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职务犯罪的原因及预防_论职务犯罪及其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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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职务犯罪的原因及预防
一.职务犯罪的现状及危害
2005年3月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贾春旺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所作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中指出,一年来,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涉嫌职务犯罪的国家工作人员43757人,比上年增加0.6%。其中涉嫌贪污贿赂犯罪35031人,渎职侵权犯罪8726人,共提起诉讼30788人。通过办案为国家挽回直接经济损失45.6亿元。立案侦查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百万元以上案件1275件,比上年增加4.9%。立案侦查涉嫌职务犯罪的县处级以上国家工作人员2960人。其中厅局级198人,省部级11人,已提起公诉1980人。共抓获在逃职务犯罪嫌疑人614人,一批携款外逃的重大犯罪嫌疑人被缉捕归案。
当前,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职务犯罪仍处于高发期,发案率居高不下,涉案金额越来越大,犯罪人的地位越来越高,窝案、串案越来越猖獗。近年来,职务犯罪的大案要案主要有:
1.刘方仁案件。刘方仁原系贵州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先后22次收受贿赂折合人民币667万余元。2004年6月29日被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2.麦崇楷案件。麦崇楷原系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政法委副书记。因受贿106万元(伙同其子麦永成受贿1013万元)。2003年12月24日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
3.王炬案件。王炬原系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副市长。因犯受贿罪和滥用职权罪于2003年11月29日被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和7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20年。
4.李信案件。李信原系山东省济宁市副市长。因受贿450万元,2005年7月4日被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5.陈希同案件。陈希同原系北京市市长、市委书记、国务委员、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因犯贪污罪和玩忽职守罪于1998年7月31日被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3年和4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16年。
6.欧阳德案件。欧阳德原系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兼东莞市委书记。1995年12月30日被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
此外,还有原云南省省长李嘉廷受贿案、原河北省副省长丛福奎受贿案、原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成克杰受贿案、原江西省副省长胡长清受贿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原广西区副主席徐炳松受贿案等等。
职务犯罪严重破坏了公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损害了国家工作人员人民公仆的形象,玷污了党和政府的声誉,侵蚀了党和国家的健康肌体,威胁到国家政权存在的基础,有的还给国家和人民利益直接造成了重大损失。
首先,职务犯罪严重影响了市场经济秩序的建立,危害了经济资源的有效配置和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危害了平等竞争的市场秩序。影响了经济决策及政策的制定和执行,使有的政策没有发挥应有的效能。影响了国家对通货膨胀的有效控制和社会财富的合理分配。
其次,职务犯罪制造社会矛盾,引发社会冲突,对政局稳定起着极大的破坏作用,与中央提出的构建和谐社会相悖。打击职务犯罪关系到我国改革开放的成就,关系到党和国家的兴衰命运,是“关系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严峻斗争。”
