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旧物资管理办法_最新废旧物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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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旧物资、副产品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对废旧物资回收、保管、处理等环节的管理,进一步降低生产费用,节能降耗,特制定本办法。
一、定义:
1、废旧物资是指生产过程中由于正常磨损不能再继续使用,或由于不可抗拒等因素造成的非正常毁损、虽无使用价值但残值可出售,或修复后具备一定使用价值的物资。如各种废旧金属、工器具、机电产品、饲料袋、包装物等物品。
2、副产品:指生产自产产品过程中产生的不能作为主产品销售的产品。具体为:种鸡场、商品鸡场所产生的鸡粪、死淘鸡等;孵化场所产生的毛蛋、中死蛋、鲜次蛋等;加工厂所产生的鸡毛、鸡血、鸡肠等下脚料。
二、回收、保管
(一)废旧物资
1、公司所属的各单位在生产、维修、大修、更新改造过程中,拆除更换的各种废旧金属、工器具、机电产品、包装物以及生产中不能继续使用的原材物料等具备实物形态的物资,一律实行以旧换新制度。
2、生产单位回收的废旧物资要根据品种、等级重新分类,进行计量,定置存放 ,妥善保管。
3、生产单位都要建立废旧物资台账(或以表代账),认真登记,做到日清月结,账物相符。
4、使用单位对能修复利用的废旧物资必须进行修理。原则上内部维修的,由公司有关部门负责组织;需委托外单位进行维修的,按程序报批。修复后质检人员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办理入库手续,以备再用。
5、财务部负责定期抽查使用单位台账的登记情况以及修复后的核销或出售后的核销情况。
(二)、副产品
1、公司所属的各生产单位在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副产品、下脚料等。
2、生产单位要对所产生的副产品进行收集、统计、保管储藏,及时向供应部上报数量、重量。
三、处理
1、所有有价值的废旧物资、副产品的处理,除公司自用部分外,一律由供应部负责面向社会公开拍卖或签订长期购销合同,生产使用部门不得私自对外销售。
2、生产使用单位,根据废旧物资、副产品实际存量,应及时向供应部部通报,使其尽快变现,减轻库存压力。
3、供应部将全部销售货款,交公司财务部入账。公司对处理废旧物资收入按金额的20—30%返还给生产单位,作为各单位费用补助使用,生产单位做好台账记录。
4、公司财务部负责监督废旧物资处理全过程,如发现有渎职或营私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将予以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领导人员的责任。
四、考核
1、废旧物资管理不善,按直接经济损失考核责任人。
2、未经公司许可,私自变卖废旧物资,对单位责任人及相关参与人员按变卖价值所得3-5倍罚款。
五、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