部门为主,其他相关经办部门和人员配合进行清查工作。2.清查工作的方法程序

(1)填写“其他流动资产清查明细表”(至“账面值”一栏),并与其他流动资产的报表数、总账数与明细账合计数核对是否相符。

(2)对非记账本位币结算的其他流动资产,检查其采用的折算汇率是否正确。(3)检查有关资产内容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存在损失的可能,符合损失条件的,取得相关证据并核准后作损失处理。

(4)根据上述清查情况,完成“其他流动资产清查明细表”的编制。3.损失认定标准

比照相关资产的损失认定标准。

十三、长期投资清理、清查及损失认定

1.清理内容

(1)编制长期投资明细表,并与总账、明细账及报表进行核对;

(2)取得并核对公司所有被投资单位(包括尚未入账的被投资单位)的投资协议或合同、验资报告、公司章程、营业执照及已审计的会计报表等资料和文件;

(3)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投资》的规定确定是否应按权益法或成本法核算;(4)将尚未纳入公司对外投资核算的被投资子公司,应按照有关投资协议或合同及验资报告调整入账,并按权益法或成本法对会计报表进行追溯调整直至清产核资基准日;

(5)对存在会计差错的长期投资,如应按权益法核算而采用成本法的、应按成本法核算而采用权益法的、截止清产核资基准日未能准确按照权益法或成本法核算等,应将会计差错进行调整;

(6)对在往来账中挂账的长期投资项目也应予以调整并从实际投资之日起按照成本法或权益法进行核算;(7)公司在最初进行投资的长期投资金额(投资成本)与子公司的实收资本不一致的情况,应按照有关投资协议合同及验资报告等相关法律性文件确定投资额;

(8)对短期投资转为长期投资的情况,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投资》的规定进行相应账务调整;

(9)对截止清产核资基准日或基准日之后出项关停并转等不符合持续经营原则的被投资单位应当进行必要的调查,取得相关的文件、协议或其他资料,截止基准日不再纳入合并范围并进行相应账务调整;

(10)对有市价的长期投资在基准日应判断是否计提减值准备,可根据《企业会计制度》提供的五种情况,并针对具体情况进行必要的调查以及取得相关文件、协议及其他相关资料;

(11)对无市价的长期投资也应判断是否计提减值准备,可根据《企业会计制度》提供的四种情况,并针对具体情况进行必要的调查以及取得相关文件、协议和其他相关资料;

2.清查内容

截止2007年6月30日中央企业及纳入清查范围的各级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长期债券投资和其他长期投资。具体包括国库券、国债、地方债券、各种特种债券、股票投资以及以各种方式对其他单位的投资。对于纳入本次清查范围进行权益法核算的控股子公司的长期投资暂以账面价值反映清查值。

对长期投资的清查由财务部和投资部门负责,其他相关部门配合。

3.清查工作的方法程序

(1)填写“长期投资清查明细表”(至“账面值”一栏),并与长期投资的总账数和明细账合计数核对是否相符。

(2)核实长期股权投资的合同、协议、章程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确认拥有的实际股权,必要时进行投资成本和股权比例的函证。如发现已经损失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在取得相关外部证据并核准后作损失处理。

(3)检查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收益所采用的核算方法是否符合规定,核实被投资单位历年实现的投资收益是否真实,是否已按比例正确计算收益。(4)盘点库存有价证券,并编制盘点表,确定其所有权权属。

(5)检查是否存在库存债券为已提供质押或受到其他约束的情况并进行说明。(6)检查长期债券投资的溢价或折价,是否按照有关规定摊销转账;检查长期债券应计利息的计算是否正确。

(7)根据上述清查情况,完成“长期股权投资清查明细表”、“长期债权投资清查明细表”的编制。

4.损失认定标准

4.1 投资损失是指企业发生的不良股权和债权投资造成的损失,包括长期投资损失和短期投资损失。对清理出的不良投资,企业应逐项进行原因分析,对有合法证据证明确实不能收回的,认定为损失。

4.2 企业发生的股权投资损失,按以下情况处理: 4.2.1对不具有控制权的投资:

4.2.1.1投资期限届满或投资期限已超过10年,且被投资单位连续3年经营亏损导致资不抵债的,根据被投资单位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确认投资损失(在该情况下,将由中介机构根据企业提供的证据进行职业判断和客观评判出具经济鉴证证明确认损失);

