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实务_外国际贸易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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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实务
单元辅导
(二)1.主要的运输方式
海洋运输、铁路运输、航空运输、邮政运输、联合运输等。
2.规定装运时间的方法有哪几种?
(1)明确规定具体装运时间。这里所指的具体装运时间通常指确定的一段期间,而一般不指确定的一个日期。例如:2001年5月装运。这种规定方法,期限具体,含义明确,贸易双方不会因为在装运时间上产生异议而导致纠纷,因而在贸易合同中使用较为广泛。
(2)规定在收到信用证后若干天(日)装运。例如:收到信用词后45天内装运。此外,在贸易实践中,也在有些情况下,规定某一约定的具体日期装运。
3.规定装运时间应注意的问题
货源情况:库存、生产能力、配套能力、生产周期、技术要求、货物数量等; 运输情况:运输能力、航线、港口条件、气候条件等;
商品的性质:受潮霉变、受热融化、震荡、加工、包装、检验等
市场需求情况:季节、成套设备
资金占用问题:预付货款、交货付款
4.提单的性质和作用是什么?
(1)它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应托运人的要求所签发的货物收据,证明承运人已按提单所列内容收到货物。
(2)它是一种物权凭证。提单就是货物的象征。
(3)这是承运人与托运之间订立运输合同的证明。
5.海洋货物运输的承保范围是什么?
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承保的范围包括,海上风险和外来风险两类。
海上风险又称海难。在保险业务中,一般是指货物在海洋运输中发生的风险,包括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两类。
外来风险。是指由于海上风险以外的其他外来原因引起的风险。分为一般外来风险和特殊外来风险两种。
6.海洋货物运输保险基本险有哪几种险别?
(1)平安险。其承担责任范围是: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自然灾害造成整批货物的实际全损或 1
推定全损。
(2)水渍险。其承保责任范围,除包括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3)一切险。其承保责任范围,除包括平安险和水渍险的各项责任外,还对被保险货物在海运途中由于外来原因造成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负赔偿责任。
7.共同海损与单独海损的实质和区别?
共同海损,是在海洋运输中,船舶、货物或其他财产遭遇风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识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
根据惯例,共同海损的牺牲和费用,应由船舶,货物和运费三方按最后获救的价值多寡,按比例进行分摊。
单独海损是指共同海损以外的部分损失,即被保险货物遭遇海上风险受损后,其损失未达到受损程度。单独海损应由受损方单独承担。
8.陆运货物保险由哪几种?它们的承保责任是什么?
陆上货物运输保险的险种主要有:陆运险、陆运一切险、陆上运输冷藏货物险和陆运货物战争险等险别。
陆运险。保险公司对被保险货物因遭受地震、洪水、雷电等自然灾害或者运输工具发生碰撞、倾覆、出轨及失火、爆炸等意外事故而造成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负责赔偿。此外,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风险的货物进行抢救、防止货损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保险公司也以赔偿。
陆运一切险。保险公司除承担上述陆运险的赔偿责任外,还负责赔偿被保险货物因遭受偷窃、渗漏、破损、破碎、短量、雨淋、受潮、受热、串味、沾污、钩损、锈损等一般外来风险而发生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
陆上运输冷藏货物险。这是一种专门保险。其主要责任范围是,保险公司除负责陆运险所列举的各项损失外,还负责赔偿在运输途中由于冷藏机器或隔温设备的损坏或者车厢内贮存冰块融化所造成的被保险货物解冻融化以致腐败的损失。
陆上运输货物战争险(火车)。这是陆上运输货物保险的特殊附加险,只有在投保了陆运险或陆运一切险的基础上经过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协商方可加保。对于陆运战争险,国外私营保险公司大都不予承保。中国保险公司一般接受加保,但目前仅限于火车运输。
9.被保险人怎样向保险人提出索赔?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提供理赔需进行哪些工作? 向保险人提出保险索赔,要做好下列工作:
(1)损失通知。当投保人获知被保险货物已遭受损失后,应立即通知保险人或保险单上所载明的保险公司在当地的检验及理赔代理人。
(2)采取合理的施救、整理措施。保险货物受损后,保险人应该对受损货物采取施救、整理措施,以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
(3)索取货损和货差证明。投保人或其代理人在提货时发现货物受损后,除向保险公司发出损失通知外,还要向承运人或有关方面索取货损、货差证明。
(4)备齐索赔单证。通常包括:保险单或保险凭证正本、运输单据、发票、装箱单、检验报告、向第三责任方追偿的有关文件、货损和货差证明、海事报告摘录或海事声明,索赔清单等。
保险人接到投保人的索赔要求后,并不是立即按投保人提供的索赔清单给予赔偿,而是要对货损加以审定。
(1)确定损失情况。保险人要求货损检验,要向保险单上注明的检验代理人申请检验。
(2)确定损失原因。损失发生后,只从损失现象看,还无法确定责任的归属。还要对损失原因进行确认。
(3)确定责任。在明确了货损情况和货损原因后,保险公司要对货损是否在其保险责任范围内进行审定。
10.信用证的特点
1)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信用,开证行负首要付款责任(primary liabilities for payment)。
2)信用证是独立契约,独立于买卖合同,是自足文件(self-sufficient instrument)。
3)信用证是纯单据的业务,遵守单单相符,单证相符的“严格符合”原则。
11.信用证的内容
1)对信用证本身的说明:
2)货物条款:货物的名称、规格、数量、包装、价格等。
3)装运和保险条款:如装运港或启运地、卸货港或目的地、装运期限、可否分批装运、可否转运等,CIF或CIP条件下的投保金额和险别等。
4)单据条款,通常要求提交:
货物单据(商业发票、装箱单、重量单、产地证、检验证书等);运输单据(海运提单、联合运输提单、简式运输单据等);保险单据(保险单)
5)汇票条款:包括汇票的种类、出票人、受票人、付款期限、出票条款及出票日期等。
6)特殊条款:视具体交易的需要各异。如要求通知行加保兑,限制由某银行议付,限装某
船或不许装某船,不准在某港停靠或不准采取某条航线,俟具备某条件后信用证方始生效。
7)开证行责任条款,开证行签字和密押等。
12.议付和付款的区别
议付银行在议付后如因单据与信用证条款不符等原因不能向开证行索偿时,可以向受益人追索;
付款银行、开证行和保兑行一经付款,则再也无权向受款人追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