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移动、拆除道路交通标志、标线、信号灯和其他道路交通管理_道路交通标志标线设置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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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移动、拆除道路交通标志、标线、信号灯和其他道路交通管理设施

一、受理

二、审核

三、复审

四、审定

五、告知

六、监督措施

审批项目名称:设置、移动、拆除道路交通标志、标线、信号灯和其他道路交通管理设施(审批类)审批项目编号:BJXSAGA033-2002(北京行审A类公安033号-2002年)

审批项目依据:《北京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1997年12月9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0号令发布)审批收费依据:本审批项目不收费 审批总时限: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程序:

一、受理

条件:

申办人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1、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包括申请单位名称和具体的申办内容;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3、出具正式图纸并经法定代表人签署意见。标准:申办人提交的材料齐全、规范、有效。本岗位责任人:秩序处受理人员。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对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填写审批流程表,给予申办人受理单,将申办材料转审核人员。

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即时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同时,向上一级备案。时限:即时。

二、审核

标准:

1、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现场勘察申办单位地点及周围的交通环境,设置、移动、拆除道路交通标志、标线、信号灯和其他交通管理设施的地点不在城市主干道(主路)、次干道(主路)和日交通流量大于5000辆的其他道路上。

3、申办的内容涉及规划、市政、园林、户外广告等管理部门的,还须出具上述单位同意的证明。本岗位责任人:秩序处审核人员。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

对符合标准的,必须提出同意批准的审核意见,填写审批流程表,将申办材料和审核意见转复审人员。

对不符合审核标准第1条的,中止审核,在审批流程表上签署本项审批“中止审核”的意见和理由后,退受理人员,并报上一级备案。

对不符合审核标准第2条和第3条的,终结审批,但必须在审批流程表上签署本项申请不予批准的意见及理由后转复审人员。时限:7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复审

标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秩序处复审人员。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复审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复审。

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在审批流程表上填写复审意见后转审定人员。

不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复审意见及理由,与审核人员的意见一并转审定人员,并填写审批流程表。时限:3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审定

标准:同审核标准。本岗位责任人:秩序处处长。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审定标准对复审意见进行审定。

同意复审意见的,在审批流程表上填写审定意见,退受理人员。

不同意复审意见的,应与复审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填写在审批流程表上,按原渠道退受理人员。时限:3个工作日内完成五、告知

本岗位责任人:申办人管界交通支队受理人员 工作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办事结果;

2、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3、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制发审批文书并归档。

对审定通过的,制作有关文书,通知申办人领取。

对退回的中止件,必须将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

对不予批准件,必须将理由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

审批工作结束后,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时限:2个工作日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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