4.2.1.2被投资单位已被宣告破产、注销、吊销工商登记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关闭等,造成投资难以收回的,扣除清算财产清偿部分后,对于确实不能收回的投资,依据有关证据确认为损失;

4.2.2对具有控制权的股权投资

4.2.2.1被投资企业由于经营亏损的,企业应当按照权益法核算投资损失; 4.2.2.2被投资单位由于违法经营或其他原因导致终止的,应依据被投资企业注销登记或被依法关闭、宣告破产等法律文件及其清算报告确认投资损失:

4.2.2.3如果转让股权投资,依据有效的股权转让协议、被投资企业董事会决议确认转让损益。

4.2.3对上述情形中已经清算的企业,认定为损失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 4.2.3.1法院的破产公告和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清算报告; 4.2.3.2工商部门的注销工商登记、吊销营业执照的证明;4.2.1.3政府部门的行政决定或文件;

4.2.4对上述情形中尚未清算的,分以下几种情况处理(在该情况下,将由中介机构根据企业提供的证据进行职业判断和客观评判出具经济鉴证证明确认损失):

4.2.4.1被投资单位已被宣告破产、清算的,依据下列证据(但不限于)进行判,对确实不能收回的投资,认定为损失。

4.2.4.1.1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必备证据)

4.2.4.1.2被投资单位最近经审计或上级单位批复的的会计报表。(辅助证据)4.2.4.2 被投资单位已被注销、吊销工商登记的,依据下列证据(但不限于)进行研判,对确实不能收回的投资,认定为损失。

4.2.4.2.1工商部门的注销、吊销证明;(必备证据)

4.2.4.2.2被投资单位最近经审计或上级单位批复的会计报表;(辅助证据)4.2.4.2.3 工商部门信息中心的调查证明;(辅助证据)4.2.4.2.4 工商部门连续两年未通过年检的证明。(辅助证据)

4.2.4.3 被投资单位被撤销、关闭的,依据下列证据(但不限于)进行研判,对确实不能收回的投资,认定为损失。

4.2.4.3.1政府部门的行政决定或文件;(必备证据)

4.2.4.3.2被投资单位最近经社会审计或上级单位批复的会计报表。(辅助证据)

4.3 企业发生债权投资损失,按以下情况处理:

4.3.1 属于债券投资的,根据企业内部业务授权资料,依据有关交易结算机构提供的合法交易资金结算单据逐笔确认;超出内部业务授权范围的交易损失,企业应当追究业务人员的经济责任;

4.3.2属于债券以外的其他债权投资的,区别以下情况确认: 4.3.2.1被投资方已经终止的,根据投资方清算报告确认;

4.3.2.2被投资方尚未终止的,可根据与有关当事方签定的债权转让或清偿协议确认,但投资期限尚未满的,有关协议应当进行公证;如果涉诉,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文件、资料确认。

4.4 短期投资损失确认比照上述标准执行,还包括:经企业管理机构逐级批准的资产盘盈、盘亏表,监盘记录,对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损失情况说明、投资原始购臵单据及记账凭证,询证函,投资市值及停牌、退市、清算公告等,与上述损失相关的 31 企业说明。

4.5 企业经营期货、证券、外汇交易发生的损失,依据4.3.1规定处理。上述短期投资(一年以内的)未进行交割或清理,不认定为损失。

十四、固定资产及累计折旧清理、清查及损失认定

1.清理内容

(1)将固定资产的总账与报表、总账与明细账、明细账与固定资产卡片等资料进行核对,发现有不符的,应查明原因予以调整或重新登记;

(2)核对固定资产的实际使用年限与明细账或卡片的使用年限是否一致,发现不一致的,应查明原因重新登记,影响折旧额计算的应重新计算并调整;

(3)对已到报废年限仍计提折旧或漏计折旧的情况予以调整并修改相应的卡片;(4)核对有关房产的产权证明与明细账和卡片是否一致,对有房产证而未登记的或已登记而无房产证的固定资产应查明原因,对遗漏的或有错误的应予以重新登记;对产权未确定的房产应做好必要的调查工作,取得相关资料;

(5)核对有关土地的土地证与明细账或卡片是否一致,对有土地证而未登记的或已登记而无土地证的情况应查明原因,对遗漏的或有错误的应予以重新登记;对产权未确定的土地应做好必要的调查工作,取得相关资料;对购买的土地应核对有关土地出让金的发票及相关手续;对租赁的土地应核对有关租赁协议;对无偿使用的土地应取得有关授权使用证明;