再次,职务犯罪毒化社会风气,腐蚀人的精神,使人道德沦丧,不择手段攫取权力,使整个社会充满奢靡之风,严重阻碍社会的进步。正如邓小平同志所说的:“风气如果坏下去,经济搞成功又有什么意义?会在另一方面变质,反过来影响整个经济变质,发展下去会形成职务犯罪、盗窃、贿赂横行的世界。”
二.职务犯罪的概念、类型和特点
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在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中依照法律、法规或组织规章等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贪污受贿、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破坏国家对职务行为的管理活动,依照刑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从惩治职务犯罪的情况来看,当前职务犯罪的类型主要有渎职型职务犯罪,如玩忽职守罪;占有型职务犯罪,如贪污罪;交易型职务犯罪,如受贿罪;挪用型职务犯罪,如挪用公款罪;司法职务犯罪,如徇私枉法罪;公司、企业职务犯罪,如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金融职务犯罪,如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在上述各类职务犯罪中,发生比较频繁、危害比较严重的是贪污、贿赂、挪用公款、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犯罪。
目前,我国职务犯罪的主要特点有:
1.大案要案急剧增多。过去贪污受贿数万元可称为大案,而现在涉案金额在几十万元、几百万元甚至上千万元的也屡屡出现,其中还有不少案件发生在内陆省份和偏远地区。
2.领导干部卷入职务犯罪活动的人数大有上升之势。虽然涉案人员的绝对数量不多,但由于卷入者位高权重,所造成的破坏性后果极为惊人。另一方面,涉案人员呈高学历化和低龄化趋势。
3.团伙犯罪日益增加。近年来出现大量的窝案和串案,一些腐败分子在权力部门内结成有领导、有分工地违法犯罪团体,有组织地滥用权力。如厦门远华走私案、褔州车管所案。
4.职务犯罪领域的广泛性。以前职务犯罪多发生于“三机关一部门”、国有企业、金融等重点领域,但从现在查办的案件来看,职务犯罪正逐步向一些新领域延伸。同时,职务犯罪部位日趋集中,政府采购、工程建设、产权转让、行政审批等领域成为职务犯罪的高发区和“热点”部位。
5.作案方式的狡诈性。现今职务犯罪手段越来越狡猾,越来越隐蔽,越来越巧妙,以达到掩人耳目,逃避打击的目的。
6.国有企业中的腐败现象日益严重。由于国有企业管理体制存在深刻弊端,发生在国有企业中的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案件呈上升趋势,部分企业因此陷入困境。7.50岁以上职务犯罪严重。有些处于“着陆”年龄的领导干部,认为自已即将退休,“有权不用,过期作废”,于是利用手中的权力,能贪的就及时贪,能捞的就及时捞,千方百计把手中的权力“用足用活”,目的就是在退休之前狠捞一把,日后慢慢享受。
三.职务犯罪的原因
在探讨职务犯罪的原因时,我们必须认识到,在中国这样一个人口众多,文化比较落后,经济尚不发达,改革开放时间不长,同时又是封建思想比较浓厚的国家,职务犯罪的原因具有复杂性、综合性、动态性、系统性和等级性的特点。所谓复杂性是指职务犯罪原因系统中各种犯罪因素及其作用机制是错综复杂的。犯罪原因和犯罪结果之间的关系,存在着因果关系、条件关系和状态关系,这三种关系纵横交错,形成了犯罪原因的复杂性。综合性是指职务犯罪现象是一种综合矛盾的社会病症。产生这种病症的原因是一个多元、多层次、多变量的动态系统,其中既有政治、经济、法律的原因,又有思想和文化的原因;既有主观原因,又有客观原因;既有直接原因,又有间接原因。而且各种原因都不是孤立的,而是在过程中相互作用和共同整合地对职务犯罪结果发生作用。动态性是指职务犯罪原因不是静态的而是动态的现象。这不仅表现为罪因系统是一个动态系统,而且表现每一种犯罪因素也是发展变化的。因此,我们应当用运动的、发展的观点,揭示出各种因素之间的相互联系和相互作用,借以科学地、能动地制定预防职务犯罪的措施。系统性是指职务犯罪原因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引起职务犯罪发生的诸多因素彼此联系、相互作用形成一个系统,结合在一起发生作用。任何一个单项因素都不可能独立地引起职务犯罪,唯有各种因素的有机结合才能导致职务犯罪的发生。等级性是指职务犯罪是有层次的,各种犯罪因素在罪因系统所处的地位及对犯罪的作用力均有不同。一般来说,犯罪原因系统包括犯罪根源、犯罪的一般原因、犯罪条件、犯罪相关因素。在分析职务犯罪的原因时,应分清犯罪原因的层次,把握犯罪原因作用的等级,从而清晰地揭示职务犯罪原因。
只有充分注意到上述特点,全方位、多角度、科学地考察职务犯罪的原因,才能彻底铲除有利于滋生职务犯罪的土壤,从根源上遏制职务犯罪。根据我国的客观实际和司法实践经验,当前我国职务犯罪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1.政治方面的原因。
