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干部职务犯罪风险预防_领导干部职务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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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职务犯罪风险预防
------张远煌 北京师范大学
一、反腐倡廉的总体形势和现阶段领导干部面临的职务犯罪风险态势
社会新常态下领导干部面临的职务犯罪风险应该说正在显著的增加,切实增强职务犯罪风险防范意识和提高职务犯罪风险防范能力,不仅已经成为政府层面加强领导能力建设的重要内容,而且也是各级领导干部保障自身履职安全的重要条件。
职务犯罪风险增大表现的三个方面
(一)计划时代延续的权利不规范运用导致的官商伴生犯罪。
各级领导干部身处社会经济发展新形势下,手中还掌握着计划经济时代延续下来的许多不合时宜的重要的权利。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这些权利的不规范运用都可以转换成高额的利润或者巨大的利益。因此,手握公共权利的领导干部很容易成为市场主体围猎的重点对象。官员的职务犯罪与企业家犯罪之间往往存在着明显的伴生关系。那么这种伴生关系具体表现在党政官员犯罪的背后存在企业家对公共权利的收买行为。而在企业家犯罪的背后往往又隐藏着党政官员职务犯罪的支持,由此形成了官商合谋,利益均沾的大大小小的利益联盟。
例:原南京市市场季建业自述:
回过头来看看我的主要问题发生在一个20多年来的朋友圈。这是一个典型的双方都能获得好处的政商朋友圈,已经查明的一千多万元受贿款基本上都是商人朋友所给予的。
(二)不良的思维习惯和行为模式面对新要求蕴含重大职务犯罪风险。
在缺乏监督机制的体制下,加上法制观念比较淡薄,在现实生活中容易滋生和形成公共权利的私有化、部门化或行使权利不规范的思维习惯与行为模式。而这种思维习惯和行为模式即使没有外界的强烈诱惑,面对全面推行依法治国的新要求,其本身也蕴含着重大的职务发最风险。
(三)现阶段的反腐斗争,已经呈现出常态化和系统化的良好态势。
两个特点:
A、新一届党中央反腐败的决心和意志力十分坚定,反腐败活动的组织体系十分有力。
B、新一届党中央比先前的任何时候都更加注重反腐败的制度建设。
职务犯罪后被揭露被查出的概率比先前任何时候都要高。从2014年的统计看,本年度被查出的官员总数为改革开放36年来的最高。常态性反腐败五大体现:
1、从四风问题抓起,以小见大,通过作风建设夯实反腐败的基础。
2、主义在打击现阶段的同时,清理腐败存量。
3、注重加强反腐败专门机构,包括党的纪检监察部门和人民检察院的反贪机关的自身建设。
4、大力推进反腐败郭集合作,监理和完善海外追赃追逃制度,阻断贪官外逃和转移赃款的退路。
5、严密反腐败法律制度,加大惩治腐败分子的力度。(1)在执法层面对职务犯罪打击不力的现象正在被着力的纠正。
以前存在对职务犯罪的起诉率偏低,判处力刑法较轻,缓刑和假释率过高的现象现在已经得到有力的纠正。一批不符合假释条件的犯罪官员,陆陆续续地都被收监执行。更为重要的是,司法改革已经启动,犯罪就要遭受惩罚的必然性大大的提高。
(2)制度完善方面,我们党内的预防性制度体系正在形成中,对职务犯罪的刑罚规定也日趋严密。
表现最为明显的就是已经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刑法修正案
(九),通过并实施之后,我们的官员贪污受贿的数额即使不满5000元,如果情节严重,也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而不再是先前的仅仅是违纪违法的问题了。不仅如此,刑法修正案
