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文书学论文_司法文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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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完善我国的司法文明
[摘要]司法文明是政治文明的一部分,是国家司法机关在长期处理各类案件的过程中所建立起来的法律文化及其各种表现形式的总和。要完善我国的司法文明就必须推进司法观念的转变,推进司法体制的改革,提高司法人员的素质。司法文明不仅是法治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政治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完善司法文明才能真正实现法治文明和政治文明。
[关键词]司法文明 问题 途径 政治文明
一、司法文明的涵义
所谓司法文明就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在长期处理各类案件的过程中所建立起来的法律文化及其各种表现形式的总和。司法文明不只是静态的一种文明,也是动态的文明,例如司法实施、建构等。司法文明的水平可以说是社会的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在司法领域中的表现,是人类社会在长期的司法活动中所创造积累的精神成果、物质成果和政治成果的总和。从范围上讲,司法文明是法治文明,进而是政治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内容上讲,司法文明包括先进的司法理念、完备健全的司法制度、充备的司法条件以及文明的司法行为方式等各个方面的内容。
就司法文明的实质而言,其本质就是实现司法公正。罗尔斯指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如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人类对正义的追求早在有法律和司法以来,便已经开始了。在现代社会,由于司法不仅具有解决各种冲突和纠纷的权威地位,而且司法裁决是解决纠纷的终极手段,法律的公平正义在很大一定程度上需要靠司法的公正裁决具体体现。因此,司法公正既是司法机关存在的原因和追求的目的,也是建立司法文明的关键。
二、我国司法文明现状
1.司法审判不够公开透明。公开审判,既便于社会监督,又便于群众参与,使司法民主的观念和意识逐步深入民心,从而提高全民法律意识和维权思想,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就目前我国的司法公开审判来看,并未能做到真正的公开与透明。陪审员制度也是流于形式,陪审员往往是陪而不审,法律上没有做硬性规定,处于可有可无的状态,在实践中也很少采用。
2.司法缺乏统一性。司法统一是实现法治社会司法公平和正义的基本条件,缺少司法统一也就失去了司法公正,而没有司法公正更谈不上司法文明。要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是司法文明的价值取向和目标,这要求必须有统一的司法尺度。我国目前实现司法尺度的统一还存在许多障碍:首先,司法解释相互冲突、越权进行司法解释甚至司法解释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现象较为严重;其次,部门保护主义、地方保护主义盛行,当国家利益与地方利益相冲突时,往往置法律于不顾;最后,司法人员在司法过程中的主观随意性、肆意曲解法律和歪曲事实、滥用司法裁量权、枉法裁判,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司法尺度的统一。这些障碍都必须在司法文明建设的过程中逐步加以克服,要坚决杜绝为谋求私利破坏国家法律统一实施的行为,这样才能保证全社会的司法文明。
3.司法缺乏独立性。司法的独立尤其是独立于行政权的行使正是司法走向文明的重要标志,但在我国目前体制下还存在司法权地方化和行政化的问题。这一问题立法界和司法界都给予了极大的关注。司法机关的整体运作由于人事权、财政权受地方各级党政部门的控制,而不具备强有力的持久且不受外界牵制的支撑条件。目前,牵涉人大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关系、司法机关与同级政府的关系、司法机关与司法人员的关系、司法人员与审判组织的关系以及这些关系所反映的司法体制问题在我国还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
4.司法队伍专业化程度低。司法活动的专业性和人们对司法的期望都对司法人员的法律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专业化、职业化、高层次化的司法队伍,严格的司法人员准入制度早已成为司法文明发达国家的标志。而目前,我国的司法人员所受教育并不是系统的、正规的和高层次的,我国现有几十万名法官中真正经过法律专业训练的还不到三分之一,可他们却掌握着公民的财产分配权,甚至生命权。司法文明的水平不高是显而易见的。
