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简版江苏高校教师岗前培训教育法教程()_江苏省高校教师岗前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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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法治教与教育的法治化

依法治教的目的是要实现教育的法治化。教育法治化是教育法律化和制度化的简称,它是指国家机关制定完备的教育法律,并依照法律的规定来领导和管理教育事务,促进教育管理的法治化、制度化。为达到此目标,教育法治化要求做到:(1)主体合法;(2)内容合法;(3)程序合法;(4)救济有道。教育法治化必然要求进行教育法制建设。教育法制建设(教育法制化)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和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依法治教的必由之路。主要内容包括:(1)教育立法;(2)教育行政执法;(3)教育司法;(4)教育法制监督。

2.教育法的概念:国家拥有教育立法权的专门机关在其职权范围之内,依据教育立法程序制定或认可的调整教育法律关系,规范社会主体的教育行为,规定社会主体教育权利和教育义务的法律规范总称。3.教育法的基本原则(宏观,是指教育法体系的基本原则)

(1)依法治教的原则;(2)提高全民族素质,推进人的现代化的原则(3)依法保障教育主体合法权益的原则;(4)公民教育权利平等原则;(5)教育活动应当符合社会公共利益原则;(6)推进教育改革,促进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原则;(7)增加教育投入,保障教育经费稳定来源和增长的原则。4.教育法的渊源,是指教育法的形式渊源,即教育法律规范的效力来源。我国教育法的主要渊源:①宪法关于教育的法律规范;②有关教育的法律;③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教育的行政法规和军事法规;④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制定的行政规章;⑤地方性教育法规;⑥地方性教育规章和教育规范性文件;⑦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教育法的司法解释,我国政府加入的及其与外国政府缔结的有关教育的国际公约和条约。

5.法律体系是指一个国家全部现行法律所构成的内部和谐一致、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法律部门是法律体系的构成单位。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法律调整的对象和法律调整的方法。

6.我国的教育法律体系:教育法律体系是教育法作为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的系统结构,它是指一国现行教育法律规范所构成的完整的、内部协调一致的、有机联系的教育法律的整体系统。教育法的结构系统由下列教育法律子部门构成:(1)教育根本法(2)教育基本法(3)教育主体法(4)学前教育法(5)义务教育法(6)中小学教育教学法(7)高等教育法(8)职业教育法(9)民办教育法(10)教育行政法。

7.教育法与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关系:教育法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构成部分。教育法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在法律上的反映。另一方面,教育法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8.教育法与社会主义道德的关系(论述)★★道德与法律一样都属于社会调整体系的范畴,它们在本质上具有一致性,社会主义道德与教育法具有密切的关系。(1)社会主义道德是教育法规定的我国教育的重要内容。我国许多教育法规和规章中都有社会主义道德教育的专门规定,如中小学生道德教育纲要、中小学生和大学生守则等道德教育的规章。(2)社会主义道德的原则和规范贯彻于教育立法之中,是教育立法的道德基础。社会主义道德尤其是社会主义的教育道德对我国教育法的制定具有十分重要的影响,构成了社会主义教育立法的道德基础。(3)社会主义道德是教育法得以实现的伦理道德基础。教育法实施的基本途径还是社会主体自觉遵守教育法,这就要进行广泛的社会主义道德,特别是教育伦理和道德规范的教育,以推动我国教育法的高效实施。(4)教育法的顺利运行和高效实现,对于社会主义道德目标的实现、推动社会主义道德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法律与道德的差异表现在:调整范围方面;调整方法和手段方面。教育法运行与实施对社会主义道德的价值意义主要体现在:①教育法的运作与实现本身就包含社会主义道德教育受到应有的重视,社会主义道德原则和道德规范得到普及;②教育法的顺利运作和高效实现也意味着贯彻于教育法中的社会主义道德得到贯彻;③教育法运用国家强制力使一些社会主义道德试图解决而无法调整的教育关系得到调整和规范。