2.清查内容

截止2007年6月30日各单位的固定资产。截止2007年6月30日上述固定资产的累计折旧。

固定资产的清查由各单位资产使用部门负责,财务部门配合;房屋建筑物、运输工具和办公设备的清查由行政、后勤部门负责,财务部门配合。

对累计折旧的清查,主要由财务部门负责。

3.清查工作的方法和程序

固定资产清查工作的方法程序:

(1)财务部门填写“固定资产清查明细表”(至“账面值”一栏),检查固定资产的分类是否正确,并与报表数、总账数、明细账及固定资产卡片核对一致;

(2)各资产使用部门在财务部门的配合下全面清查盘点固定资产,与基准日“固定资产清查明细表”进行核对,并对盘点中出现的差异情况进行说明:

1)在实物盘点过程中,应采用以账对物、以物对账的核对方法盘点实物资产,并在盘点中同时粘贴固定资产标签(牌),以便核对,对固定资产卡片中固定资产信息不全或存在错误的,要根据清查结果进行修改、完善;

2)在实物盘点过程中,需同时关注固定资产的状态,如存在固定资产减值情况(有关预计损失原则另行规定),需要取得相关证据,确定预计损失,并作为预计资产损失的附件上报;

3)对实物盘点情况进行整理(考虑清查日至基准日之间的变化),确定实物资产的盘盈、盘亏及毁损等事项,在此基础上,完成基准日“固定资产清查明细表”的编制;

4)在“固定资产清查明细表”中,对于各项固定资产盘盈、盘亏及毁损等状况须提供有关详细依据(如:技术鉴定资料),作为申报固定资产清查损失的附件上报。

(3)企业综合办公室或相关部门配合财务部检查房屋产权证、车辆运营证、船舶船籍证明等权属证明文件,明确固定资产的产权归属,对于权属不清的固定资产需及时补办相关手续或专门统计情况上报;

(4)根据上述清查情况,完成“固定资产清查明细表”的填制。

累计折旧清查的方法程序:

(1)由财务部门填写“固定资产清查明细表”相关内容(填写至“账面值”一栏),并与累计折旧的报表数、总账数和明细账数核对是否相符。

(2)财务部门根据“固定资产明细清查表”对各项资产的累计折旧进行测算,33 对于暂估计入固定资产的在建工程决算后的对累计折旧的调整情况、历年折旧政策变更及对累计折旧的影响情况、加速折旧的计提范围和时间的确定情况等事项,并对测算值进行分类汇总,总体确定影响程度和主要差异原因,必要时需上报文字说明或提供详细依据。

(3)对于固定资产清查发现的盘盈、盘亏和毁损情况应相应考虑对累计折旧的影响情况,并编入清查表。

(4)如属于会计差错致使累计折旧计提有误的,应该在清查发现后进行自行调整;如属于潜亏挂账性质而少提或不提折旧的,金额较大时,应该核实相关情况,履行有关审批手续,并在核准后作为清查损失处理。

(5)财务部门根据上述清查情况,完成“固定资产清查明细表”中相关栏目的编制。

4.损失认定标准

4.1 固定资产损失是指企业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工具器具等发生的盘盈、盘亏、淘汰、毁损、报废、丢失、被盗等造成的净损失。

4.2 对盘盈的固定资产,依据下列证据(但不限于),确认为固定资产盘盈入账。4.2.1固定资产盘点表;

4.2.2使用保管人对于盘盈情况说明材料;

4.2.3盘盈固定资产的价值确定依据(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类似资产的购买合同、发票或竣工决算资料);

4.2.4重大或批量数额较大固定资产的盘盈,企业应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资产估价,出具估价报告。此处数额较大建议金额500万元以上或占企业资产总额5%以上。

4.3 对盘亏的固定资产,将其账面净值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差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但不限于)进行研判,认定为损失(在该情况下,将由中介机构根据企业提供的证据进行职业判断和客观评判出具经济鉴证证明确认损失):

4.3.1 固定资产盘点表; 4.3.2盘亏情况说明;

4.3.3盘亏资产的价值确定依据;

4.3.4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内部核准文件等。

4.4 对报废、毁损的固定资产,将其账面净值扣除残值、保险赔偿和责任人赔偿后的差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但不限于)进行研判,认定为损失:

4.4.1 企业内部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证明;

4.4.2 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的(参考:金额100万元以上或占核损资产5%以上)固定资产毁损、报废的,企业要做出专项说明,并委托有技术鉴定资格的部门或机构进行鉴定,出具鉴定证明;对于企业内部处于行业龙头地位的鉴定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书,也可作为参考证据。

