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经济法》预习知识点(十六)_中级经济法知识点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中级经济法》预习知识点(十六)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中级经济法知识点”。

2018年《中级经济法》预习知识点(十六)【知识点】:商业汇票的基本概念

1.汇票的类型

(1)根据出票人的不同,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2)商业汇票根据承兑人的不同,分为商业承兑汇票(企业出票、企业承兑)和银行承兑汇票(企业出票、银行承兑)。

(3)商业汇票分为即期商业汇票(见票即付)和远期商业汇票。

2.商业汇票的付款日期

商业汇票根据付款日期(俗称“到期日”)的不同,分为见票即付、定日付款(到期日为确定的日期)、出票后定期付款(根据出票日期确定到期日)和见票后定期付款(根据承兑日期确定到期日)四种类型。

3.商业汇票的提示承兑期限

(1)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需承兑

(2)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到期日前提示承兑

(3)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出票之日起1个月内提示承兑

【解释】汇票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将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

4.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

(1)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2)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5.票据权利的消灭时效

(1)付款请求权的消灭时效

①持票人对“汇票承兑人”的付款请求权,消灭时效期间为2年,自票据到期日起算。

②持票人对“本票出票人”的付款请求权,消灭时效期间为2年,自出票日起算。

(2)追索权的消灭时效

①持票人对“汇票出票人、承兑人”的追索权,消灭时效期间为2年,自票据到期日起算;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算。

②持票人对“本票出票人”的追索权,消灭时效期间为2年,自出票日起算。

③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追索权,消灭时效期间为6个月,自出票日起算。

④汇票、本票、支票的持票人对其他前手的“首次追索权”,消灭时效期间为6个月,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算。

⑤汇票、本票、支票的被追索人对其他前手的“再追索权”,消灭时效期间为3个月,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算。

【知识点】:商业汇票的背书

1.记载事项

(1)绝对应记载事项:背书人的签章

(2)相对应记载事项:背书日期(未记载的,视为到期日前背书)

(3)可以补记:被背书人名称

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相关连接】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前手”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2.附条件的背书

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即不影响背书行为本身的效力,被背书人仍可依该背书取得票据权利。

3.部分背书、多头背书

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2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4.背书连续

(1)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如果背书不连续,付款人可以拒绝向持票人付款,否则付款人自行承担责任。

(2)对于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形式(如税收、继承、赠与)取得汇票的,不受背书连续的限制。只要取得汇票的人依法举证,表现其合法取得汇票的方式,证明其票据权利,就能享有票据权利。

【知识点】:商业汇票的出票

1.绝对应记载事项

汇票上必须记载的事项包括:表明“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和出票人签章。

(1)金额(2016年单选题)

①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否则票据无效。

②票据的“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能更改,否则票据无效。

③金额必须是固定的数额,如果汇票上记载的金额是不确定的(如100万元以下),汇票无效。

④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但汇票、本票不能补记。汇票在出票时未记载收款人名称、金额的,该汇票无效。

(2)出票日期

在出票日期、背书日期、保证日期、承兑日期、付款日期中,只有“出票日期”属于绝对应记载事项。

(3)出票人签章

①商业汇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为该法人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②出票人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票据无效。

2.相对应记载事项

(1)付款日期

未记载付款日期的,视为见票即付。(2015年简答题)

(2)付款地

未记载付款地的,以“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

(3)出票地

未记载出票地的,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3.非法定记载事项

(1)签发票据的原因或者用途;

(2)该票据交易项下的交易合同号码。

4.出票的效力

(1)对出票人的效力

出票人成为票据债务人,承担担保承兑和担保付款的责任。

(2)对收款人的效力

收款人取得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追索权,以及以背书等方式处分其票据权利的权利。

(3)对付款人的效力

出票是出票人的行为,票据上虽然记载了出票人委托“付款人”无条件支付票据金额的内容,但这仅仅是出票人的记载,付款人自己并未在票据上签章。

因此,付款人并不因此而承担票据责任。只有当付款人在票据上承兑之后,才基于该票据行为而成为票据的主债务人。此时,其称谓即从“付款人”改为“承兑人”。

(本文来自东奥会计在线)

《《中级经济法》预习知识点(十六).docx》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中级经济法》预习知识点(十六)
点击下载文档
相关专题 中级经济法知识点 知识点 经济法 十六 中级经济法知识点 知识点 经济法 十六
[其他范文]相关推荐
    [其他范文]热门文章
      下载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