(九)还新规定了专门针对职务犯罪的一些预防性措施。
二、职务犯罪的主要类型
职务犯罪的定义: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公职人员因为不正当地履行职责,或者不履行职责要求,损害公众对政府的信赖,依法应当受到刑法处罚的行为。
领导干部所触及的职务犯罪包括以下三类
1、腐败犯罪,最常见的就是受贿罪、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
2、渎职犯罪,这类犯罪属于实质性犯罪,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罪最为常见。
3、侵犯公民权利的犯罪,比如破坏选举罪、非法拘禁罪和刑讯逼供罪。
领导干部的职务犯罪,往往是多种罪名同时并发,并且各种职务犯罪之间存在着互为因果的内在联系。如收受贿赂后,就超越职权乱办事,或者放弃自己应当履行的监管职责,致使发生危害结果。
例:(1)贵州省常委廖少华:在犯受贿罪同时也犯了滥用职权罪。
(2)衡阳贿选案:检察机关向人民法院以破坏选举罪、行贿罪、受贿罪和玩忽职守罪提起公诉。
三、作为领导干部如何有效地预防自身的职务犯罪风险 就犯罪发生的基本规律而言,不良的社会环境无疑是诱发犯罪的主要原因。但具体到我们每一个人,不良环境在多大程度上能够改变自己,以及不良环境能否真正改变自己,那么主动权始终在我们自己手上。领导干部要远离职务犯罪的风险,关键在于立足于自身的职权特点,从自身做起,从身边做起。
有效避免职务犯罪的两个关键:
1、预防职务犯罪风险,必须首先把自己摆进去。如果只注意到对他人在政治上、纪律上提要求,忘记了更应对自己提要求,各种“有利于犯罪的思想”就会滋生。而存在“有利于犯罪的思想”,正是个体成为犯罪人的先决条件和根本原因。
领导干部职务犯罪的主观原因: 一是自视身份地位特殊; 二是有了特权思想;
三是自视是领导干部,尤其是处于大权独揽的一把手位臵,即使有违规违法行为,也认为不会查到自己身上。
有利于犯罪的思想----其实质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形成犯罪的欲望,二是寻找犯罪的合理化辩解。
犯罪的欲望是超出了个体的社会身份与社会地位的物质与精神需求。欲望的满足难以通过合法方式来达成,只能通过权力与利益交换来实现。犯罪的合理化辩解:个体为自己实施犯罪行为为寻找合适的借口或者根据,种种犯罪的合理化辩解因人而异,多种多样。比较常见的比如权力为我所有,权力是私人的,权力不用过期作废,守本分吃亏,违法违纪占便宜,以及没有功劳有苦劳,不能亏待自己。
增强能力:身居领导岗位的同志,在社会交往和工作中注意检讨和反思,有助于阻止犯罪欲望和犯罪自我辩解的形成,增强面对诱惑的抵抗能力。(1)礼尚往来是人之常情的心理;
在中国的传统文化中,人情阻力、面子文化根深蒂固,而人情化和关系网很容易使人在履行职务的过程中因为情面难却而放弃原则。尤其在与职务犯罪做斗争的新常态下,这种心理蕴含着很大的职务犯罪风险。
例:广东省纪检部门查处了一起72名干部涉案的乐昌市收受红包腐败窝案。该市9名常委涉案,收受的红包礼金共计450万元。这种塌方式的腐败之所以发生,会找到很多的原因。从涉案官员的思想层面看,无疑不是有这样的意识,婚丧嫁娶、生病住院、逢年过节,收一点下属或者朋友的红包不是什么大不了的问题。(2)补偿心理
补偿心理也是助长犯罪自我辩解的一种主要心理现象。这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看到身边比自己学历低能力差的人都发了财,觉得自己吃了亏。二是在职务升迁没有希望的时候,转而牟取实惠。三是接近了退休的年龄,认为再不捞一把就没有机会了。
例:原湖南省衢州市政协主席郑樟林:我快要退休了,自己退休后连现有的生活水平都维持不了,就产生了趁现在收点钱,把房子改变一下的想法。(3)侥幸心理
