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超市管理办法_校园超市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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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学校校园超市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校园食品、用品安全管理,维护000-广大师生消费权益和身心健康,全面引导、督促我市校园超市(商店)规范经营,坚持“安全、阳光、服务、微利”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各类全日制学校(不含幼儿园)。
第二章 校园超市创建标准
第三条 校园超市应位于校内,位置要选择适当,不得设在教学区。经营场所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营业面积在40-130平方米左右(具体营业面积视学校规模而定)。
第四条 校园超市要按照规定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取得《营业执照》、《卫生食品登记许可证》及其它相关许可证件,并在醒目处统一悬挂。同时,严格按照规定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第五条 校园超市在县域内要统一设计门头,统一编制序号。商品的陈列要按照统一要求分区设置,摆放整齐有序,售卖环境要符合相关卫生标准。
第六条 校园超市的所有从业人员必须持有《健康证》和《岗前培训证》,并按照卫生部门要求定期进行健康查体。
第七条
校园超市内消防器材应齐备完好,各种设备设施要符合有关安全规定,杜绝安全隐患。
第三章 校园超市运营模式
第八条 县域内的校园超市的运营采取连锁经营模式,选定有资质、有实力、有信誉的公司负责校园超市的统一配货与经营管理。
第九条 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将会同工商、税务、卫生、食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共同组成资格审查及备案管理领导小组,对申请在学校开展连锁经营的企业进行综合考察、评审,选择一批规模大、诚信度高的企业作为校园超市运营的备选企业,供各县市区选择参考。
第十条 经过资格审查的企业,须交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作为履约保障。
第十一条 市资格审查及备案管理领导小组,每年对已进入校园经营的企业进行一次年度考评,考评不合格者,立即取消配送、经营资格,两年内不得进入校园经营。
第四章 校园超市创建程序
第十二条 校园超市连锁体系的创建以县为主,市级教育部门统筹协调、指导监督。按照“分批纳入、依次推进”的原则分步实施。
第十三条
对现有校园超市(商店)教育主管部门将联合工商、卫生等部门进行全面检查审核,检查合格的予以备案,纳入统一管理范畴,不合格的勒令限期整改,直至取消经营资格。
1、超保质期的食品和饮料;
2、无生产日期、无厂名厂址、无保质期的“三无产品”;
3、卫生部明令禁止学生使用的商品;
4、无“QS”标识的直接入口食品;
5、与学校食堂饭菜相同的食品和无正规出厂包装的食品等。
第二十一条 建立统一格式的进货台账,及时登记食品的生产厂家、时间、数量、保质期等;同时索要票证,并保存备查。
第二十二条 统一销售安全承诺,不销售伪劣商品、“三无”食品和过期变质食品,承诺的内容应上墙悬挂。统一价格承诺,保证所售商品价格不高于本地同类同期的市场价格,以减轻学生经济负担。
第二十三条 开展优质文明服务。要文明售货、礼貌待客、微笑服务,设立意见箱或意见簿,广泛听取师生的意见和建议,自觉接受广大师生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学校必须建立严格的监督制度,严防不合格食品、用品出售的现象发生。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将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的巡查方式实施日常动态监管,发现问题及时通报处理。各地、各学校要切实加强对校园超市的指导,要适时开展重点商品的质量抽查,实行动态监管。
第二十五条 学校要加强对校园超市食品安全管理。学校主要负责人是校园超市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分管后勤的校长是直接责任人。有“校园超市”的学校要设立食品安全监督员,具体名单报勤工俭学管理部门备案。要发挥监督员的作用,监督校园食品安全,加强对校园超市的管理,每周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