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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创业促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细则

[ 信息发布:admin | 发布时间:2015-07-03 | 浏览:224次 ]

宝鸡市创业促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创业促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大力推进以创业带动就业,依据人行西安分行、省财政厅、省人社厅《陕西省创业促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西银发【2012】128号),和市人社局、市财政局、人行宝鸡市中心支行《关于进一步推进创业促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宝市人社发【2012】60号),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宝鸡市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吸纳就业贷款贴息办法》(宝市人社发[2012]68号)文件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创业促就业小额担保贷款(以下简称小额贷款)是指政府为实施积极就业政策、履行公共就业服务职能,通过出资设立担保基金、建立专门的机构提供担保、经办商业银行发放并由财政贴息扶持创业的贷款。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贷款承办单位是指受理小额贷款承办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机构,县级(含)以上民政、中小企业管理、工会、共青团、妇联部门等组织。

第二章 贷款对象、条件与用途

第四条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诚实守信,具备一定劳动技能和创业能力的登记失业人员、复员退役军人、大中专毕业生、留学回国人员、农村富余劳动力和以上人员和合伙与组织起来的就业创办的小型、微型企业(以下简称小企业)及劳动密集型企业(以下简称劳密企业)可以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以上各类人员及企业简称借款人,本细则所指小企业是指依法从事微利项目经营的各类经济实体。

劳密企业界定标准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本细则不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的非微利行业和项目。

第五条 借款人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其它有效证件;

(二)自有资金不低于经营项目所需资金的30%;

(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且经营证照齐全;

(四)有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和实施计划;

(五)参加创业培训并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

(六)借款人信誉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或违法行为。第六条 劳密企业申请贷款或贷款贴息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现有职工总数在50人(含50人)以上(千阳、陇县、麟游、太白、凤县等山区县现有职工总数在30人以上),当年新招用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现有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以上),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

(二)正在享受小额担保贷款的小企业不享受劳密企业吸纳就业贷款贴息。第七条 小额担保贷款用于上述贷款对象在创业过程中所需的开办费和流动资金。

第三章 贷款申请程序

第八条 个体经营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程序:

(一)借款人自愿申请:借款人向承办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县(区))创业促就业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审核表》(附表一)、《**县(区)创业促就业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人基本情况登记表》(附表二)各一式四份,并提供以下资料:

1、《就业失业登记证》;大中专《毕业证》(毕业5年以内);《复员转业退役证》;户口薄。

2、贷款申请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婚姻状况证明;

3、《创业培训合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4、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或实施计划;

5、经营场地证明材料;

6、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7、提供的反担保法律文书或免除反担保的申请及资料;

8、其它资料。

(二)承办单位推荐:承办单位接到申请后对申请借款人的资格条件、经营场所、项目前景、创业能力及诚信情况进行初审,并在《**县(区)创业促就业小额担保贷款申请申核表》(附表一)上签署推荐意见。

(三)担保中心提供担保:担保中心收到承办单位推荐的资料后,认真审核,及时联合银行实地考察,对符合条件的承诺担保。对不符合免除反担保条件的,必须办理反担保手续。

(四)经办银行发放贷款:经办银行对担保中心承诺担保的借款及时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发放担保贷款。

第九条 小企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程序:

(一)借款人自愿申请:借款人向承办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县(区)创业促就业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审核表》(附表一)、《**县(区)创业促就业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人基本情况登记表》(附表二)各一式四份,并提供以下资料:

1.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大中专的《

毕业证》;(毕业5年以内);《复员转业退役证》;农业户口簿。

2、吸纳就业人员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大中专《毕业证》;《复员转业退役证》;农业户口簿;身份证、劳动合同复印件。

3.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或实施计划;

4、经营场地证明材料;

5、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银行贷款卡原件及复印件;

6、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和验资报告或出资证明及真实有效的财务报表;

7、担供的反担保法律文书或免除反担保的申请及资料;

8、其它资料。

(二)承办单位推荐:承办单位接到申请后对申请借款人的资格条件、经营场所、项目前景、创业能力及诚信情况进行初审,并在《**县(区)创业促就业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审核表》(附表一)上签署推荐意见。

(三)担保中心提供担保:担保中心妆到承办单位推荐的资料后,认真审核,及时联合银行实地考查,对符合条件的承诺担保。对不符合免除反担保条件的,必须办理反担保手续。

(四)经办银行发放贷款:经办银行对担保中心承诺担保的借款及时签订借款合同,发放担保贷款。

第十条 劳密企业贷款贴息办理程序:

(一)借款人自愿申请:借款人向所在县区担保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宝鸡市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吸纳就业贷款贴息审批表》一式六份,并提供以下资料:

1、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吸纳就业贷款贴息申请报告;

2、《宝鸡市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吸纳就业贷款贴息审批表》;

3、已年检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4、已年检的税务登记证副本,申请年度纳税发票复印件;