首先,政治体制不完善。从某种意义上讲,人类社会发展至今,任何一种政治体制都是不完善的,都有一定的产生职务犯罪的土壤和条件。旧中国的集权和专制体制,造就了一大批贪官污吏。新中国成立后,建立了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逐步完善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政治协商制度和民主集中制度。但是,即便如此,我们的政治体制在某些方面仍然是有缺漏的,影响了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发挥。
其次,民主监督不健全。长期以来,一些领导干部受封建特权思想的影响,高高在上,习惯自己说了算,讳言监督,害怕监督。实践证明,民主监督是建立廉洁政府、防止职务犯罪的有力法宝。但是,我们在运用这个法宝的效果上却不尽如人意。目前,对权力的监督尤其是在对“一把手”的监督上存在着严重缺陷。从检察机关查处的大量职务犯罪案件来看,有相当一部分都涉及到单位的“一把手”,这说明对“一把手”的监督处于严重失控状态。
再次,公共权力非公化。公共权力原本是为公共服务的,但是有一些国家工作人员不把自己看成是人民的公仆,而认为自己是人民的主人,奉行“有权不用,过期作废”的哲学,将人民赋予的神圣权力当作谋取私利的工具,使公共权力异化成了私有权力,惩治职务犯罪中揭露出来的大案要案无不打上这一烙印。2.经济方面的原因。
其一,经济结构对职务犯罪的影响。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实行以公有制经济包括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经济为主体,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和外资经济为补充,多种经济成分长期共同发展。这种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的混合所有制结构,将经济的快速发展带入了春天,但同时也为职务犯罪培育了更多的机会。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腐蚀是不言而喻的,外资经济对职务犯罪的诱发作用也不容忽视。
其二,经济体制转轨对职务犯罪的影响。从世界各国的发展历史来看,我们不难发现,国家处于变革时期的腐化现象比其他时期的腐化现象更为普遍。我国当前正处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职务犯罪呈多发态势,其根本原因是新旧体制处于过渡时期,新的体制尚未健全完善,旧的体制中行政权力对企业和个人的经济干预和管制仍在发挥作用。
其三,物质利益驱动对职务犯罪的影响。物质利益是促使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最直接、最现实的原因之一。人类对物质利益的追求是一种“本能”,这种“本能”虽然要受到道德和法律的制约,所谓“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但一些目无法纪的人把这种制约置之脑后,在物质利益的诱惑下,贪欲恶性膨胀,往往铤而走险,正如俗语所说的“人为财死,鸟为食亡”。3.思想方面的原因。
第一,封建特权思想对职务犯罪的影响。中国经历了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一些非常消极地封建思想深深地植根于人们灵魂深处,诸如“家长制”、“一言堂”、“父母官为民做主”、“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等。受此影响,一些国家工作人员掌握一定权力之后,以人民群众的“父母”和“大老爷”自居,作威作福、骄横跋扈、欺压百姓、“为民作主”。
第二,剥削阶级思想对职务犯罪的影响。自我国实行改革开放,引进西方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经验后,西方一些腐朽没落的精神文化生活方式和颓废思想也不可避免地夹带进来,惟利是图、见利忘义、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等乘虚而入,一些“免疫力”不强的国家工作人员的灵魂被严重污染。为了过上资产阶级花天酒地、纸醉金迷地生活,不惜以身试法,或贪污受贿,或挪用公款,或出卖国家秘密,满足自己的畸形追求。4.个人素质方面的原因。
第一,品德不良。品德的优劣好坏对于掌握权力的人来说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一方面,它影响权力运行的方向:品德优良的人会将权力运用于为社会和众人谋取利益上;而品德恶劣者则可能将权力运用于作恶上,给社会和众人带来极大的危害。另一方面,它影响当权者的形象,帮助或损害当权者对于权力的运用。正如邓小平同志所说的:“政治路线确定之后,干部是决定因素,这是千真万确的真理”。
第二,文化水平低下。文化水平的高低,往往体现一个人综合素质的高低。文化水平高的人,一般会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往往能忠于职守,不会滥用职权、谋取私利或玩忽职守和不正确使用自己的职权;文化水平低下,则一般容易为眼前利益所迷惑,不能正确看待自己的身份和权力的性质。我们虽然不能说文化水平高的人一定不会实施职务犯罪,文化水平低的人必定会实施职务犯罪,但部分国家工作人员文化水平低下确是目前职务犯罪的一个不可忽视的原因。
