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油田公司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_吉林油田公司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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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油田公司规章制度
制度编号:JLYT-ZJ-03-2015
发布版本:B 吉林油田公司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使用管理,规范使用住房公积金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松原市住房公积
金提取管理办法》,结合吉林油田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松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吉林油田分中心(以下简称油田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
第二章
使用范围
发布日期:2015年3月27日 实施日期:2015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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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缴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未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而申请商业银行贷款购买自住住房,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三)缴存人患重大疾病或做重大手术,包括: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白血病、肝硬化、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的;
(四)公司工会部门认定的家庭生活困难的;
(五)在油田分中心无购房提取记录且在吉林油田无购房记录的缴存人租住房屋的;
(六)离休、退休的;
(七)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八)出境定居的;
(九)在职期间判刑并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十)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第四条
缴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查封、冻结的;
(二)以赠与、继承或公证等方式取得房屋所有权的;
(三)离婚办理析产过户更名取得房屋所有权的;
(四)商业银行用房产抵押办理的非购买自住住房类的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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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互换产权无交易差价的;
(六)互换产权有交易差价,差价获得方的;
(七)拆迁安置住房,无补交房款的。
第五条
在油田分中心有贷款的缴存人,在贷款未还清前,缴存人及其配偶不允许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六条
同一户房产只能办理一次购房提取,即以此房产办理新房购房提取后,不能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再次申请办理提取。
第三章
提取额度
第七条 缴存人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情形的,缴存人及其配偶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为购房日期前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且缴存人及其配偶合计提取总额不超过该购房支付的总价款。需要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人,缴存人及其配偶个人账户必须至少保留6个月余额。
购买期房交纳首付款的购房日期为购房合同载明的日期;购买期房交纳全款的购房日期为最后支付房款收据载明的日期;购买二手房的购房日期为办理产权过户时契税发票载明的日期。
第八条 缴存人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二款情形的,缴存人及其配偶在还贷满一年后每年均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合计不超过个人偿还房贷本息合计金额。
第九条 缴存人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三款情形的,缴存人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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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提取日期应在出院之日起一年内,提取金额合计不超过住院费用个人负担部分。
第十条 缴存人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款情形的,缴存人及其配偶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
第十一 条
缴存人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五款情形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每户提取金额不超过12000元/年。
第十二条 缴存人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六、七、八、九、十款情形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四章
提取所需提供的有关材料
第十三条 缴存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时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购买油田经济适用房、危改回迁房等住房的,需提供吉林油田公司住房建设管理办公室房产科开具的购房通知单;
(二)购买油田开发的商品房需提供个人与松原市吉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定的购房确认书;
(三)购买地方商品房,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在取得房屋产权证一年内提供房屋产权证、契税完税凭证,免交房屋契税的需提供由税务机关出具的免税证明;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提供经当地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备案的一年之内的购房合同、购房发票、物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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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修基金发票等;
(四)购买二手房的,在取得房屋产权证一年内提供房屋产权证、契税完税凭证,免交房屋契税的需提供由税务机关出具的免税证明。
(五)建造(翻建)住房提取的,应提交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一年之内的建造(翻建)住房许可证,土地使用证。
(六)大修自住住房的,应提交土地、规划、建设部门出具的一年之内的相关文件和购买建筑材料、施工费用发票以及房屋所有权证。
第十四条 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的,需提供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和还款明细。
第十五条 缴存人患重大疾病或作重大手术提取的,需提供由吉林油田缴存人医院、松原市医保定点医院以及由松原市或吉林油田医保机构认可的外省市医院出具并加盖医院诊断证明章的《出院诊断书》、《××参保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费用结算明细单》。同时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还应提供夫妻关系证明。
第十六条 家庭生活困难的特困缴存人提取的,需提供由缴存人本人工作单位与上级工会共同审核的《××公司特困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表》。
第十七条
在油田分中心无购房提取记录、在吉林油田无购房记录的缴存人租房提取的,需提供房屋租赁合同或协议、缴存人本人工作单位及吉林油田公司住房建设管理办公室房产科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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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的《××公司无房职工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表》。
第十八条 缴存人离休、退休提取的,需提供离、退休证或劳动部门相关证明。
第十九条 缴存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的,需提供劳动部门出具的缴存人丧失劳动能力鉴定、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第二十条 缴存人出境定居提取的,需提供户口注销证明。第二十一条 缴存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受遗赠人提取的,需提供缴存人死亡证明、身份关系证明、合法继承或遗赠证明(如公证)。
第二十二条 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提取的,需提供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第二十三条 缴存人判刑提取的,需提供单位开具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和身份关系证明。
第五章
提取程序
第二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由缴存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统一代为办理。
第二十五条 单位财务部门根据缴存人所提供的资料,开具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后到油田分中心办理提取手续。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需加盖单位财务专用章、主管财务领导签字(盖章)和经办人签字(盖章)。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应在本单位财务系统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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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挂账处理,缴存人领取住房公积金后的签字表应作为财务凭证附件。
第二十六条 购买油田经济适用房、危改回迁房、油田开发的商品房等住房的,各单位财务部门根据缴存人提供的购房通知单,开具住房公积金部分提取申请书,由缴存人购房时一次性抵交房款。
第二十七条 缴存人符合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的,各单位应及时到油田分中心办理提取手续,单位不按规定为缴存人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的,缴存人可以凭有效证明材料申请油田分中心督促单位办理。
第六章
其 它
第二十八条 缴存人违反本办法规定,虚构提取条件,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的,油田分中心将对其通报批评并冻结其公积金账户,5年之内不得提取,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上报公司纪检监察部门,按照相关程序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相关规定不一致,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油田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吉林油田公司住房公积金使用管理办法》(JLYT-ZJ-03-2014 A版)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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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写部门:住房建设管理办公室
编 写 人:杨建平
审 核 人:刘宝柱 批 准 人:张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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