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国土房管发〔〕127号_重庆国土房管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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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文件 渝国土房管发〔2011〕127号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稳步开展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的紧急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各分局,各有关单位:

为严格规范增减挂钩试点,切实维护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7号)精神,结合《重庆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试行)》(渝国土房管发〔2010〕180号)执行情况,经研究,现将我市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转变片面追求增加城镇建设用地指标的观念。开展城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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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要始终把维护农民权益放在首位,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坚持群众自愿、因地制宜、量力而行、依法推动。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统筹城乡和积极发展中小城镇、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的要求,科学编制挂钩项目区规划,合理安排增减挂钩的规模、布局。

二、严格控制挂钩项目拆旧地块。为更加有效盘活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探索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新途径,增加集体经济组织收入,我市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在设置挂钩项目区时,对涉及农民个人的宅基地及附属设施等用地不再作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的拆旧地块,在充分尊重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意愿的前提下,可将其它不与农民个人有关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作为增减挂钩项目的拆旧地块编制挂钩项目区规划。

三、合理布局挂钩项目建新地块。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三届七次会议精神,提升小城镇特别是中心镇在联结城乡、辐射农村、扩大内需和促进发展的重要作用,更加有力保障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工业经济发展、中心镇和小城镇建设用地,促进我市城乡统筹协调发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编制挂钩项目区规划的建新地块,应按市委、市政府的要求重点布局在中心镇和一般乡镇,在区县政府所在中心城区布局建新地块应是非经营性用地,区县政府所在中心城区的经营性用地不再布局作为挂钩项目的建新地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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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切实做好挂钩试点的基础工作。各区县(自治县)开展增减挂钩试点,要按确权在先的要求,对土地利用现状和权属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做到地类和面积准确,界址和权属清楚。按照年度挂钩计划规模控制,对符合挂钩试点建新拆旧要求的地块,在充分征求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意见的基础上,做好增减挂钩项目的可行性论证和拆旧复垦实施方案编制等前期工作,具备开展挂钩试点条件的,认真做好挂钩项目实施规划编制和报批工作。

五、依法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权益。开展增减挂钩试点,必须举行听证、论证,充分听取当地农村基层组织和农民的意见。未征得农村集体组织和农民同意,不得强制开展增减挂钩试点。必须按照明晰产权、维护权益的原则,对拟作为拆旧地块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要参照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土地复垦补偿收益,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农村集体资产处置有关规定依程序确定后,方可纳入挂钩项目拆旧地块。纳入挂钩拆旧地块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补偿金应及时支付给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切实防止农村和农民利益受到侵害。

六、严格执行增减挂钩计划。各区县(自治县)要科学编制农村土地整治规划,合理安排增减挂钩试点的规模、布局和时序。要严格按照下达的年度增减挂钩计划,组织报批和实施挂钩项目,不得突破挂钩计划设立挂钩项目区。挂钩项目区实施规划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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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拆旧地块的土地复垦项目入库后,方可申请下达挂钩周转指标和报批建新块土地征收审批。各试点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切实做好挂钩项目的实施工作,准确把握工作要求,加强全程指导和有效监管,严格规范开展增减挂钩试点并切实做好土地整治工作。

二O一一年七月八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建设用地

增减挂钩

通知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办公室 2011年7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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