侥幸心理是心存犯罪后不会被查处,或者即使查处也可以获得从轻从宽的处罚。对于领导干部而言,这种心理个往往要更为突出,一方面一些领导干部有特权思想,认为自己地位高、权力大,党纪国法管不了自己,另一方面产生这种心理也有一定的事实依据。比如说有职务行为做掩护,犯罪方式比较隐蔽,在客观上增加了法律困难,有靠山、有关系作庇护等等。(4)法不责众心理
法不责众心理也是促成实施犯罪的一种常见的心理因素,实际中为什么窝案大量发生?这种塌方式的腐败、系统性的腐败,不时地见诸报端。从心理上看,这种法不责众心理起了很大作用,但是现实中我们可以看到,在现阶段这种心理的盲区已经被打破。(5)为公无过的心理
为公无过的心理是认为在履职过程中只要没有把好处往口袋里装,不是为了自己,是为了单位或者集体,就不应当被当作犯罪。这种心理在职务犯罪中常见,这也正是滥用权力牟取地方利益和小单位利益,臵国家与人民利益不顾的主要心理基础。
例:原国家体育总局跆拳道运动管理中心副主任赵蕾:利用职务便利为湖南省跆拳道项目提供帮助,并收受了30万元贿赂款。本案行贿人是湖南省体育局的局长,局长为了完成湖南省所提出的在全运会上夺取跆拳道项目金牌的任务。
2、切实增强法治意识,提高识别和抵御职务犯罪风险的能力。
职务犯罪风险的高低始终与我们自身法治意识的强弱,和履行职务行为的规范性如影相随。各位领导干部要有效预防职务犯罪风险,必须牢固地树立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基本法治理念。对于习惯了按照经验和长官意志办事的领导干部而言,法治意识的形成是个需要付出艰苦努力的过程。
法治精神在我国尚处于培育发展阶段,正如四中全会所指出的那样,我们的领导干部法律意识还比较淡薄,依法行政的能力亟待提高。而这种法律意识淡薄和依法行政的能力不足,正是职务犯罪风险增大的一个主要的现实因素之一。
三个镜头:镜头一:记者跟随一位市委书记调研时,这位书记在车上对记者大谈加强法治建设的紧迫性,尤其是领导干部带头示范的重要性。但一下车指挥撤迁的时候,很难感觉到他的法治思维。
镜头二:一位领导干部告诉记者当年他当市委书记时,一位朋友想让他干预一起法院审理的案件。他要搞法治,但是别人不相信。
镜头三:一位律师辞去法律顾问职位,原因是其领导在做决策的时候,一遇到法律的红线就要求他想办法突破,甚至做假文书来对付上面的监督,他实在受不到这样的煎熬,于是决定辞去法律顾问的职务。
以上三组镜头在某种意义上,就是我们国家现阶段的法治现状,就是我们具体的国情。法治之路可以漫漫,慢慢而修成,需要我们付出艰苦的努力。
亟待克服的认识误区和行为倾向:(1)认为犯罪风险距离自己很远。
职务犯罪风险对领导干部而言并没有特殊的距离,在某种程度上作为领导干部比一般老百姓、一般公务员更接近。犯罪风险始终存在或贯穿于履行职务的全过程。同时我们更要意识到在现实生活中违纪违法与犯罪之间并无鸿沟,往往只有一线之隔、一念之差。
犯罪与非犯罪的差别并不在于行为的动机本身,人类的所有行为都是为了满足一定的物质或精神需要,所以犯罪与非犯罪在公认价值上它是相同的,二者的区别仅仅在于手段和方式上不同。我们讲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则为正人君子,反之如果取之不道则为小偷或盗贼,那么道理就是这样地简单。可以说有无职务犯罪风险就在身边的这种紧迫或者危机意识,直觉决定了自己所面临的职务犯罪风险的高低。(2)职务一升迁,地位一提高就忘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规训。
领导干部职务犯罪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在主观上认为法律或者制度都是管别人的,不是管自己的,往往只是在东窗事发之后才想到法律也能管自己,但此时已经为时已晚。