4.4.3不可抗力原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造成固定资产毁损、报废的,应有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如消防部门出具的受灾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事故现场处理报告、车辆报损证明;房管部门的房屋拆除证明;锅炉、电梯等安检部门的检验报告等;

4.4.4 企业报废、毁损情况说明及内部核批文件; 4.4.5 涉及保险索赔的,应有保险理赔情况及说明。

4.5 对被盗的固定资产,将其账面净值扣除责任人的赔偿和保险理赔后的差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但不限于)进行研判,认定为损失:

4.5.1 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公安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 4.5.2 企业内部有关部门的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 4.5.3 涉及保险索赔的,应有保险理赔情况及说明。

十五、固定资产清理清理、清查及损失认定

1.清查内容

截止2007年6月30日各单位的固定资产清理情况。

对固定资产清理的清查,主要由资产运营部门为主,财务部门配合。

2.清查工作的方法和程序

(1)由财务部门填写“固定资产清理清查明细表”(至“账面值”一栏),并与固定资产清理的报表数、总账数和明细账合计数核对是否相符。

35(2)财务部门检查本期内固定资产、累计折旧等的账面转入额是否正确。(3)由各专业提供主要固定资产清理资料,检查固定资产清理的原因(出售、报废或毁损)及有关技术部门鉴定并授权批准的情况。

(4)检查有无长期挂账的固定资产清理余额。如有,应查明原因,在清查明细表中进行单项填列。符合损失条件的,取得相关证据并经核准后作损失处理。

(5)财务部门根据上述清查情况,完成“固定资产清理清查明细表”的编制。3.损失认定标准

参照固定资产损失认定标准。

十六、在建工程清理、清查及损失认定

1.清理内容

(1)将在建工程的总账与报表、总账与明细账进行核对,如有不符应予以调整;(2)取得工程的预决算资料,了解工程的进度,确定在建工程的完工程度,如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则应据此重新计算收入和成本,发生的会计差错予以调整;

(3)对在基准日前已完工的在建工程应予以转固,计算应补提的折旧并调整入账;

(4)对专门设立基建账进行各项工程会计核算的,应将基建账并入本单位报表中;

(5)对在建工程出现各种减值情况予以调查,取得相关的资料;

2.清查内容

截止2007年6月30日止按在建工程的具体项目逐项进行清查,具体范围包括:(1)纳入企业财务账上的“在建工程”核算的建设项目,主要包括已经使用但未竣工验收、处于在建的工程项目以及已经开工但尚未并入在建工程核算的基本建设项目、还包括长期挂账的实际已经停工报废的工程项目;

36(2)财务账面未反映而实际发生的建设项目。由投资计划、建设部门进行负责,财务部配合。3.清查工作的方法程序:

(1)财务部门根据计划、建设部门提供的资料填写“在建工程清查明细表”(至“账面值”一栏),并与在建工程的报表数、总账数和明细账数核对是否相符;

(2)建设部门逐项实地观察工程项目,确定在建工程的实际完工程度(形象进度):

1)在实地观察过程中,需同时关注在建工程的状态,如存在在建工程减值情况(有关预计原则另行规定),需要取得相关证据,并作为预计资产损失的附件上报;

2)对实地观察情况进行整理(考虑清查日至基准日之间的变化),确定实物资产的毁损等事项,在此基础上,完成基准日“在建工程清查明细表”各栏的编制;

3)在建工程清查明细表中,对于各项在建工程出现的毁损等状况须提供有关详细依据,作为申报在建工程清查损失的附件上报。

(3)对于重要的建设项目,取得有关工程项目的预算总额及建设批准文件,施工承包合同、现场监理施工进度报告等业务资料,以详细了解工程状况,清查资产的完整性。

(4)对于长期停建的在建工程项目需要特别关注,符合损失条件的,取得相关外部证据并核准后作损失处理。

(5)对在建工程存在的贷方余额问题,应查明原因,进行相关调整。(6)根据上述清查情况,完成“在建工程清查明细表”的填制。4.损失认定标准

4.1 在建工程损失和工程物资损失是指企业已经发生的因停建、废弃和报废、拆除的在建工程项目造成的损失,以及因此而引起的相应工程物资报废或者削价处理等发生的损失。

4.2 因停建、废弃和报废、拆除的在建工程,将账面投资扣除残值后的差额部 37 分,依据下列证据(但不限于)进行研判,认定为损失:

