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平车险公司机动车全车盗抢保险条款(精)_机动车全车盗抢保险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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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平车险公司机动车全车盗抢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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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则

第一条 机动车全车盗抢保险合同(以下称:本合同)由机动车全车盗抢保险条款(以下称:本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组成。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本合同所称保险车辆是指在保险单上载明的机动车,但不包括该车辆出厂标准配置以外的新增加设备。

第三条 本合同所称被保险人包括保险车辆的所有人及经保险车辆所有人许可使用、管理保险车辆的其他人。

第四条 本合同所称本公司是指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保险责任

第五条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保险车辆全车被盗抢,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自立案之日起满三个月未查明下落的,本公司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

第六条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保险车辆全车被盗抢后又找回的,对保险车辆在被盗抢后、被保险人对其失去掌控期间发生的保险车辆损失,本公司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七条

下列损失,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一)非全车被盗抢,仅车上零部件或附属设备被盗抢造成的损失;

(二)因被欺诈发生的损失;

(三)承租人与保险车辆同时失踪情形下发生的损失;

(四)除非另有约定,未办理注册登记期间发生的损失;

(五)保险车辆在检测、修理、罚没、扣押、查封期间发生的损失;

(六)因民事纠纷导致保险车辆被盗抢而发生的损失;

(七)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

保险金额

第八条 本合同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本公司在投保时保险车辆实际价值内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险期间

第九条 除非另有约定,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保险期间不足一年的按保险监管部门核准的短期月费率计收保险费。

赔偿处理

第十条 被保险人向本公司索赔时,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保险单;

(二)被保险人身份证明;被保险人与保险车辆所有人不一致的,应提供其与保险车辆所有人关系证明;

(三)机动车登记证书、保险车辆行驶证、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原车钥匙;

(四)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的刑事案件立案证明及未侦破证明;

(五)车辆管理所(部门)已根据刑侦部门提供的情况,在其计算机登记系统内记录,并停止办理保险车辆各项登记的证明;

(六)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材料。

第十一条 保险车辆全车被盗抢的,本公司在保险金额内按盗抢发生日保险车辆实际价值核定赔款。第十二条 因保险车辆全车被盗抢向本公司索赔的,如不能提供机动车登记证书、保险车辆行驶证、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的,每缺少一项,本公司将在按本条款第十一条确定的核定赔款中扣减盗抢发生日保险车辆实际价值的0.5%;缺少原车钥匙的,扣减盗抢发生日保险车辆实际价值的5%。

第十三条 保险车辆因保险事故受损,应当尽量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须会同本公司检验,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本公司有权重新核定,无法重新核定的,本公司有权拒绝赔偿。

第十四条 保险车辆被盗抢后在被保险人对其失去掌控期间发生的保险车辆损失,本公司在本合同保险金额内负责赔偿其实际修理费用。

第十五条 保险车辆全车被盗抢后又找回的:

(一)如本公司尚未支付相应的保险赔款,则保险车辆归被保险人所有;

(二)如本公司已按本合同的规定赔偿保险车辆全车被盗抢的损失,保险车辆可以归被保险人所有,但被保险人应退还相应的保险赔款。

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提供的各种必要单证齐全后,本公司应当迅速审查核定。赔款金额经双方确认后,本公司在10天内一次性赔偿结案。本公司履行赔偿义务后,被保险人又就同一事故向本公司提出赔偿请求的,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本公司受理报案、进行现场查勘、核损定价、参与案件诉讼、向被保险人提供建议等行为,均不构成本公司对赔偿责任的承诺。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八条 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并回答本公司提出的询问,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按照《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保险车辆转让、变更使用性质、改装或由于其他原因导致保险车辆危险程度发生变化的,被保险人应当事先书面通知本公司并在10日内申请办理批改手续。否则,对因保险车辆危险程度增加而造成的事故,本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采取必要合理的施救、保护措施,并立即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案,并及时(48小时内)通知本公司(不可抗力因素除外)。否则,对因此而导致的损失扩大部分以及本公司无法核查的损失,本公司有权拒绝赔偿。

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的解除与变更

(一)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的,本公司将退还其实际支付的保险费,但投保人应当向本公司支付手续费,手续费为保险单载明合计保险费的5%;

(二)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本公司按保险监管部门批复的标准退还其未到期责任部分的保险费。

第二十二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释义:

一、新车购置价是指购置与保险车辆同类型新车(含车辆购置附加税)的价格。

二、实际价值是指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值。折旧金额=新车购置价×N×月折旧率

其中,N为保险车辆自初次登记时开始至计算时已经过的期间(以月为单位),其中不足一个月的部分,不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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