身为领导干部,按章办事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就应当更强烈,更自觉。这也是对担任更高级职务的一种基本素质的要求。如果只意识到自己权力更大了,地位更高了,能管自己的人少了,可以凭自己的主观意识办事了,那么这种职务上的升迁无疑是把自己推向了职务犯罪的深渊,并同时给社会、给国家造成更大的危害。不少领导干部正是载在这种自我认识上的偏差上,这种认识上的偏差,导致了其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的行为。
(3)行使权力时,重为我所用,轻规范约束。一些领导干部潜意识里没有真正的把法律规范作为自己的行为准则或办事的根据,片面强调依法享有的权力。比如做党委书记的在大会小会上,都强调自己是领导班子的班长角色,所以忽视了履行作为领导班子班长的应有的义务或模范带头作用。
对自己有利的规定就执行,对自己不利的规定就不执行,甚至有法不依、独断专横。那么这就是实践中所谓的能人腐败的一种典型的特征。所以我们讲能人腐败就其实质而言,是个人能力比较强,但是按主观意识、按经验办事,忽视无视法律规定,不依法行政的具体表现。(4)重灵活变通,轻守法理念。
现在实际工作中就是对法治口头强调,行动违反,原则承认,具体违反。尤其是在对一些重大事项进行决策的时候,不讲程序、不讲议事规则。每当遇到问题或矛盾的时候,首先想到的是不是如何充分地利用现有的法律、政策和规章制度来处理,而是想着找关系、走后路,甚至规避法治政策,寻求捷径。
(5)犯罪后用“不知者不为过”的理由进行搪塞。有些领导干部在犯了罪在总结原因的时候说没有认真学法,不知道是犯罪,这实际上是在找节奏,推脱法律责任。比如说受贿人把受贿视为灰色收入或者正常的人情往来,把拍脑袋决策造成的重大损失看作是好心办坏事。
上述种种又发职务犯罪风险的观念、认识和行为模式,集中体现的是法治精神的群体性缺失,与人治传统的根深蒂固分不开。只有切实的增强我们自身的法治意识,努力提高识别或抵御职务犯罪风险的能力,在依法治国全面推进的大格局下,我们的各级领导干部才能够保证自己的履职安全。
四、领导干部如何推进本地区、本单位的职务犯罪预防活动。
1、首先要做好自己的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要以身作则;
2、通过教化使围观者能够形成清正廉洁不想腐败的自律意识;
领导干部通过教化使围观者能够形成清正廉洁不想腐败的自律意识,贯彻预防腐败或者职务犯罪的这一境界的形成需要众多的前提性条件,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因而通过制度建设有效地压缩职务犯罪的空间、条件和机会,形成不容易犯罪或犯罪后也能够较快发现的一种制度环境,才是符合规律的一种现实追求。在这方面着眼于我们各级领导干部领导能力的提升,强调两个基本原则。第一个是修路原则,第二个是零容忍原则。
(一)修路原则
修路原则强调当一个人在同一个地方两次出现同样的差错,或者两个以上的人在同一个地方出现了差错,那一定不是人的问题,而是制度有问题。此时作为管理者最重要的工作是什么?不是去管人,不是去要求犯错的人不要再犯作物,和对他进行追责,而是要着力完善和制定规则,以此杜绝和尽量减少类似错误或者差错的出现
法治思维:确立一个正确的预防职务犯罪的思维十分地重要,这个思维就是法治思维,通过法治的途径来预防和减少职务犯罪的发生是十分必要的。
忽视“路”的危害:作为领导者,如果一味地盯住思想不廉洁、自我要求不严格等这类个体性的犯罪原因,不仅效果不佳,而且就其行为的性质而言,这是领导干部在推卸在其位应谋其政的一种领导责任。更为严重的是,由于忽视了是路不好或者制度不好这一主要原因,即使一再地进行廉洁自律的教育,并对违规者予以处罚,也阻止不了不断有人摔跤,不断有人违规的现象的发生。那么周而复始,由于制度的缺失,违规者、摔倒者就会越来越多。