4.2.1 国家明令停建项目的文件;

4.2.2 规划等有关政府部门出具的工程停建、拆除通知文件;

4.2.3 企业对报废、废弃的在建工程项目出具的鉴定意见和原因说明及核批文件;单项数额较大的(参考:金额300万元以上或占核损资产5%以上)在建工程报废,应有行业专家的技术鉴定意见,且外部专家的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

4.2.4 工程项目实际投入的价值确定依据。4.2.5 可回收利用的残值情况说明。

4.3 由于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毁损的在建工程,将其账面投资扣除残值、保险赔偿有责任赔偿后的差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但不限于)进行研判,认定为损失;

4.3.1有关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证明;

4.3.2涉及保险索赔的,应有保险理赔情况说明;

4.3.3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核准文件。

十七、工程物资清理、清查及损失认定

1.清理内容

(1)编制工程物资明细表,将明细表与明细账、总账核对,明细账与实物卡片核对,对发现的品名规格有误的应重新登记,对金额不符的予以调整;

(2)对年限较长、长期积压、技术上已不能使用、腐蚀变质等情况的物资应单独登记造册;

2.清查内容

截止2007年6月30日止工程物资的清查包括在“工程物资”中核算的用于建设工程的材料和设备。

以财务部门为主,由物资供应、建设等部门配合。

3.清查工作的方法程序:

(1)以物资供应部门为主填写“工程物资清查明细表”(至“账面值”一栏),38 并与工程物资的报表数、总账数和明细账合计数核对是否相符;

(2)物资供应部门实地盘点工程物资,确定其是否存在,并观察是否有呆滞积压物资,做出相应记录:

1)在实物盘点过程中,应采用以账对物、以物对账的核对方法盘点工程物资; 2)在实物盘点过程中,需同时关注工程物资的状态,如存在工程物资减值情况(有关预计原则另行规定),需要取得相关证据,并作为预计资产损失的附件上报;

3)对实物盘点情况进行整理(考虑清查日至基准日之间的变化),确定实物资产的盘盈、盘亏及毁损等事项,在此基础上,完成基准日“工程物资清查明细表”各栏的编制;

4)在工程物资清查明细表中,对于各项工程物资盘盈、盘亏及毁损等状况须提供有关详细依据,作为申报工程物资清查损失的附件上报。

(3)根据上述清查情况,完成“工程物资清查明细表”的编制。4.损失认定标准

比照存货或设备的损失认定标准。

十八、待处理固定资产净损失清理、清查及损失认定

1.清理内容

(1)编制待处理固定资产明细表,检查对固定资产进行清理的原因,取得相关资料,对能够进行处理的,可报请本单位管理当局予以处理;

(2)对不能进行处理的固定资产,进行必要的调查,取得相关证据或资料;

2.清查内容

截止2007年6月30日各单位的待处理固定资产损失。

对待处理固定资产损失的清查,主要由各级财务部门负责。

393、清查工作的方法和程序

(1)由财务部门填写“待处理固定资产净损失清查明细表”(至“账面值”一栏),并与待处理固定资产净损失的报表数、相关总账数和明细账数核对是否相符。

(2)财务部门如发现存在应处理而未处理、长期挂账的待处理固定资产净损失,应查明原因,必要时应进行处理;符合损失条件的,取得相关证据并核准后作损失处理。

(3)财务部门根据上述清查情况,完成“待处理固定资产净损失清查明细表”的填制。

4、损失认定标准

比照固定资产的损失认定标准。

十九、无形资产清理、清查及损失认定

1.清理内容

(1)将无形资产的总账与报表、总账与明细账进行核对,如有不符应予以调整;(2)对本单位的各项专利、非专利技术、商誉、著作权等进行全面登记,并取得相关证明、协议和相关资料;

(3)对符合无形资产条件并能购准确确定价值的应调整入账;对不能准确确定价值的应做好备查登记工作;

(4)在基准日对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检查,估计可收回金额,是否出项减值情况;

2.清查内容

截至2007年6月30日企业实质上拥有所有权的专利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软件等无形资产。

由财务部负责,相关职能部门配合。3.清查工作的方法程序:

40(1)填写“无形资产清查明细表”(至“账面值”一栏),并与无形资产的总账数和明细账合计数核对是否相符。

(2)核实无形资产的相关权属证明资料。

(3)检查无形资产各项目的摊销政策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检查本期摊销额是否正确,如不正确应该进行自行调整。

