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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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的规定
为落实《教育法》、《义务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保护学生身心健康,发扬我校“爱生如子”的优良传统,促进学生健康成长,特规定如下:
一、严禁推、拉、打学生,严禁摔学生的学习用品,撕毁学生书本、作业等学习资料。
二、严禁以站体罚学生。学生因违纪需站立提醒的不得超过5分钟,不得令其面壁而立或站在公共场所置之不理,请到办公室的,必须有老师在场教育。
三、严禁把学生赶出课堂。个别学生因影响上课不得不请出课堂的,必须交代其他老师帮助教育,下课后必须及时妥善处理。严禁驱赶学生离校,学生到校上课后不得以任何理由责令回家(个别因病需与家长取得联系后妥善处理)。)
四、严禁罚抄作业。学生作业出现差错,原则上就错题或错误部分订正。文科为强化记忆要求订正的作业,错题量少的,最多不超过三遍,错题量多的,应酌情减少订正的题目和遍数。
五、严禁“封建家长式”的训斥学生。不得使用歧视、侮辱人格、威胁恐吓学生等教育忌语,批评学生严禁影射、株连家长。不得任意传唤家长到校。
六、严禁以“留”体罚学生。放学后应组织学生按时离校,确实需要留下个别教育辅导的必须有老师在场,不得影响学生身体健康。
七、严禁以停止考试或拒批作业体罚学生。
上述规定须认真执行,若违反其中一条者,一经查实,以体罚变相体罚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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