处理职务犯罪预防中制度与人的关系的三条基本原则: 第一条:预防职务犯罪的关键和核心是要及时发现或完善制度本身的问题,离开了制度完善的支撑,思想教育、事后惩罚,或者自裁都是苍白无力或难以为继的。
第二条:制度建设非一日之功,最有效的方法是立足于现有的条件,一步一步地完善,最终达成本地区、本系统的系统性完善,那么有了比较完善的制度体系,就能形成不便于以权谋私、滥用职权的微观环境,就能形成风清气正的环境,就能抵御社会大环境的不良信息。
第三条:通过有针对性的教育和培训,提升公职人员的职业素养也很重要。这种重要性在于任何制度本身都不大可能是十全十美的,都是由缺陷的,因为制度所要关住和管住的只是一般的情况。而对于个别的或者特殊的情况往往制度难以规范,因此通过提高公职人员的职业素养,就可以增强其面对规则缺陷或遭遇特殊情况时的识别能力或处理能力,同时公职人员职业素养的提高,也可以增强对制度的认同感,提高制度的执行力。
(二)“零容忍”原则
零容忍政策要求对即使是偶然的或者轻微的违法行为,也要及时地加以制止和追责,要杜绝下不为例的处理方式。包括反腐败在内的许多社会领域,我们面临的一个突出的问题就是相关的制度多,但有效的执行的少,其结果是违反制度的现象不断蔓延,在某些方面甚至到了积重难返的境地,这就是典型的一种破窗现象。
破窗现象:起源于1969年美国心理学家进行的一场实验。心理学家找来两辆一模一样的轿车,把其中一辆放到环境较好的社区,另一辆放臵环境比较差的社区,别且把后者车窗玻璃打坏,并把顶棚打开。观察的结果是这辆车当天就被人偷走了,而放在环境较好一点的社区的那辆车,一个星期也没人理睬。那么后来实验者又用锤子把这辆车的车窗玻璃敲碎,几个小时以后这辆车也被人偷走了。
如果有人打坏了移动建筑物的窗户玻璃,而这扇窗户又得不到及时的修护,那么别人就会因受到示范性的暗示去打烂更多的窗户,久而久之这些破窗户传递给人们的一种信息就是无人监管的无序状态。在这种公众麻木不仁的氛围中,违法犯罪进而会大量滋生。
破窗现象给我们带来的启示----第一扇长湖常常是导致事情恶化的起点。面对第一扇破窗户,人们常常会产生这样的心理暗示,窗子是可以被打破的,并且没有惩罚,这样在不知不觉中就会有打破窗户的第二双手、第三双手的出现。社会生活中的各种无序现象的产生,便是由此而引发的,这就是对初次违规行为也必须实行零容忍的根据所在,要防止不良效应的扩散,那就必须从违规行为的起点、初始阶段就强有力的加以介入。
市场经济的本质是法治经济,而市场经济的主体就是企业。在现代企业管理中,最本质的东西,最灵魂的东西往往就是法治精神。所以我们讲在很多方面如果我们的政府管理能够借鉴现代的一些企业的制度,对提高我们依法治理的能力,对提高我们依法办事的能力大有帮助和好处。
例:资深车工为了早点完工,把切割机前面的防护挡板卸下来放在了一边,工作更加方便和快捷,但是防护挡板就埋下了安全的隐患。车工的这举动被车间巡视的主管发现了,主管见此情景大发雷霆。车工触碰到的事公司安全的灵魂,所以不容姑息。上述案例的思考:对于工作人员由于能力水平方面的差异所犯的过错我们可以原谅,可以帮助他改正,但是在涉及到核心价值层面的一些东西,那么即使是初次的欧燕的这种小过错,都必须采取零容忍的态度。
能够做一名被打破窗户的修护者,既是预防职务犯罪能否取得成效的关键,也是衡量我们各级领导干部能力高低的一个重要的客观标准。在这方面千万不能出现抓大放小的事情,要预防只能从小错做起,从早做起,这样才能取得实际的成效。
我们无法选择环境,也可能无力去改变环境,但我们确实可以也应当作出这样的努力,那就是我们首先要使自己不要成为一扇容易遭受外界侵袭的破窗户,这是保障尽忠职责和履职安全的根本所在,也是保障我们自身幸福和家庭幸福的根本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