(4)根据统一制定的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的原则和方法,逐项检查无形资产是否存在持续减值的情况,做出详细记录;注意若某项无形资产预计已经不能给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检查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是否依据充分、金额正确。

(5)根据上述清查情况,完成“无形资产清查明细表”的编制。4.损失认定标准

4.1 无形资产损失是指某项无形资产已经被其他新技术所代替或已经超过了法律保护的期限,已经丧失了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不能给企业再带来经济利益,而使该无形资产成为无效资产,其账面尚未摊销的余额,形成无形资产损失。

4.2 企业清查出的无形资产损失,依据有关技术部门提供的鉴定材料,或已经超过了法律保护的期限证明文件,将尚未摊销的无形资产账面余额,认定为损失。

二十、递延资产清理、清查及损失认定

1.清理内容

编制递延资产明细表,分析每项递延资产形成的原因和重新确定摊销的年限,对属于一年以内的应调整至待摊费用;对摊销年限不符合会计制度规定的应重新核定摊销年限并调整账务。

2.清查内容

至2007年6月30日止企业开办费、固定资产的修理、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和其他递延资产项目。

由财务部负责,相关职能部门配合。

3.清查工作的方法程序

(1)填写“递延资产清查明细表”(至“账面值”一栏),并与报表数、总账数和明细账合计数核对是否相符。

(2)核实递延资产的具体内容,检查是否存在应计入期间费用(潜亏挂账)的支出而列入本项目的内容;检查摊销政策是否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摊销额是否正确。应该进行自行调整的,进行自行调整;符合损失条件的,取得相关证据并核准后作损失处理。

(3)根据上述清查情况,完成“递延资产清查明细表”的编制。4.损失认定标准

比照待摊费用挂账损失的认定标准。

二十一、其他长期资产清理、清查及损失认定

1.清查内容

至2007年6月30日止企业的其他长期资产,不包括特准储备物资。财务部负责,相关部门配合。2.清查工作的方法程序

(1)填写“其他长期资产清查明细表”(至“账面值”一栏),并与其他长期资产的报表数、总账数和明细账合计数核对是否相符。

(2)核实其他长期资产的内容,是否与本项目核算内容相符;

(3)检查是否存在实质为潜亏挂账的项目,确实符合损失条件的,应取得相关证据并核准后作损失处理。

(4)根据上述清查情况,完成“其他长期资产清查明细表”的编制。3.损失认定标准

3.1 企业或有负债(包括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行为造成的损失)成为事实负债后,对无法追回的债权,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按有关资产损失认定要求,进行损失认定。

3.1.1对外提供担保损失。被担保人由于不能按期偿还债务,本企业承担了连带还款责任,经清查和追索,被担保人无偿还能力,对无法追回的,比照第三章坏账损失的认定要求,进行损失认定。

3.1.2抵押损失。由于企业没能按期赎回抵押资产,使抵押资产被拍卖或变卖,其账面价值与拍卖或变卖价值的差额部分,依据拍卖或变卖证明,认定为损失。

3.1.3委托贷款损失。企业委托金融机构向其他单位贷出的款项,对贷款单位不能按期偿还的,比照本规则投资损失的认定要求,进行损失认定。认定依据包括:逾期委托贷款协议、贷出款项原始单据及记账凭证,询证函、催收函,贷款企业发生破产、清算、关闭、注销等情形,其剩余资产确实不足支付清偿债务的,取得相关法律文书或媒体公告等确认资产损失。

3.2国家特准储备物资发生损失的,按有关规定的审批程序,获取有关审批证据,认定为损失。

二十二、短期借款清理、清查

1.清理内容

(1)核对该科目各明细与总账、会计报表是否相符。

(2)清理基准日前到期的短期借款,很可能形成基准日的银行未达账,应在基准日主动作出会计处理。准备作为短期借款续借且预期可办妥手续的除外。

(3)企业应注意清理取得的已贴现商业承兑汇票,是否存在到期日在基准日前且对方无法承兑,贴现银行将贴现款转为本企业贷款的事项。若有应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增加“应收账款”、“短期借款”。

