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工业大学关于因公出国人员护照管理的暂行规定_因公护照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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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工业大学文件
北方工大校发〔2006〕68号
北方工业大学
关于因公出国人员护照管理的暂行规定
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校因公出国人员护照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外交部《外交护照、公务护照、公务普通护照颁发与管理办法》和《北京市因公护照颁发管理的暂行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北方工业大学关于因公出国人员护照管理的暂行规定》。
一、因公护照的管理
1、因公护照实行统一管理,分级保管,层层负责的原则。
2、我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为因公护照的保管部门。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应遵照上级外事部门的有关规定对护照进行严格管理,并设专办员妥善保管。
3、所有因公出国人员应在执行完公务回国后15天内(以入境日期为准)将护照交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统一保管。逾期不交者,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根据北京市有关规定,通知护照颁发部门处理。
4、拟出国人员领取护照后因故未出国的,其所在单位应督促其及时将护照交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保管。
5、因工作调动等原因离开学校或离、退休的人员,在办理离职手续时,应将护照交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并由其上交发照机关处理。
6、因公护照发生丢失、被盗、被抢等情况,遗失护照人员应立即向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和公安机关报告(在国外向我驻外使、领馆报告),并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将护照遗失情况书面报市政府外办备案。遗失护照人员再次出国,须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报失证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7、凡出现因公护照过期、往来港澳通行证过期、页满或持证人离职、退休或调动情况时,本人可向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提出书面申请,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按相关规定办理该证照个人纪念留存手续。
二、处罚措施
出国人员持用护照期间须妥善保管,并于回国后15天内将护照交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保管。如出现问题,按下述办法处理:
1、持照人因工作需要自行保管护照期间,发生护照遗失、损毁的,应由本人作出书面检查,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出具证明,市政府外办注销其护照。如需办理新护照,须加倍交纳制照费用,并不得报销。
2、持照人逾期未上缴护照,在此间发生护照遗失、损毁的,应由本人作出书面检查,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出具证明,市政府外办注销其护照,并视情节轻重在一定时期内(最长2年)停止为其颁发新护照。处罚期满后如需办理新护照,须加倍交纳制照费用,并不得报销。
3、上述1、2两项中遗失护照的人员如需办理新护照,还应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报失证明。
三、附加规定
《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委组织部、市公安局、市人事局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京办发〔2003〕32号,2003年7月22日)规定,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对副处级(含副处级)以上干部因私事领取的出国(境)证件进行集中保管,实行因私事出国(境)报告登记制度。根据该文件的相关规定,我校副处级(含副处级)以上干部因私事出国(境),应在回国后15天内(以入境日期为准),将已领取的出国(境)证件,交由我校人事处保管。
四、解释
1、本规定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解释。
2、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2006年12月13日 主题词:因公出国
护照管理
暂行规定
北方工业大学
2006年12月13日印发
共印20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