5、企业贷款卡复印件,贷款合同复印件、银行借据及相关还本、付息凭证复印件;

6、企业职工花名册(分列上年末职工和本年新吸纳职工,并加盖单位公章),劳动合同,身份证复印件;

7、上年末及申请时上一月企业职工工资表复印件;

8、人社部门和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县区推荐:县区担保中心接到申请人的资料初审报县区人社局审核,县区财政局核定贴息金额后推荐上报。

(三)市担保中心复核:市担保中心对推荐单位报送的资料全面复核,复核合格的资料上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四)市财政局审核拨款:市财政局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送的劳密企业吸纳就业贷款贴息审定后拨付贴息资金。

第十一条 劳密企业吸纳就业担保贷款:鼓励各县区创造条件,探索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为符合条件的劳密企业贷款提供担保服务。

第十二条 小额贷款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之一进行反担保:

(一)以抵(质)押品作为反担保。包括:房屋(两证齐全)、汽车、机械设备(有购置发票)、大件耐用消费品或有价证券;

(二)以第三人作为反担保。其对象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经营良好、收入稳定的各类企业员工、社会团体工作人员;

(三)以“多户联保”的形式或由经营正常的企业为创业人员提供反担保。第十三条 担保机构应当积极推进降低反担保门槛并逐步取消反担保。获得县级以上劳动模范、创业明星、巾帼建功、创业领头雁、农村致富带头人等荣誉称号(五年以内)或经信用社区推荐的借款人原则上可取消反担保。

第四章 贷款额度 期限 利率与贴息

第十四条 各类贷款对象的贷款额度与期限:

(一)个人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8万元;毕业5年以内的大中专毕业生,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15万元。贷款期限一般为2年,最长不超过4年,逾期不展期。

(二)对合伙经营与组织起来就业创办的小企业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贷款期限一般为2年,最长不超过4年,逾期不展期。

(三)劳密企业贷款额度,根据其实际招用符合条件的人数合理确定,对100人以上的劳密企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400万元;对现有职工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劳密企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现有职工30人以上的山区县劳密企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15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第十五条 借款人取得的小额担保贷款,依法从事微利项目经营的,中央财政据实全额贴息,贷款利率在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最高上浮3个百分点。

第十六条 劳密企业贷款所发生的利息,财政部门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给予贴息(中省财政承担37.5%,市级财政承担12.5%)。

第十七条 小额贷款的贴息审批程序按照《陕西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陕财办企〔2008〕198号)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所有小额贷款,在贷款合同有效期内均执行贷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不受基准利率调整的影响。

第五章 担保机构与担保基金

第十九条 各县(区)小额贷款担保中心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第二十条 各县(区)财政要积极配套筹集小额担保基金,专户储存于同级财政部门指定的开展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的经办银行,封闭运行,由担保中心负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将担保基金的80%以定期存款形式存入经办银行。担保基金的担保责任余额为不超过担保基金余额的10倍。

第二十二条 省级再担保资金对各地出现的呆坏账核销损失超过担保基金承担能力的部分负连带清偿责任。

第六章 贷款回收与代偿

第二十三条 经办银行作为主债权人负责对到期贷款的回收,担保中心及其它承办单位应积极主动配合,协助做好到期贷款的催收、逾期追偿。担保基金对单个经办银行小额贷款代偿率达到10%时,应暂停对该行的担保业务,经与该行协商采取进一步的风险控制措施后并报经同级财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后,再恢复担保业务。

第二十四条 贷款到期前一个月,经办银行、担保机构和承办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通知借款人积极履行还贷责任。贷款逾期后,经办银行应积极向借款人追偿,对逾期3个月不能回收的贷款,向担保中心提出代偿要求,并出具《小额担保贷款代偿通知书》和相关证明资料,由担保中心从担保基金账户中支付所欠的本息。

第二十五条 担保中心从贷款到期不能归还至履行代位清偿责任之间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在此期间小额贷款质量考评情况不纳入经办银行不良贷款考核范围,不影响经办银行和信贷人员的年终评比、奖励和晋级。担保中心代位清偿后作为债权人有权追索代位清偿的债务,经办银行应予积极协助和配合。

第二十六条 对清偿后按照规定核销的呆坏账损失,担保基金承担90%,经办银行承担10%。

第七章 信用社区的评定

第二十七条 各县区通过加强信用社区建设,认真开展信用社区评定,推动小额贷款业务持续健康发展。信用评定工作应遵循实事求是、自愿申请、逐级推荐、按程序评定的原则,做到科学、公正、真实,充分发挥信用社区在扩大小额贷款中的作用。第二十八条 信用社区的基本条件:

(一)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实现机构、人员、经费、场地、制度和工作“六到位”;

(二)各种台账齐全、数据准确并建立个人信用档案;

