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民用爆炸物品流向登记_民用爆炸物品十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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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炸物品流向登记“日清点、周核
对、月检查”制度
9.1 目的按照公安部《从严管控民用爆炸物品十条规定》的要求,加强民用爆炸物品流向管理,特制度本制度。9.2 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河南省现代爆破技术有限公司采购、使用的民用爆炸物品。9.3 管理要求
9.3.1 保管员是民用爆炸物品流向登记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民用爆炸物品流向登记的记录,并保证记录正确可靠。
9.3.2 保管员每日清点一次库存民用爆炸物品,做到当班账实相符。爆破施工过程中,领用发放全程摄像。爆破技术员、安全员、爆破员和保管员,同时在场,按照前一天上报给公安局的爆破设计单爆破员领取火工品使用量,保管员分发,安全员在旁监督,领取完毕,“一人三员”签字确认。运输至爆破作业点后各司其职,爆破员装药,安全员监督,爆破技术员指导,警戒爆破,整个过程视频拍摄留档。当班爆破结束后,剩余物品“一人三员”共同清点、核对、记录,全部清退回库,先交由保管员签字确认,然后共同签字确认爆破消耗,存档备查。保管员清点当班库存是否与以上记录一致。
9.3.3 安全管理负责人每周核对一次流向登记记录和库存民用爆炸物品做到账实相符。核对流向登记记录是否详实清楚,签字是否完善,记录与库存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是否一致,签字确认,存档备查。9.3.4 主要负责人每月检查一次流向登记制度落实情况,检查安全管理负责人周核对情况,流向登记记录与库存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是否一致,签字确认,存档备查。9.4 执行标准
9.4.1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9.4.2 本制度解释权归安全技术科。
严格执行民用爆炸物品登记“日清点、周核对、月检查”制度,签字确认,存档备查;发放、领用爆炸物品时,保管员、安全员、爆破员必须同时在场、登记签字、监控录像;爆破作业后,增设项目技术负责人签字确认使用的爆炸物品品种、数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