9.教育法与政策的关系(论述)★★政策是一个国家、一个政府处理国家事务、公共事务,调整各种社会关系的路线、方针、规范和措施的统称。教育法与政策既有紧密联系,又有区别,两者不能相互替代。教育法与政策的关系主要表现为:(1)党和国家的教育政策是我国教育法的精神内核和灵魂,对教育法具有指导作用。教育法只有充分体现党和国家的教育政策的精神才符合国家和人民的利益。(2)教育法是党和国家教育政策的规范化和法制化。教育政策应当通过教育法的形式法律化和制度化,以保障教育政策的权威性和稳定性,以有利于国家运用现代法律手段保证党和国家教育政策的贯彻执行。(3)具体的教育政策应当符合教育法的基本原则和规范的要求。党和国家的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在教育法规定的原则和规范的范围内,根据国家教育事业发展的实际情况,针对教育发展中的相关问题制定和实施具体的教育政策,教育政策不能与教育法相抵触。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由全国人大于1995

年3月18日通过,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立法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宗旨:①为了发展教育事业;②提高全民族的素质;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的义务;(3)教师有③为了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教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的义务;(4)教师有关心、育法》第1条规定:“为了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族的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的义务;(5)教师负有制止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害学生合法权益的行11.《教育法》的基本原则:(1)坚持思想道德教育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的义务;原则。在各级各类教育中,必须对受教育者进行思想6)教师有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道德教育。首先要进行爱国主义教育、集体主义教育平的义务。

和社会主义教育,这是思想道德教育的中心内容。还24.教师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要进行法制和纪律,人生理想等方面的教育。(2)继(1)教师的权利往往是另一方的义务,反之亦然;(2)承和弘扬民族优秀历史文化传统与吸收人类优秀成教师的权利和义务具有相对性特征;(3)教师的权利果相结合的原则。植根于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之中与义务具有转换性特征,教师行使权利过度,可能会的现代教育,要正视历史,去其糟粕,取其精华,同带来相应的义务;(4)最后,教师的权利与义务是同时又要给传统文化注入时代精神。(3)教育必须符合时发生的,教师在取得权利的同时,也就应承担相应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所有的教育行政管理部的义务。

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以维护国家25.教师资格由四个要素构成:国籍要素、思想品德和社会公共利益为出发点,教育活动必须接受国家和要素、业务要素、学历要素。社会的依法管理和合法监督。(4)教育与宗教相分离26.教师资格的限制和丧失:的原则。宗教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教育领域的学(1)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校以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育教学活动,不得在学校这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受到法律限制一非宗教活动场所宣传宗教思想,发展宗教教徒。(5)禁止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公民受教育机会平等的原则。(6)教育要适应社会主教师资格。(2)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品行不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原则。(7)教育以汉语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文字为基本教学语言文字的原则。

撤销教师资格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12.学校教育制度又称学制,是规定各级各类学校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性质、任务、入学条件、修业年限以及它们之间的衔门收缴。

接的关系的制度。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27.教师聘任制度包括招聘、续聘、解聘和辞聘。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

28.《高等教育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8年813.义务教育制度是国家依法对适龄儿童、少年实施月29日通过,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立法宗旨:的一项教育制度。具有强制性,要求所有适龄儿童、①为了发展高等教育事业,实施科教兴国战略;②为少年必须进入学校,接受规定年限的学校教育;义务了依法治教,规范高等教育活动;③为了加快高等教教育也具有公共性,教育经费由国家承担。(了解)育改革的步伐。《高等教育法》第1条规定:“为了发14.职业教育制度和成人教育制度是我国教育制度的展高等教育事业,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社会主义重要组成部分。职业教育是对学生进行的从事某项职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业或生产劳动所需要的职业知识、职业技能和职业道本法。”

德教育。成人教育是通过业余、脱产或者半脱产的途29.高等教育的性质、方针和任务:

径,对成年人进行教育。(了解)

