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品油经营企业资格审核_企业资格审核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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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品油经营企业资格审核
一、办事依据
1、《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06]第23号令)
2、《湖北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第209号省长令)
二、新建加油站申报程序及提交材料
(一)加油站新建申报程序
实行季度申报制度。建设单位向所在市(州)级[扩权县(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站申请。省商务厅收到市(州)级商务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规范性材料,经审查符合相关规定后14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建设单位,下达建站计划。市(州)级[扩权县(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商务厅下达的建站计划,在10个工作日内通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凭建站计划到当地规划、土地、消防、安全等部门办理手续后,方可动工新建。
材料集中上报省商务厅时间为每季度第二个月中旬。新建加油站计划当年实施,自批准之日起一年内有效,过期作废,不再接转下年度。同时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再次在原址上重新申报。
(二)加油站申报开工及竣工需提交材料
1、加油站开工需提交材料:(1)新建加油站申请;
(2)《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申请表》(网上下载);(3)企业注册资金情况(一般不低于300万元);(4)加油站开工表(市州商务局领取);(5)可行性研究报告;
(6)新建加油站行业规划确认表(市州商务局领取)
(7)拟建站地段现状图【城区型加油站间距不得少于服务半径0.9公里左右(直径1.8公里),道路型不得少于10公里左右(百公里6对);高速公路服务区加油站间距不得少于50公里左右】;
(8)对多个建设单位同时申请同一地点的新建加油站,由市州商务行政部门组织竞标或协同国土资源部门进行土地竞拍后随附拍卖、竞标的确认通知书上报。
2、加油站竣工办证需提交材料
(1)加油站竣工表(市州商务局领取)(2)土地证;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5)公安消防部门验收意见;
(6)计量部门对计量器具验收意见;(7)税务部门对税控装置验收意见;(8)环保部门验收意见;(9)气象部门防雷意见;
(10)港监部门意见(指水上加油站);(11)市州商务局审核意见;
(12)审核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三、迁建加油站申报程序及需提交材料
(一)申报程序
对各项手续齐备但由于修建道路、城市用地性质改变等行政行为因素确需搬迁的加油站,经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报省商务厅批准,可以搬迁到符合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要求的地点。迁建的加油站原则上不得超过原加油站规模(占地面积、油站等级)。
(二)需提交材料
1、迁建加油站开工需提交材料
(1)当地政府意见函及市州商务局审核意见(请示文);(2)加油站迁建开工表;(市州商务局领取)(3)原土地证、规划证;
(4)原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5)规划部门对新建站点意见。
2、迁建加油站竣工需提交材料
(1)加油站竣工表(市州商务局领取);(2)土地证;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5)公安消防部门验收意见;
(6)计量部门对计量器具验收意见;(7)税务部门对税控装置验收意见;(8)环保部门验收意见;(9)气象部门防雷意见;
(10)港监部门意见(指水上加油站);(11)市州商务局审核意见;
(12)审核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四、成品油批发经营资质的申报程序及提交材料
(一)成品油批发经营资质的申报程序
申请从事成品油批发经营资质的企业应向省商务厅提出书面申请,将相关材料报省商务厅初审后,由省商务厅上报国家商务部核准。
(二)提交材料
1、《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申请表》(网上下载);
2、企业的申请文件(含:企业基本情况、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说明、各投资方出资情况、油库情况及成品油采购、销售的具体方案、股份制企业还应提交董事会的书面决议文件);
3、提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文件及证明材料:
(1)符合国家政策及原油加工能力在100万吨证明文件;(2)具有成品油进口经营资质的证明文件;(3)与国内批发企业签订成品油供油协议且成品油年经营量在20万吨以上的证明文件,并且双方签订1年以上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4)与成品油进口企业签订的供油协议且成品油进口量在10万吨以上的报关单、海关统计证明及1年以上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4、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证明文件或验资报告;
5、工商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6、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文件;
7、全资或50%以上(不含50%)控股拥有10000立方米以上成品油油库的法律证明文件;
8、《土地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环保部门核发的环境保护验收合格文件、气象部门核发的《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质检部门核发的计量器具验收合格证书、油库设施的建设竣工验收材料;
9、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收发油设施或10000吨以上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所有权的法律文件;
10、《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11、水上成品油批发经营的企业应提供全资或50%以上(不含50%)控股拥有水上成品油储运设施累计10000立方米以上的法律证明文件及与其所在地域航道条件、储运能力相适应的成品油水运接卸设施所有权的法律文件;
12、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商务部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五、成品油仓储经营资质的申报程序及提交材料
1、《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申请表》(网上下载);
2、企业的申请文件(含:企业基本情况、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说明、各投资方出资情况、油库情况及成品油仓储业务开展方案、股份制企业还应提交董事会的书面决议文件);
3、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证明文件或验资报告;
4、工商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文件;
6、全资或50%以上(不含50%)控股拥有10000立方米以上成品油油库的法律证明文件;
7、《土地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环保部门核发的环境保护验收合格文件、气象部门核发的《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质检部门核发的计量器具验收合格证书、油库设施的建设竣工验收材料;
8、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收发油设施或10000吨以上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所有权的法律文件;
9、《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10、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商务部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六、合格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变更申报程序及提交材料
(一)申报程序
由市州[扩权县(市)]商务主管部门向我厅申报合格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的企业名称及法人变更。
(二)提交材料
1、《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申请表》(网上下载);
2、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
3、收购(收购站)或租赁(租赁站)合同;
4、企业改制文件(企业变更名称);
5、公证书(收购站);
6、资产评估表(收购站);
7、法人任命文件(法人变更)。
七、办事程序
(一)审核人员受理项目材料,经初审后交申报单位补正完善;
(二)审核人员正式受理报批材料,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处领导审核;
(三)处领导审核后,报分管厅长审批;
(四)审批文件经分管厅长签发后,打印批文;
(五)通知申报单位领取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批文。
八、服务承诺
自收齐规范性的申报材料之日起,14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内贸处责任人:刘道伟 电 话:027—85787868 经办人:陈 敏
电 话:027-85730226 房间号:06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