四.职务犯罪的预防
预防职务犯罪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遵循党中央确立的“教育是基础,法制是保证,监督是关键,通过深化改革,不断铲除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土壤”的反腐败工作思路贯穿到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中,紧紧围绕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全面推进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着力使国家工作人员不能、不敢、不想实施职务犯罪。预防职务犯罪主要应从以下四个方面入手:
1.实行标本兼治,从治标入手,重在治本,加大惩治职务犯罪的力度。在当前职务犯罪不断蔓延的情势下,我们决不能坐视不管,而应从现有条件出发,从治标入手,坚决遏制职务犯罪发展的势头。目前,国家已经针对职务犯罪采取了许多有力措施,加大了惩治力度。一是加强对政府官员和企业领导廉洁自律的约束。近年来,国家颁布了一系列有关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规定,力图通过对领导干部的自我教育、社会道德和纪律的约束与相应的监督检查,达到国家工作人员清正廉洁的目的。二是加大惩处力度。对职务犯罪分子,不管地位有多高,不管贡献有多大,不管涉及到谁,都要一查到底,决不姑息放纵。三是加强举报工作。惩治职务犯罪要充分依靠人民群众,通过各种渠道收集人民群众的举报线索,各级检察机关和行政监察部门都要设立举报中心,公开举报电话,及时处理举报。四是加强监督机制建设,以权力监督权力。权力是进行职务犯罪的前提条件,对权力进行有效制约,可以大大减少职务犯罪的机会。
2.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理职务犯罪。
邓小平同志曾指出反对腐败,加强廉政建设,“还是要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世界上治理职务犯罪取得明显成效的国家和地区,一个重要的经验就是加强治理职务犯罪的立法,使治理职务犯罪按照既定的法制轨道进行。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经济方面。国家应建立和完善维护市场秩序、执行市场规则、保护企业和消费者权益、规范企业和消费者行为的法律制度。二是行政方面。建立健全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行政监督法,对权力运行的全过程进行依法管理。特别要加快制定《职务犯罪预防法》,使预防职务犯罪真正做到有法可依。三是刑事方面。在1996年和1997年,我国分别对《刑事诉讼法》和《刑法》进行了重大的修改和完善,对预防和打击职务犯罪起到了积极作用。尽管如此,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关于职务犯罪的规定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需进一步完善。
3.实行体制机制改革创新,堵塞职务犯罪的漏洞。
江泽民同志曾多次强调,“依靠体制机制改革创新抑制职务犯罪现象,是我们在实践中取得的一条重要经验。好的体制,可以有效地预防职务犯罪的发生;不好的体制则会导致职务犯罪的滋生和蔓延”。职务犯罪从其政治学特征来说,无一不是公共权力的异化,可以说,无权力的异化和滥用,则无职务犯罪。因此,应针对那些职务犯罪易发环节、多发部位加快推进体制机制的改革和创新,减少行政干预,健全依法行使权力的制约机制,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防止权力的异化和滥用,是遏制和预防职务犯罪的重要内容。
实行体制机制改革创新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对权力的合理配置,并保证其依法有效地运作,核心是解决好权力集中与权力分解之间的关系。权力过分集中难于监督,必然导致权力的腐败和滥用,产生职务犯罪,这是被无数事实证明了的结论。但是,权力分解也并不必然会减少职务犯罪,因为权力分解也有它的弊端。一方面,客观上会造成办事拖拉,工作效率下降,产生新的腐败;另一方面,由于权力分解为多个主体行使,相互配合、制约,如果一旦发生职务犯罪,则很可能导致牵涉的人或单位较多,窝案、串案相对增加,综合的危害结果加大。因此,在处理权力的集中与分解关系时,不能一味强调分解而反对集中,应当在分解与集中之间找一个最佳的平衡点。
4.综合治理,多方参与,形成预防职务犯罪的合力。