三、完善我国司法文明的途径
一是促进司法观念的转变,实现司法理念的文明。我们一直坚持的司法改革,其中重要的一方面就是要在司法活动中推动司法文明的建设,使司法文明与时俱进,在前进中创新,在创新中提高。而培育文明的司法理念是建设司法文明的关键。文明的司法理念必然促进文明的实践,文明的司法理念包括的内容很多,但最主要的是: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性、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保障基本人权、维护司法独立,坚持公正司法、坚持严格执法等,这些理念的树立是实现司法文明的前提。
二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促进司法体制的文明。十六大报告提出的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司法文明的核心,它能否实现关系到司法文明的最终实现与否。按照这一目标,我国司法体制改革应首先建立相对独立的司法独立制度。同时,这种独立主要包含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司法权独立于立法权,另一方面是司法权独立于行政权。对于掌握国家立法权的人大之于司法权的职能,应该是监督的职能,而不是干预具体案件审理的职能,这种监督职能也应该主要是对案件的事后监督。而司法权独立于行政权,是司法制度文明的根本要求。法院的经费由中央财政专项确定,解决基层法院的经费保障问题,从而开始打破司法经费由地方保障的格局,逐步化解司法的地方化难题。这些措施对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促进司法文明是不无裨益的。
三是提高司法人员的素质,促进司法主体的文明。司法人员的形象、行为本身就是司法文明的一种表现形式。司法人员的形象在公众心目中常常就是法律的形象,司法人员正直、无私与否,往往影响着人们对社会法律制度和法治建设的评价。只有司法队伍的整体素质提高了,才能真正实践司法文明,司法人员是司法文明中最具能动性的主体,如果主体的素质不提高,司法文明只能是流于形式的纸上谈兵,因此,司法主体文明的实现,必须采取措施,提高司法人员的素质。十六大对司法队伍的要求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这就成为我们提升司法主体文明参照的尺度。司法队伍文明还应包括司法行为的文明。司法人员要增强人权保护观念,尊重人权,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强化程序意识,这样才能真正促进司法文明的实现。
参考文献:
[1]张波.论司法文明[J].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3.2.[2]王利明.司法改革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3]江泽民.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
浅议和谐司法理念下裁判文书的改革
[摘 要]和谐司法是现阶段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基本指南,和谐思想已深入司法实体与司法程序各个领域,文章站在和谐司法的角度,审视当前法院裁判文书的不足,探寻裁判文书改革的基本原则及具体措施。
[关键词]和谐司法;裁判文书;改革
和谐司法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对司法工作的根本要求,近年来,在和谐司法工作理念的指引下,我国各级法院努力营造和谐的诉讼氛围,设法减弱诉讼过程中的矛盾冲突,着力维护和谐司法环境。按照最高法院的部署,各法院在裁判文书的改革方面进行了大胆探索,在传承与发展、借鉴和创新中,裁判文书不断得到修复与完善。但笔者认为,当前我国裁判文书的改革大都致力于诉讼程序方面的探索,涉及司法和谐的大环境下法院裁判文书的改革研究较少。本文站在和谐司法的角度,审视当前法院裁判文书的不足,明确文书改革的基本原则,探寻改革的具体措施。
一、站在和谐司法的角度,审视法院裁判文书的现状及不足,挖掘文书改革相对滞后的社会根源
(一)裁判文书的改革多在形式上作文章,缺少内容上的真功夫
我国审判方式改革经过多年的探索,基本上形成了以公开审判、当庭举证和质证、认证及对席辩论为主要内容的庭审模式,裁判文书要求记载庭审的过程,这在相应文书的格式中已作规定,司法实践中,各级法院也基本能按照格式要求制作文书,但大都片面地迎合形式上的要求,实质内容并不达标。如第一审民事判决书的主体部分,形式上要求先写原告诉称内容,再写被告辩称内容,其目的是明确双方争议焦点。而司法实践中,多数民事判决书虽按格式规定,交代了原被告的诉辩内容,但却往往未能说清原被告双方是针对事实的争议、证据的争议还是法律适用的争议,没有切中矛盾要害,原被告针锋相对的争议焦点不明确,这种重形式、轻内容的写法实则空洞无物。
(二)裁判文书的内容长于叙事、短于议论,证据分析单一,理由阐述空乏无力
