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产核资具体方案_清产核资项目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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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产核资工作具体方案
第一条 清产核资的目标
(一)全面摸清XX单位“家底“,真实、完整地反映XX单位资产状况、财务状况。
(二)全面清查核实XX单位各项资产损失情况,并根据国家清产核资政策规定进行处理,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三)鉴于清产核资目的,XX单位清产核资工作应全面彻底、不重不漏、不虚报、瞒报、账实相符,切实摸清“家底”,为下一步资产处置提供真实、可靠的依据。
第二条 清产核资范围
根据界首市卫生部门的要求,此次清产核资XX单位为界首中XX单位。
第三条 清产核资的基准日
此次清产核资的基准日确定为2015年11月21日。
第四条 清产核资工作的法规依据
清产核资工作中XX单位及中介机构应依据下列法规进行(不限于):
1、行业会计制度、财务制度;
2、《XX单位会计制度》;
3、《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4、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颁布的《国有XX单位清产核资办法》及相关配套规定;
5、《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
6、《中国注册会计师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第五条 审计工作程序
1、了解XX单位的资产状况、经营状况、内部控制制度的设计、执行等基本情况;
2、提供清产核资所需的各种明细表及清产核资报告格式,与XX单位共同商讨,根据双方商论的结果修改上述版本;
3、参与XX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协助XX单位按照国家清产核资的有关程序要求对其各类资产及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理和帐务核对,对XX单位各项资产的盘点清查工作进行监盘,并督促XX单位按规定填写资产、负债盘点清查表及损失明细表;
4、核对、询证、查实XX单位债权、债务,协助和督促XX单位取得各类资产损失和资金挂帐所必须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并对其合规性进行审计;
5、会计师事务所在XX单位清产核资工作中,应根据《国有XX单位清产核资办法》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工作要求、工作程序和工作方法,按照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采用查阅、盘点、函证、核对和询问等方法,在充分调查研究、论证和分析基础上,对XX单位提供的清产核资资料和清查出的损失及挂账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出具清产核资专项财务审计报告。
6、严格按照清产核资有关政策规定,审核XX单位提供的损失挂帐证明材料,确认资产损失和资金挂帐;
7、对于数额较大的专项专用资产损毁报废处理,会计师事务所必须在取得XX单位聘请的社会专业机构或XX单位专门技术机构对损毁报废资产出具的鉴定意见的前提下,进行损失数额的核实;
8、指导和协调XX单位填写各种清产核资报表;
9、草拟专项审计报告,并就审计报告的具体内容和可能存在的问题或不足,与XX单位和卫生局充分交换意见;
10、出具正式审计报告。
第六条 项目的时间安排
一、XX单位清产核资工作的时间安排:
1、2015年11月15日前提供2015年1-9月份会计资料、2012年-2014年往来明细账、XX单位自行盘点的固定资产清单以及所有与清产核资工作有关的其他资料;
2、2015年11月20日前提供和15年10月份会计资料和其他相关资料;
3、2015年11月25日前提供XX单位在清产核资基准日的存货盘点清单;
4、2015年12月1日前提供XX单位2015年11月份基准日之前所有的会计资料和其他相关资料。
二、会计师事务所工作的时间安排:
1、2015年11月15日-2015年11月25日完成对XX单位固定资产的现场抽盘;
2、2015年11月22日完成对XX单位停止营业后货币资金和存货的监盘。
3、2015年11月30日前完成对XX单位2015年11月份之前所有账务的核实;
4、2015年12月10日前完成对XX单位在清产核资基准日前所有债权债务往来账、经营成果、财务状况的核实;
5、2015年12月15日前草拟审计报告并与委托方进项沟通、协调;
6、2015年12月20日前出具正式清产核资专项审计报告。以上时间安排是清产核资工作的大概时间表,清查的XX单位若不能按时完成,会计师事务所的时间也须顺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