(1)性质:我国的高等教育的性质必然是社会主义15.学业证书制度,经国家批准设立或认可的学校及性质的高等教育。首先,我国的高等教育是与我国的其他教育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学历证书或者社会主义建设密不可分的,是由社会主义社会的性质其他学业证书。学业证书是指由国家批准设立或者认决定的;其次,我国的教育事业始终是在马克思列宁可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在该学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的指导下成长和发展校或者该其他教育机构正式注册并完成了相关学业的;再次,我国宪法中明确确立了四项基本原则是我的受教育者颁发的,证明其完成学业情况的凭证。可国社会主义各行各业建设的基本原则,高等教育的一分为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三类。切活动同样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最后,高等教育16.学位,是由国家批准或者许可的有学位授予权的的性质决定了我国的高等教育必然要坚持“三个代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颁发给相关人员的一种凭证。学表”的重要思想。(2)方针:高等教育必须贯彻国家位制度是国家赋予其学位授予权的单位对达到一定的教育方针,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与生产劳学位水平或者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授予一定的学位,动相结合,使受教育者成为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并向其颁发相应的学位证书的制度。我国的学位分为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主要体现在:学士、硕士、博士三个等级。学位学科门类:哲学、首先,高等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其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次,高等教育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最后,根本目农学、医学、军事学共11类。

标是培养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我国的学位管理工作主要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负责。(3)任务: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授予;博士、硕士门人才,发展科学技术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授予。设。★

17.教育督导制度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授予所属教育30.高等学校设立的条件

部门,对所辖地区的教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1)总体要求:《高等教育法》第24条规定:“设立和指导的制度。(了解)

高等学校,应当符合国家高等教育发展规划,符合国18.教育评估制度是指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或经认可的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以营利为目的。”①高社会组织,依据一定的教育目标和标准,对学校的办等学校的设立应当在国家教育事业发展的总体框架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等方面进行评估和估量,以保证基内进行,按照国家教育事业发展的总体规划进行高等本办学质量的一项制度。(了解)

学校的设立规划。②高等学校设立应当符合国家利益19.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不履行法律义务或者侵犯他和社会公共利益。③我国的高等学校不得以营利为目人合法权益时所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法律责任的构的。(2)设立条件(实质条件):我国高等学校的设成要件有:①责任主体;②违法行为;③损害结果;立应当满足这样几个方面的条件:①有自己的组织机④因果关系;⑤主观过错。

构和设立章程;②拥有相应数量的合格教师;③拥有20.教师是指履行教育教学责任,承担教书育人、培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教学设施、设备等条件;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④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使命的专业人员。

31.高等学校的法人资格:高等学校自批准设立之日21.《教师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3年10月31起取得法人资格。高等学校的校长为高等学校的法定日通过,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立法宗旨:为代表人。

了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建设具有良好品德修养和业32.高等学校的办学自主权:(1)招生权(2)专业务修养的教师队伍,促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制定本设置权(3)教学自主权(4)科研与服务自主权(5)法。立法宗旨主要体现在:(1)维护广大教师的合法海外交流自主权(6)学校内部人事管理的自主权(7)权益,保障教师待遇和社会地位的不断提高,使教师财产管理自主权。

行业成为社会上受人尊重的职业,是制定教师法的主33.我国高等学校的内部管理机制,自1989年以来要目的;(2)加强教师队伍的规范化管理,确保教师主要实行党委领导下校长负责制。实质是集体决策,队伍整体素质的不断优化和提高;(3)促进社会主义个人负责。集体决策的表现形式:高等学校的校长在教育事业的发展。

处理前款规定的有关事项时,应当主持召开校长办公22.教师的权利:(1)教师享有进行教育教学活动,会议或者校务会议进行。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的权利;(2)教师享有从事34.高校教师聘任的原则