法院认定的事实是法律上的事实,即通过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案件事实需要有充分的证据共同来证明,一般情况下,证据不能单独使用,依靠个别证据也不能证明案件全部,裁判文书应该强调证据与证据间的相互印证,证据与证据间矛盾的合理排除。当前我国不少裁判文书在表述证据时,只注重单个证据的逐一分析,缺少对全案所有证据的综合性分析,没有反映法院审查证据的经过,也未能明确裁判文书认定事实的过程,当事人双方接到文书后只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容易激化社会矛盾。另外,不少裁判文书只注重事实的认定和裁判结果的表述,忽略判决形成的理由阐述,或说理不充分、或理由过于概括,空话、套话较多,不结合个案特点分析,更没有法理上的推导,辩服力不强,尤其对于合议庭的不同观点,根本不予公开,文书缺乏公信力,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上诉、申诉案件居高不下,有损法院的司法权威。
(三)制约法院裁判文书质量的主客观因素较多,文书质量良莠不齐
衡量一份裁判文书质量的好坏,主要看案情事实是否叙述清楚、证据是否有力、说理是否充分、判决结果是否正确、语言使用是否规范等。裁判文书是审判工作成果的集中体现,影响文书质量的因素除审判工作过程本身是否严谨规范、审判作风优良与否外,还取决于法官的工作责任心、理论素养、法律专业素质及其文化水平、文字表达能力、逻辑思维能力等各个方面,因此,审判实践中,由于审判人员素质的不同,裁判文书质量大相径庭,有相当数量的裁判文书制作不够严谨,质量不高,与其应有的准确性、规范性、权威性极不相称,与法治进程的新形势格格不入。提高裁判文书的质量应当成为衡量法院办案质量高低、法官业务素质强弱的重要评判依据,法院队伍建设、审判人员素质的提高是司法和谐的当务之急。
剖析法院裁判文书改革的现状和不足,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方面,由于没有一个统一、正确的理念引导,在改革的实践中长期存在着两个无法协调的极端,传统、保守、固执的文书制作观点,片面追求裁判文书格式的规范性,致使文书制作难以摆脱陈旧的模式;开放、激进、崇尚法官个性解放的学派,倡导不拘一格的写作风格,这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和主张,导致裁判文书的改革进程中出现众多困境与不和谐。另一方面,在当前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目标下,“和谐”理念为司法工作注入了新的活力,司法和谐应运而生,有关和谐司法的理论已广泛应用于法律实体和诉讼程序的各个领域,但却迟迟没有纳入裁判文书改革的议事日程,致使裁判文书的改革在司法实践中明显滞后。
二、以和谐司法、人文司法为理念,明确裁判文书改革的价值取向
(一)从有利于体现司法公正出发,以合法化、规范化作为裁判文书改革的基本原则
合法化是指文书制作遵循法律规定,由法定的审判机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统一制定下发的格式要求而制作,通过裁判文书反映庭审全貌,展示法院司法的合法性。规范化要求裁判文书格式规范、结构严谨、内容完整、用语恰当、印刷合乎要求,尤其是法律术语和数字的使用必须规范准确。当然,格式规范并不是拘泥于固定的框架,但凡优秀的裁判文书实例,都是既遵守固定格式,又不失个性和活力的范本。
(二)结合现代司法理念,知情化、个性化成为裁判文书改革的人文追求
知情化是现代司法理念对裁判文书的必然要求,文书制作是否把透明与公开作为标准,文书是否真实地反映案件全部审理过程及法官的心证路程,是公众知情权的重要评判标准;个性化色彩则要求裁判文书的制作脱离原有的陈旧模式与框框,改变过去千案一面的固定做法,文书制作因案而异,在形式上可添法官后语,或附法律条文,或公开合议庭不同意见等,法官后语注重情与法的交融,目的是使当事人在接受法律制裁的同时,受到道德的教育、良心的谴责,从而心服口服地接受裁判的结果。值得一提的是,实践中裁判文书对于案件合议的情况通常是简单的两个字“同意”,合议庭成员的评议变得神秘化,让人感觉绝大多数案件是碍于法律明文规定才走过场般的参加庭审合议,实际上却是由承办法官单独完成的,有违“公平、公开”的原则,因此,公开合议庭的评审意见,尤其是与判决结果不同的观点,势必成为司法公正的重要指标。
(三)以加强法院审判工作的服务功能为宗旨,裁判文书的法律服务化将成为具有中国特色的时代产物
裁判文书作为审判活动重要的组成部分,是法官将法律应用于具体案例而制作的一份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特殊文件,是连接法院和社会公众的纽带。在法律实现中,裁判文书有着阐释法律、实施法律、宣传法律及记载诉讼过程,表明裁判公正等诸多功能,其核心内容即解决争议、服务公众,要求法官使用书面语言深入浅出地将法律原则、理由加以阐述,使之易于公众理解和接受。为更好地发挥其服务功能,笔者认为,基层法院裁判文书的风格理论上应以说理清楚、语言通俗为标准,走大众化道路,尤其要在司法实践中体现出人文关怀,防止矛盾冲突进一步升级,做到司法权力的个体和谐,进而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中级法院、高级法院在文书制作方面则应注重专业化特色,要求使用大量法律术语,说理透彻、严谨。另外,有些法院开展的宣判释疑工作,也为进一步化解社会矛盾,维护司法公正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三、以和谐司法、和谐社会的构建为归宿,探寻裁判文书改革的具体方法与措施
