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小微企业孵化示范基地动态管理办法_小微企业孵化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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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小微企业孵化示范基地动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自治区小微企业孵化示范基地(以下简称“孵化示范基地”)的管理,保证孵化示范基地各项工作正常有序地开展,促进孵化示范基地的可持续发展,充分发挥示范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自治区非公有制经济服务局认定的自治区小微企业孵化示范基地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自治区非公有制经济服务局负责孵化示范基地的认定、考核及取消称号。
第四条 孵化示范基地坚持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孵化示范基地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孵化示范基地承担基地的日常管理、运营、企业服务和信息报送工作。
第三章 管理与考核
第六条 孵化示范基地从通过认定之年起,应按年度考核要求报送年度孵化工作情况、财政资金使用自查报告。并提供孵化对象名单、孵化成功企业及退出企业名录,孵化对象营业执照和税务缴交凭证等。
第七条 建立信息库。由孵化示范基地对入驻基地内在孵企业的基本情况、经营状况等信息予以登记,并建立相应动态跟踪服务信息库。按要求报送自治区非公有制经济服务局和当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
第八条 建立统计监测。每月度由孵化基地服务管理人员对在孵企业经营状况进行统计汇总,在下月5日前递交报表,报送自治区非公有制经济服务局和当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
第九条 自治区非公有制经济服务局每年对孵化示范基地进行一次考核。
考核程序:
(1)自治区非公有制经济服务局发出书面通知;(2)个孵化示范基地根据评估考核要求准备材料;(3)各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对考核材料进行初审,并报送自治区非公有制经济服务局。
(4)根据考核指标体系进行打分(5)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予以公布
第十条 对管理规范、营运良好、孵化成功率高、创业带动就业成效显著、考核评定为优秀的孵化示范基地,可推荐参评“国家级小企业创业基地”,并给予适当奖励。
第十一条
创业孵化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认定部门取消其示范资格,收回创业孵化示范基地。
(一)不履行服务承诺,一年内被孵化对象有效投诉3次以上,或者孵化成效较差,孵化成功率低于30%的;
(二)违法违规经营,或允许孵化对象违法违规经营的;
(三)弄虚作假、虚报瞒报套取财政补贴,或未按规定使用财政补贴资金的;
(四)已不具备创业孵化功能,孵化性质发生改变的;
(五)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考核时所报材料内容虚假,经整改仍存在严重问题的;
(六)有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 年 月 日起实施。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非公有制经济服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