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旧物资管理办法_最新废旧物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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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管理文件
废旧金属、闲置物资管理办法
版 次: A / 0 拟制部门: 机动部 审 核 人: 批 准 人:
批准时间
实施日期 受控状况
发放编号
1、目的为进一步加强废旧金属、闲置物资管理,对上述物资及时进行处置和利用,防止物资流失,特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联鑫钢铁有限公司大丰分公司所属各厂(部门)、新项目建设单位的废旧金属、闲置物资处置管理。
3、术语/定义
3.1废旧金属:是指生产、检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各种钢材边角余料、报废电线及电缆、报废皮带、废油、废油桶及其它报废金属制品等。
3.2闲置物资:指长期积压、闲置不用的设备、材料、工机具等物资。3.3物资流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原设备、材料、备品备件、钢铁料、废旧金属等物资发生丢失、被盗、失踪等流失现象。
4、管理职责
4.1机动部负责本办法的制订与修改,对各单位废旧金属、闲置物资进行监督,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人员提出考核意见;负责对闲置物资的鉴定及准备处置实物的明细审核。
4.2各单位负责对本单位的废旧金属、闲置物资管理,保证无物资流失事件的发生。
4.3库房负责对各单位废旧金属、闲置物资的回收、分类、保管,对闲置物资处置提出意见。
4.4采购部负责闲置物资对外处理的具体操作。4.5财务部负责资产管理及处置制度,废旧金属回收价格,对闲置物资处置价格进行审核,核销已迟滞闲置物资的账务。4.6保卫部负责厂区门卫管理和对物资流失的立案侦查。5.管理内容
5.1废旧金属、闲置物资管理
5.1.1各厂(部门)、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各自废旧金属、闲置物资的管理,要建立本单位的各类物资管理制度,并要求岗位职工及时回收或看管好工作中使用、剩余的物资和废钢铁料,完善防盗措施,确保各类物资完好无损。对于收集的废旧金属、闲置物资要及时通知储运作业区回收。对于非金属、无使用价值的已报废物资,由各单位自行及时清理,确保现场环境整洁。
5.1.2库房接到要求回收通知后,在一周内完成废旧金属、闲置物资的回收工作。凡因回收不及时造成的物资流失,库房负同等管理责任。5.1.3库房对保管的各类物资要加强管理,保证物资安全。对回收来的废旧金属、闲置物资要及时进行分类建账,报机动部定期组织鉴定。5.1.4机动部组织有关专业人员对闲置物资作出报废、可利用、修复利用、可出售的鉴定。
5.1.5库房依据鉴定结论,按报废、可利用、修复利用、可出售分别建账。对报废的按废旧金属材料,可利用的调拨、发放利用,可出售的提出物资明细清单及处理意见,交库房审核后,书面报告采购部组织出售。
5.1.6保安部负责门卫管理和厂区治安管理,对各单位的防盗措施提出要求。要加强车辆、人员出门检查和厂区治安检查,对入厂工作的外来单位及人员的状况认真审核和定期检查,对手续不全和所看守库房的物资流失出厂负有同等责任。5.2物资流失管理
5.2.1各单位在发生物资流失后,要立即向保安部报案,保安部负责立案侦查。
5.2.2各单位发生物资流失情况后5日内向机动部提交物资流失分析报告和处理意见。6.考核
6.1各单位没有建立废旧金属、闲置物资管理制度,不及时回收废旧金属,清理闲置物资,造成现场混乱,每次考核责任单位500元。6.2凡因为回收不及时造成物资流失,库房负相应管理责任,每次考核责任单位200元。
6.3机动部没有及时组织有关专业人员对闲置物资作出鉴定,每次考核200元;鉴定结论出现较大失误,每次考核500元。
6.4库房没有依据鉴定结论,按报废、可利用、修复利用、可出售分别建帐,每次考核200元。
6.5库房没有对闲置物资按规定进行处置或提出处理意见,每次考核200元。
6.6未经审批出售闲置物资,每次考核责任单位500元。6.7库房接受未经机动部审核的物资出售,每次考核500元。6.8发生物资流失现象按以下考核: 6.8.1每发生一起物资流失现象,每次各责任单位考核300元。6.8.2每发生一起物资流失现象,追究各责任单位领导管理责任,考核主管领导300元/次。凡物资流失数额较大,已对做案者追究刑事责任的,考核各责任单位主管领导1000元/次。主要领导500元/次。6.8.3我单位职工或雇工盗窃公司物资的,每起罚责任单位500元。6.8.4外协施工单位、保产服务单位的职工或雇工每发生一起盗窃榆钢物资的治安案件,视情节罚款500-5000元。构成刑事案件的视情节罚款2000-20000元。对于职工经常性出现盗窃行为的单位取消其在联鑫施工的资格。同时参照上述条款追究项目单位的管理责任。6.8.5生产在用物资流失,比照本办法考核。6.8.6对以下情形加重考核并追究责任
6.8.6.1生产物资流失隐瞒不报或隐瞒损失额度的 ;
6.8.6.2发生物资流失不积极追回或不积极分析、处理、改进管理的; 6.8.6.3门卫查出物资被盗而物资具体管理单位不知、不理的;
7、附则
7.1其他以前发布的有关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7.2本办法由机动部负责解释。7.3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