科学研究、学校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1)高等学校必须是合法设立的学校,受聘教师应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3)教师享有指导学生当具备高等学校教师的教师资格和任职的基本条件。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品行和学业成绩的权利;(4)(2)订立聘任合同必须遵守平等自愿的原则。(3)教师享有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聘任合同的内容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尊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的权利;(5)教师享有对重合同双方的权利,明确合同双方的义务。(4)订立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聘任合同的形式必须合法。

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高等学校教师的除了像有教育法和教师法所规定的与学校民主管理的权利;(6)教师享有参加进修或者基本权利外,还享有这样几个方面的权利: 其他方式培训的权利。

享有必须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的权利;参加培训,23.教师的义务:(1)教师有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提高业务素质的权利;开展科学研究和叙述交流的权道德,为人师表的义务;(2)教师有贯彻国家的教育

利;接受公正考核的权利。

35.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必须是中国公民;(2)遵守中国的宪法和法律;(3)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4)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5)具有相应的教学能力;(6)获得相关部门的认定资格。36.高等学校学生的权利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5条规定了高等学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的权利:(1)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2)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3)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4)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5)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出诉讼;(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37.高等学校学生的处分

(1)处分条件:违法、违规、违纪。学校给予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2)纪律处分的种类: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3)处分的程序:①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②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应当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③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④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⑤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⑥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述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述。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⑧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30个工作日内,应当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答复。⑨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⑩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38.高等学校颁发学业证书的条件规定:

(1)第31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2)第32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是否可以补考、重修或者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以及是否颁发毕业证书,由学校规定。对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3)第33条: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学位授予单位应当颁发学位证书。(4)第34条:学满一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应当颁发肄业证书。(5)第59条:高等学校应当为毕业生、结业生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39.高等学校违反高等教育法的法律责任:(1)招生方面(2)收费方面(3)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4)财务管理制度的40.高等学校教师违反高等教育法的法律责任:(1)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行为的法律责任。应当由所在高等学校及其他高等教育机构或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2)高等学校教师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行为的法律责任。由所在高等学校及其他高等教育机构或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由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情节严重的还要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直至刑事责任。(3)高等学校教师弄虚作假的行为的法律责任。

41.职业教育:是相对于普通教育和成人教育而言的,指国家为实现以初中后为重点的不同阶段的教育分流,通过开办或允许开办各级各类的职业教育学校和各种形式的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劳动者的劳动素质,增加劳动者的就业渠道,为社会输送大量专业型、技术型和应用型人才的一种教育活动。

42.《职业教育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6年5月15日通过,自1996年9月1日起施行。立法宗旨:《职业教育法》第1条规定,为了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发展职业教育,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表现为:①推进科教兴国战略,加速提高广大劳动者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②实行依法治教,使复杂的职业教育活动走向规范化、有序化;③职业教育立法是为了发展职业教育。立法依据:宪法、劳动法、教育法。职业教育法不适用于国家机关实施的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专门培训。

43.建立职业教育体系的原则★:

(1)实施有计划、有重点的教育分流的原则;(2)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并举的原则;(3)职业教育与其他教育互相沟通、协调发展的原则。44.职业教育的形式: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

45.职业培训是以就业、转业或提高职业能水平为目的的非学历职业教育活动,是职业教育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职业学校教育所无法代替的。主要形式:①从业前培训②转业培训③学徒培训④在岗培训⑤转岗培训⑥其他职业性培训。

46.职业教育实施的原则★:(P148理解)(1)加强职业道德教育的原则。在职业教育中,除向劳动者传授职业技术知识外,还应强化劳动者的职业道德教育,要使劳动者培养起职业荣誉感和责任感,使他们认识到自己所负的职业责任和社会责任,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职业观、人生观与价值观。(2)实行产教结合的原则。(简答)实行产教结合是职业教育的性质特点所决定的,也是职业教育的培养目标所决定的。产教结合原则的含义是:职业教育的发展要与国民经济发展的总体需要相适应,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要与经济部门、产业界、用人单位等建立紧密地联系与协作。★(3)建立终身学习体系的原则。现代社会生活的快节奏和信息化社会所带来的知识结构更新换代的频率加快,使终身学习、终身教育现实地摆在了教育者和受教育者的面前。职业教育也不例外。