(三)劳动保障工作人员熟悉相关政策并能开展咨询服务工作;

(四)建立与借款人签订《借款承诺书》制度;建立跟踪服务卡,并能积极参与欠款追索工作;

(五)单独或联合开展创业培训并取得一定成效;

(六)社区内已发放的小额贷款回收率达到93%以上。

第二十九条 信用社区由街道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申报,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联合考察评估确定并授牌。

第三十条 信用社区评定实行动态管理,两年复核一次,对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其信用社区资格;对考核、评估合格的,按相关规定给予奖励。

信用社区具体评定办法由市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和人行宝鸡市中心支行共同制定。

第八章 奖励机制

第三十一条 对放款额(不含小微企业贴息贷款)达到担保基金5倍的经办银行,按照当年担保贷款发放额的0.5%给予奖励;放大倍数每扩大1倍,奖励资金增加0.1%,最高增加0.5%;对贷款回收率达到95%(不含劳密企业贴息贷款)的经办银行,按照当年贷款回收总额的0.5%予以奖励,贷款回收率每增长1%,奖励资金增加0.1%,最高增加0.5%。对各级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信用社区当年贷款回收率达到95%(不含劳密企业贴息贷款)的,按照当年贷款回收总额1%经予奖励;贷款回收率每增长1%,奖励资金增加0.2%,最高增加1%。

第三十二条 以上所需奖励资金,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从担保基金所产生的利息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具体申报程序,拨付办法由财政部门另行制定。奖励资金只能用于工作经费和办公设施的购置。

第三十三条 小额贷款工作实行年终考核奖励制度。具体办法遵循省上规定。

第九章 职责分工

第三十四条 各有关部门应密切协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管理,不断扩大贷款规模,积极提高贷款回收率,有效发挥小额贷款支持创业、促进和扩大就业的作用。

第三十五条 各级人民银行职责:

(一)负责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制定小额贷款政策和管理办法;

(二)督促、指导各经办银行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在防范风险的情况下积极开展小额贷款工作,并设定办理小额担保贷款的部门和专人;

(三)加强经办银行与相关部门的联系,协调小额贷款政策,与相关部门共同促进政策的落实;

(四)坚持把落实小额担保贷款政策作为民生金融督导点创建活动的重要内容,并对经办银行执行小额贷款政策情况进行监测和评估。

(五)督导全市小额贷款政策的执行,推动小额贷款覆盖不断扩大。第三十六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职责:

(一)负责同级创业促就业小额贷款协调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做好小额贷款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综合协调;

(二)牵头拟定小额贷款年度目标任务分配计划;

(三)负责对小额贷款担保中心的管理;负责年终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的考核工作;

(四)负责创业项目的征集与发布,并负责创业培训考核、管理工作;

(五)协调财政部门落实小额贷款的担保基金、贴息资金和奖励资金;提出小额贷款奖励资金的分配意见;

(六)配合财政部门完善风险补偿机制和奖补机制;

(七)负责与财政部门对小额贷款呆坏账损失的处理工作;

(八)负责与相关部门对小额贷款政策落实情况的考核、通报工作。第三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职责:

(一)负责贴息资金的筹集、审核、拨付和监督管理工作;

(二)负责担保基金、风险补偿金、奖励资金的筹集和监督管理工作;

(三)负责小额担保贷款呆坏账的确认和核销工作。第三十八条 各级担保中心职责:

(一)负责对小额贷款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

(二)负责贷款担保的受理、审核,并提供担保;组织对创业人员的创业培训和服务;

(三)负责对经办银行贴息资金申请的核对和确认;

(四)配合经办银行进行贷后检查、贷款催收;

(五)负责对代位清偿款的追索,参与审核小额贷款呆坏账的确认和核销;

(六)负责管理担保基金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负责小额贷款工作的统计上报。第三十九条 各级经办银行职责:

(一)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在防范风险的情况下积极开展小额贷款工作,并设定部门和专人负责办理小额贷款业务;

(二)负责提供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及业务咨询、宣传等工作;负责小额担保贷款的审核、发放工作;

(三)负责贷款的贷后检查和贷款催收工作;

(四)负责小额贷款业务统计报表和贴息资金的申领等工作。第四十条 贷款承办单位职责:

(一)负责对小额贷款政策的宣传解释和指导;

(二)负责对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借款人初审和推荐工作;

(三)负责定期对借款进行回访,指导借款人搞好生产经营;

(四)负责与经办银行、担保机构对到期贷款的回收;

(五)负责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的统计报表上报工作。

第四十一条 鼓励各县区积极创新,探索符合实际的小额贷款发放和管理模式。有条件的县区可采取“一站式”联合办公,减少中间环节,缩短审批时间,更加便利地服务于广大创业者。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自2012年7月1日起实施。此前,有关部门发布的小额贷款相关规定,如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由宝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宝鸡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宝鸡市中心支行根据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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