(4)基准日应对银行未划转的借款利息进行预提,以保证财务费用的完整性。2.清查内容

截止2007年6月30日填报单位的全部短期借款。由财务部门负责,相关部门配合。3.清查工作的方法程序

(1)填写“短期借款清查明细表”(至“账面值”一栏),并与短期借款的报表数、总账数和明细账合计数核对是否相符。

(2)检查借款合同(可是以省公司名义贷款)、协议及授权批准或其他有关资料和收款凭证,确认其真实性,并与会计记录核对,核实其完整性。

(3)检查本期各项借款的用途及偿还情况,核对会计记录和原始凭证。(4)对于非记账本位币的短期借款,检查其采用的折算汇率是否正确。(5)根据上述清查情况,完成“短期借款清查明细表”的编制。

二十三、应付账款清理、清查

1.清理内容

(1)核对该科目各明细与总账、会计报表是否相符。

(2)清理该科目是否存在不属于货物采购形成的往来款项,若有应转入“其他应付款”核算。如企业之间的拆借。

(3)按照企业正常付款信用期,对于在基准日前应付出且审批手续已完结的款项应及时处理。如对方企业对本企业的托收承付、委托收款事项。

(4)对于企业已经采购货物(或固定资产)、享受的劳务而未将相应实物资产或费用入账、未支付款项的情况,应及时确认存货或费用并挂往来账,否则容易低估负债,也易造成实物虚假盘盈。

(5)清理预付账款中是否有与应付账款挂同一明细科目的情况,若有应进行账务调整,以避免资产与负债同时虚增。

2.清查内容

截止2007年6月30日填报单位的全部应付账款。由财务部门牵头,采购、建设等相关部门配合。3.清查工作的方法程序

(1)填写“应付账款清查明细表”(至“账面值”一栏),并与应付账款的报表数、总账数和明细账合计数核对是否相符。

(2)与主要供应商核对往来账目,确定账面记录是否正确完整。

(3)结合存货盘点、在建工程、工程物资如存在贷方余额的问题、在清查基准日是否有大额料到单未到的情况,检查是否存在未入账的应付账款。

(4)结合应收款项、其他应付款、预付账款的明细余额,查明是否存在双方同时挂账的项目,或有无不属于应付账款的其他应付款。

(5)检查是否存在应付账款长期挂账及其原因,如果存在,应在清查明细表中作出说明。对于确实无法付出的应付款项,在取得有关证据和核准后作为清查减少处理。

(6)据上述清查情况,完成“应付账款清查明细表”的编制。

二十四、预收账款清理、清查

1.清理内容

(1)核对该科目各明细与总账、会计报表是否相符。

(2)对超过一年的预收账款进行清理,交易已中断或无法执行产生遗留的预收账款应转入“其他应付款”核算。

(3)对时期较长,因未及时开具销售发票而挂账预收账款,应查清事实并写明情况说明,在基准日前进行账务调整。该类事项会少计“销售收入”及相应“应交税 45 金”、虚增“存货”,造成虚假的实物盘亏等。

(4)清理预收账款中是否存在应收账款挂同一明细科目的情况,若有应进行账务调整,以避免资产与负债同时虚增。

2.清查内容

截止2007年6月30日填报单位的全部预收账款。由财务部门负责,销售等相关部门配合。3.清查工作的方法程序

(1)填写“预收账款清查明细表”(至“账面值”一栏),并与预收账款的报表数、总账数和明细账合计数核对是否相符。

(2)检查预收账款有关的销货合同、仓库发货记录,检查已实现销售的商品是否及时转销预收账款,确保预收账款期末余额的正确性和合理性。

(3)检查是否存在借方余额,应收、预收两方同时挂账的项目。如存在应该进行自行调整。

(4)检查预收账款长期挂账的原因,是否存在收入挂账的情况,如存在需要作出自行调整,并做出记录。

(5)据上述清查情况,完成“预收账款清查明细表”的编制。

二十五、应付工资清理、清查

1.清理内容

(1)核对该科目各明细账合计数与总账、会计报表是否相符。

(2)检查工资的计提是否符合本企业工资政策,工资是否已足额计提。(3)检查工资分配会计处理的正确性。2.清查内容

截止2007年6月30日填报单位的全部应付工资。由财务部门负责,人事劳动工资等相关部门配合。3.清查工作的方法程序

(1)填写“应付工资清查明细表”(至“账面值”一栏),并与应付工资的报表数、总账数和明细账合计数核对是否相符。

(2)检查应付工资计提是否符合工资政策,是否足额提取,工资分配会计处理是否正确,如有差错企业应自行调整。

(3)检查是否存在长期挂账的借方余额,如存在应查明原因。(4)根据上述清查情况,完成“应付工资清查明细表”的编制。

二十六、应付福利费清理、清查

1.清理内容

(1)核对该科目各明细账合计数与总账、会计报表是否相符。(2)检查福利费的计提是否符合规定比例,支出是否符合开支范围。(3)检查福利费分配会计处理的正确性。2.清查内容