(4)重视农业、科技和职业教育紧密结合、协调发展的原则。在职业教育发展中,必须把办好农业教育放在十分重要的地位。一方面,在政策上适当倾斜,增加对农业职业教育的投入,引导毕业生从事农业生产和农产品开发;另一方面,学校要鉴定为农业服务的方向,深化教育改革,使教学内容与农民的发家致富紧密结合,培养具有创业精神和解决农业实际技术问题能力的人才。

46.义务教育是国家用法律形式规定对一定年龄的儿童实施的某种程度的学校教育。基本特征★:强制性,全面性,权利性和公共性。

47.《义务教育法》是国家强制推行义务教育而制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以国家、社会、家庭、个人在实施义务教育中的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了解)

48.《义务教育法》立法宗旨:为了发展基础教育,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和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法。立法依据:宪法和我国现实情况。

49.义务教育法律关系(1)义务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国家、社会、学校、家庭和个人(适龄儿童,少年)。

(2)义务教育法律关系内容:各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大致看)(3)义务教育法律关系客体:义务教育是义务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

50.义务教育法修改的主要内容:

修改:2004年6月7日,由教育部起草的《修订稿》上报国务院,2006年1曰14日由温家宝主持的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修订草案。由原来的18条增至95条,修改的内容包括:

①教育经费,制定相关经费标准,中央和各级政府共同负担经费并落实,教育经费向农村倾斜,薄弱学校倾斜;②实施素质教育,规范教学内容,严格课程管理,将德智体美有机统一,培养学生独立思考和创新能力;③合理配置义务教育资源,经费投入向农村倾斜,薄弱学校倾斜,引导鼓励高校毕业生和教师从事义务教育工作,特别到农村任教,促进学校均衡发展;④加强学校管理,保证学校安全,规范学校收费;⑤加强教师培养和管理,提供教师思想道德和教学业务水平,改善其工作和生活条件;⑥减少教科书的种类,提高教科书的质量,降低教科书成本,防止利用教科书非法牟利;⑦学校安全被首次写入义务教育法;⑧公共财政体制的议题是义务教育法修改最重要的内容。

51.《民办教育促进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2年12月28日通过,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立法宗旨:为了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具体内容如下:①推进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②实现民办教育的规范有序发展,维护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③积极推动民办教育的快速发展。指导方针: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立法依据:宪法和教育法。适用范围:《民办教育促进法》第2条规定,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活动适用本法。

52.民办教育的性质:民办教育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

53.民办教育的法律地位: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国家保障民办学校办学自主权。

54.民办教育的基本原则:

(1)民办教育的公益性原则。教育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是我国教育法的基本规定,民办教育法作为教育法的下位法,不得与教育法相抵触,否则无效。“民办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必要的费用后出资人可以从办学节余中取得合理回报。”★(2)民办教育与公办教育相应主体平等原则。从原则和指导思想上破除了长期以来的民办与公办不平等的禁锢,而且具体规定了学校、教师、受教育者在哪些具体方面享有与公办教育相应主体享有同等权利,为基本原则的落实和贯彻提供了保障,为民办教育的发展提供了足够的动力,使民办教育举办者、学校、教师、学生消除了顾虑。(3)鼓 励保护原则。(4)民办教育规范有序发展原则。行政诉讼的管辖: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移送管辖、第九章教育权的法律救济 ★★ 指定管辖。55.教育侵权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公民、法人和其他行政诉讼的第三人,是指同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组织违反教育法律、法规的一般规定,直接或间接剥害关系,而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到诉讼中的夺其他主体的教育权和受教育权,使其合法权益受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侵害而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教育侵权行行政诉讼的程序:(1)起诉与受理(2)第一审程序为特征:(1)违法前提的特殊性;(2)违法主体的多(3)第二审程序(4)审判监督的程序(5)执行程样性;(3)违法性质的双重性;(4)救济方式的综合序。审判监督程序又称再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已性。(P222具体表述)经发生法律效率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56.法律救济的基本含义: 的规定,依法再审的程序。再审程序即可由原审法院一是指为权利受到损害的受害者提供法律上的补的院长提请审判委员会决定而启动,也可由人民检察偿,使受损害的权利得到恢复和补救; 院的提起抗诉而引发。二是指通过救济受害者,使被扭曲、破坏了的社 会关系得以矫正和恢复,从而使个别的法律主体仍然可以在恢复正常的法律关系中正当地享有权利。法律救济的特征:事后性;权利性;恢复性与弥补性。57.教育权的法律救济即是指当学校、公民的教育权和受教育权受到行政主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当行为的侵害时,由法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程序予以矫正、恢复或补救,使之能正当享有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的法律活动。58.我国教育权法律救济的基本原则:★★★(1)事后救济的原则。该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教育权法律救济行为均发生于教育实体法所赋予的权利遭到侵害之后。只有侵害教育权益的不法行为发生之后,受害的当事人才能寻求相应的教育权法律救济,一般不存在事前救济或事中救济。(2)救济主体法定的原则。该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有权进行法律救济的国家机关要由法律明文规定,不是任何国家机关随心所欲就可以实施教育权的法律救济行为。受害人的权利救济请求也只能向法定的国家机关提起,即只有法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程序才有矫正和分配社会正义的权力,才能进行教育权的法律救济。(3)正当程序原则。法定的国家机关在进行教育权的法律救济,矫正和分配社会正义的过程中,必须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59.我国教育权法律救济体制构成:教师申诉制度、学生申诉制度、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60.教育申诉制度是指各级各类学校的教师和学生对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政府有关部门作出影响其利益的处理决定不服,或者在其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依法行使申诉权,向法定的国家机关声明不服、申诉理由、请求复查或重新处理的一项法律制度。教育申诉制度的特点:①教育申诉制度由教师申诉制度和学生申诉制度两部分组成;②教育申诉制度是一项正式的法律救济制度;③教育申诉制度是一项专门性的申诉制度;④教育申诉制度是一项非诉讼意义上的行政申诉制度。61.申诉书的内容包括:(1)申诉主体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住址等,委托代理的,还应包括指定代理人的有关情况;(2)被申诉主体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性别、职务、住址等;(3)申诉要求,指申诉主体认为被申诉主体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或不服被申诉主体的处理决定,而要求受理机关进行处理的具体要求;(4)申诉理由,指写明被申诉主体侵害其合法权益或不服被申诉主体的处理决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并陈述相应理由;(5)附项,指写明并附交有关的物证、书证或复印件等。62.教师申诉制度的管辖分为:隶属管辖、地域管辖、选择管辖、移送管辖。此外还有协议管辖和指定管辖。63.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即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法律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依法可以向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即复议机关)对原具体行政行为进行重新审查并作出相应裁决的活动及其制度。行政复议的特征:(1)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存在和争议是行政复议的前提条件;(2)行政复议以行政相对人为申请人,以行政主体为被申请人;(3)行政复议是一种行政活动,是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一种活动;(4)行政复议以行政主体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为审查内容;(5)行政复议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6)复议机关包括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上一级机关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机关和组织;(7)行政复议具有不同的法律效果。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1)合法性原则;(2)及时性原则;(3)准确性原则;(4)便民性原则。行政复议的管辖:上级管辖、本级管辖、特殊管辖、移送管辖、指定管辖。行政复议的程序:申请(十五日为限)、受理(复议机关十日内处理)、审理、决定、执行。64.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制度。行政诉讼的特征:①诉讼前提的特殊性;②诉讼被告的恒定性;③诉讼主体的多样性;④程序启动的被动性;⑤审理对象的限定性;⑥举证责任的倒置性。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①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②起诉不停止执行的原则。③被告负举证责任原则。④不适用调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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