(一)针对当前裁判文书改革未得到应有重视的现状,正确理解裁判文书改革的现实意义
随着司法现代化进程的推进,围绕和谐司法、人文司法这一主题的研究层出不穷,裁判文书作为法院审判工作的重要载体,是枉法裁判、司法不公的最后一道屏障,裁判文书改革应该成为司法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法院应在明确裁判文书改革的价值取向基础上,厘清文书改革中现存的各种矛盾,明确改革的基本原则,探寻改革的具体办法与措施,关注裁判文书文化对法院文化的引领作用,改变传统写作观念,端正制作裁判文书的态度,将裁判文书的研究与改革建立在宏观的、理性的层面上。
(二)从制度上保证裁判文书的公开性、透明性
各级法院应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将裁判文书自觉置于社会舆论的监督下,疏通普通公众接触裁判文书的渠道,从制度上杜绝偏袒和枉法裁判的可能性。除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商业秘密或公共利益的案件,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均应在法院网上公开,公民凭有效身份证明登记后,可以查阅生效的裁判文书,亦可参与评论裁判结果,允许非诉讼当事人查阅以主审法官为集合装订成册的文书及案卷材料,相信这一做法对保证裁判文书的公开性,增强法官的责任感,提高裁判文书的质量非常有益。当然,公开的裁判文书必须是透明的,公告的不仅是裁判的结果,整个诉讼程序、庭审的过程同样需要公开,裁判认定事实的证据、判决形成的理由、法律适用的原理及法官推理的过程都应一一展示在公众面前。
(三)从格式、内容和语言等各方面完善裁判文书,提升裁判文书制作水平
1.裁判文书的格式体现诉讼程序的和谐,注重与国际标准的接轨。裁判文书格式规范要求做到结构的固定化,即文书制作分为首部、正文、尾部三大板块;写作事项的要素化,即文书中部分事项的固定化写法,如有关当事人的称谓等;技术的规范化,文书的字体、数字的使用、标点符号及版式要求等均按统一标准设置。现行裁判文书的格式已不完全符合司法实践的需要,各级法院在裁判文书改革方面可根据法律的要求和审判实践的需要进行创新,并及时推广行之有效的先进经验,以进一步完善裁判文书的格式。
2.裁判文书的内容体现司法公正、司法和谐,立足本国国情,借鉴英美法系判决书中说理论证的优势。裁判文书必须加强对事实和证据的分析,对法律条文的阐释,重视文书说理的针对性,因为这关系着整个裁判的公正性与司法活动的公信力。详尽分析法院认定事实的证据,一直是裁判文书的薄弱环节,事实的认定和证据的采信是作出裁判的依据和基础,加强证据的分析认证,可谓意义重大,裁判文书必须充分分析证据采信与否的理由,并加强对证据的综合性分析,以求最大限度地将裁判文书认定事实的过程公之于众;另外,必须加强裁判文书的说理,理由是联结案件事实和判决结果的纽带,西方学者认为陈述理由是裁判公平的精髓,充分的说理是法官应尽的义务,理由的分析要注重同类案件的共性,也要关注不同案件的个性,说理要抓住重点,具有针对性和较强的逻辑性,个案说个理,克服套话、空话,注意前后内容的兼顾与和谐,对诉辩主张同等对待,做到事实、理由和结论的一致。
3.裁判文书的语言彰显人文司法、温情司法。我国裁判文书语言风格的基本要求是准确、鲜明、简洁、易懂,行文注意使用标准的普通话、遣词造句符合语法要求、规范使用法律专业术语、恰当使用文言词语,语言质朴、精炼、语意表达完整。承载法官智慧的裁判文书,专业性强、政治影响力大,古往今来,因为一个字,甚至一个标点符号运用不恰当,导致文书内容的歧义,而产生意想不到后果的例子比比皆是,因此,语言文字的运用水平,直接关系到文书的质量,折射出社会文明进步的程度。现代司法要求裁判文书的语言人文化,强调文书的可读性,要求法官使用深入浅出的语言,制作出老百姓看得懂的人文友善的裁判文书,对有些普通公众难以理解的“法言法语”,可在文书最后加以注释,使法律的权威得以人性的体现。同时,裁判文书的语言应注入司法的亲和力,在以法服人的同时,以情感人,这样的语言表达,才能发挥说服、教育、感化的功能,营造出和谐的司法文化氛围,人文、温情的裁判文书势必成为司法文明的标志。
参考文献
[1]潘庆云.法律文书(第二版)[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2]杨炜.我国裁判文书改革之法理思考[J].新疆大学学报,2009(1).[3]周道鸾.情与法的交融裁判文书改革的新的尝试[J].法律适用,2002(7).李蓉,江西南昌人,江西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副教授,硕士,研究方向为教育学与法学;潘梦静,江西吉安人,江西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教授,学士,研究方向为法学。
[项目基金]本文系2012年江西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和谐司法理念下法院裁判文书的改革》(JC1237)的阶段性研究成果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