胡锦涛同志曾指出,“惩治腐败,要做为一个系统工程来抓,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持之以恒”。经过不断探索和科学总结,现在己经形成了一套有中国特色的综合治理腐败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那就是“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对腐败现象和职务犯罪实行综合治理,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社会各责任主体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各负其责,互相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二是社会各责任主体必须把反腐倡廉、预防职务犯罪寓于自己的日常工作当中,综合采取宣传、教育、经济、行政、法律等措施治理腐败和预防职务犯罪。三是有关主管单位和领导机关要把治理腐败和预防职务犯罪与经济建设、民主法制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等工作紧密结合,在制定政策、法律法规和出台改革措施时,把治理腐败和预防职务犯罪作为有机组成部分考虑进去,做到未雨绸缪。四是有关治理腐败和预防职务犯罪的职能机关如纪检监察机关、检察机关等职能预防要与社会预防相结合,形成专业化工作和社会化参与的工作机制和网络,以专业化带动社会化,社会化延伸专业化。
5.优选国家工作人员,加强国家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
单纯地权力本身不足以对客观世界产生影响,权力要通过权力主体的具体活动来实现。因此,个人素质就显得尤为重要,录用和选拔人员便要格外谨慎小心,国家要科学、系统地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选拔、招聘、任命和使用的方式方法及程序,把人民的权力交给那些素质优秀、德材兼备、勤政为民、廉洁奉公的人来行使。首先,要严格按照《公务员法》、《法官法》、《检察官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在公正、公开、平等的基础上面向社会公开招考、择优录用。其次,在管理方面,严格考核,按绩升降,把考核结果作为职务升降的依据,以达到“论功行赏”的目的。再次,坚持并实施注重实绩原则,坚决反对“论资排辈、坐等年资”,鼓励平等竞争,保障优秀人才的健康成长。
一段时期以来,我们片面强调经济建设而忽视了思想政治工作,致使部分国家工作人员思想腐化变质、道德沦丧,最终走上职务犯罪的道路。近期以来,中央多次强调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性,广泛开展了以“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的“三讲教育”、“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学习和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等为主要内容的思想教育活动。各级党委、政府必须响应中央号召,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强政治觉悟和思想品德的教育,要在广大国家工作人员中提倡艰苦奋斗的精神。加强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的改造,使他们能够经受住不良诱惑,经受住公与私冲突时的考验。只有这样,才能铲除职务犯罪的思想土壤,从而预防职务犯罪的发生。
6.加强预防和惩治职务犯罪的国际合作与交流。
当前,职务犯罪己呈现出国际化趋势,一个国家的职务犯罪分子与境外的不法人员勾结,里应外合,利用高科技手段窃取公款转移至境外,洗钱鲸吞,并隐匿他国逃避缉捕。遏制职务犯罪有赖于国际社会的公正支持与紧密配合。一是联合国应进一步加强对发展中国家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协调和指导。二是发达国家应主动配合发展中国家对携款潜逃或藏匿到发达国家的犯罪分子进行惩治,不能给予任何名义的庇护。三是发展中国家之间应加强协调与交流。
综上所述,通过对职务犯罪的现状、特点、原因及预防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必须贯彻党中央关于反腐败的要求,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参与和支持,动员全社会力量,发挥预防工作的整体效能。只要我们运用正确有效地手段,经过几代人的共同努力,敢于同腐败问题作长期、坚决的斗争,才能有效遏制和减少职务犯罪,才能更好地服务于经济建设这个大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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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铭暄 《刑法学》(新编本)1998年9月第一版 北京大学出版社 《胡锦涛强调:标本兼治加大预防腐败工作力度》2005年1月 新华网 田雨生《论职务犯罪与预防》 2001年9月 中国职务犯罪预防网 《两会观察:反腐话题从热议论转向冷思考》2005年3月 中国新闻网
陈正云 《面向新世纪的中国预防职务犯罪的战略选择》 2001年3月 正义网 《我国入手预防职务犯罪 制度先行构筑防腐大坝》2005年3月 新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