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质押合同_汽车质押合同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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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

(车辆质押合同)

甲方(借款人、出质人):

乙方(出借人、质权人):

为维护甲乙双方利益,本着诚实信用,互惠互利原则,经协商一致,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借款合同条例》《合同法》规定立此合同,就甲方向乙方借款一事特签订本质押合同以作担保,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 甲方向乙方借款(人民币)元,(大写)借款期限为: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借期:。月息:。

第二条 甲方将自己名下(有处分权)的,牌照号,大架号为: 向乙方作质押。

第三条 质押期限自乙方借款给甲方之日起至乙方收到该笔借款本金及利息之日止。

第四条 甲方保证对所质押机动车无任何权利瑕疵,依法享有对该质押车辆所有权。在质押给乙方前未将该质物转让、抵押、质押、担保及依法保全等,无任何经济纠纷,如有任何经济纠纷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五条 质押车辆在乙方保管。在质押期间内,乙方负责该车的安全并不得转让、出租、出售、拆动。

第六条 质押期间质押车辆的保险,由甲方到保险公司办理投保手续,保险费用由甲方负担。

第七条 车辆质押期间,如外部出现损伤,由乙方负责。因停放时间过长,造成内部损伤的,则由甲方自行负责。

第八条 车辆质押期间乙方可以无偿使用该质押物。乙方在质押期间使用该质押物造成质押物毁损、灭失等以及对第三人及物等造成损失的,乙方使用该质押物所承保的相关保险理赔金进行质押物修复、赔偿,不足部分由乙方承担,甲方不得再另行向乙方提出索赔及赔偿。

第九条 如甲方所借款项到期未能归还乙方,乙方有权对质押物进行变卖,以当时卖出价为准,变卖所得款项优先支付乙方的本金、利息及此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费用,甲方应无条件向乙方提供相关过户、变卖手续。

第十条 质押期间如甲乙双方产生纠纷可向乙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甲方(借款人、出质人):乙方(出借人、质权人):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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