截止2007年6月30日填报单位的全部应付福利费。由财务部门负责,后勤福利、人事劳动工资等相关部门配合。3.清查工作的方法程序

(1)填写“应付福利费清查明细表”(至“账面值”一栏),并与应付福利费的报表数、总账数和明细账合计数核对是否相符。

(2)检查应付福利费计提是否规定比例足额提取,福利费分配会计处理是否正确,如有差错企业应自行调整。

47(3)检查是否存在长期挂账的借方余额,如存在查明原因。(4)根据上述清查情况,完成“应付福利费清查明细表”的编制。

二十七、应交税金清理、清查

1.清理内容

(1)核对该科目各明细与总账、会计报表是否相符。

(2)如上所述,对于基准日应确认的收入应及时确认,相应增加“应交税金”及其附加税费。对企业所得税应按税务机关纳税调整的要求,计算出截止基准日应计的所得税。

2.清查内容

截止2007年6月30日填报单位的应交税金。由财务部门负责,相关部门配合。3.清查工作的方法程序

(1)填写“应交税金清查明细表”(至“账面值”一栏),并与应交税金的报表数、总账数和明细账合计数核对是否相符。

(2)核对期初应交税金与税务机关的认定数是否一致。

(3)取得税务部门汇算清缴或其他确认文件(若有)、有关政府部门的专项检查报告(若有)、税务代理机构专业报告(若有)、企业纳税申报有关资料等,并与上述明细表及账面情况进行核对。

(4)上述清查情况,完成“应交税金清查明细表”的编制。

十八、其他应付款清理、清查

1.清理内容

(1)核对该科目各明细与总账、会计报表是否相符。

(2)按照企业正常付款信用期,对于在基准日前应支付的款项应及时清理。(3)清理该科目中属于采购货物、接受劳务而形成的往来款项,转入“应付账款”核算。

(4)对该科目的明细科目中,名称有问题或内容不明确的应认真清理。属于潜盈部分应作调整,增加“期初未分配利润”或本年度的营业外收、其他业务收入科目。

(5)对于与“其他应收款”中重复挂账的款项,应相应账务调整,以免虚增资产与负债。

2.清查内容

截止2007年6月30日填报单位的全部其他应付款。

财务部门负责,相关部门配合。

3、清查工作的方法程序

(1)填写“其他应付款清查明细表”(至“账面值”一栏),并与其他应付款的报表数、总账数和明细账合计数核对是否相符。

(2)检查是否存在借方余额的项目,并结合应付账款、其他未交款明细余额,查明有否双方同时挂账的项目,如存在,应该进行自行调整,并做出记录。

(3)非记账本位币结算的其他应付款,检查其折算汇率是否正确。

(4)检查是否存在未及时入账的其他应付款或企业收益挂账的其他应付款,如存在,应该进行自行调整,并做出记录。

(5)检查长期未结的其他应付款及其原因,对于确实无法付出的应付款项,在取得有关证据和核准后作为清查减少处理。

(6)根据上述清查情况,完成“其他应付款清查明细表”的编制。

二十九、预提费用清理、清查

1.清理内容

(1)核对该科目各明细账合计数与总账、会计报表是否相符。

(2)检查预提费用的计提是否符合相关经济业务内容,清产核资基准日前应预提的费用是否已足额计提并进行适当的会计处理;检查预提费用的转销是否正确。

(3)检查预提费用是否存在借方余额,如有应查明原因自行调整。2.清查内容

截止2007年6月30日填报单位的全部预提费用。由财务部门负责,相关业务部门配合。3.清查工作的方法程序

(1)填写“预提费用清查明细表”(至“账面值”一栏),并与预提费用的报表数、总账数和明细账合计数核对是否相符。

(2)检查是否存在长期挂账的预提费用,如存在应查明原因。(3)根据上述清查情况,完成“预提费用清查明细表”的编制。

十、长期借款清理、清查

1.清理内容:

(1)编制借款明细表,复核加计数是否正确,并与明细账和总账、报表的余额核对相符。

(2)检查并核对所有的借款合同和授权批准,了解借款数额、借款条件、借款日期、还款期限、借款利率,并与相关会计记录进行核对。

(3)向银行或其他债权人函证所有的借款,对函证不符的应进一步查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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