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教师岗前培训教育法资料_新教师岗前培训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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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概念
一.教育法的概念广义的教育法是指所有有关社会主体的教育活动以及教育权利和义务的宪法性规范、法律、法规、规定和其他教育规范性文件;狭义的教育法仅指教育法律,即教育基本法和教育单行法律。
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不履行法律义务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时所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
二.教师法上的教师是指履行教育教学责任,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的专业人员。
三.职业培训是以就业、转业或提高职业技能水平位目的的非学历职业教育活动,是职业教育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职业教育所无法替代的。义务教育是国家用法律形式规定对一定年龄儿童实施的某种程度的学校教育。四.义务教育法是国家为了强制推行义务教育而制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以国家、社会、家庭、个人在实施义务教育中的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行为规范。
五 .民办教育法的立法宗旨是为了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民办学校和受教育的合法权益。
六.职业教育是指国家为实现以初中后为重点的不同阶段的教育分流,通过开办或允许开办各级各类的职业教育学校和各种形式的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劳动者的劳动素质和就业渠道,为社会输送大量专业型、技术型和应用型人才的一种法律活动。
七.教育侵权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违反教育法律、法规的一般规定,直接或间接剥夺其他主体的教育权和受教育权,是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
八.教育申诉的概念是指各级各类学校的教师和学生对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政府有关部门做出的影响其利益的处理不服,或者在其合法权益遭受伤害时,依法行使申诉权,相法定的国家机关申明不复,申诉理由、请求复查,或重新处理的一项法律制度。
九.行政复议概念: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利益,依法可以向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对原具体行政行为进行重新审查并作出相应裁决的活动及其制度。十.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自己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制度。十一。“教育权的法律救济”是指当学校、公民的教育权和受教育权受到行政主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当行为侵害时,由法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程序予以矫正、恢复或补救,使之能正当享有教育权与受教育的法律活动。问答简述题
一、依法治教与教育法制化的关系(1)依法治教的目的是实现教育的法制化。(2)教育的法制化,就是将国家对教育的管理与治理建立在民主、理性的法律规则之上,教育领域的任何主体的任何活动都要严格依法进行,不受任何个人意志的干预和阻碍;同时法律保障公民、组织的教育权和受教育权。为达此目标,教育法制化要求做到:①主体合法。②内容合法。③程序合法。④救济有道。(3)依法治教的前提是教育领域有法可依。(4)教育法制化要求进行教育法制建设。教育法制建设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和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依法治教的必要之路。
二、我国教育法的主要渊源
1宪法关于教育的法律规范。2有关教育的法律。3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教育的行政法规。4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制定的行政规章。5地方性教育法规。6地方性教育规章和教育规范性文件。7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家茶园有关教育法的司法解释、我国政府加入和与外国政府缔结的有关教育的国际公约和条约也是我国教育法的重要渊源。
三、教育法的基本原则
1.依法治教的原则。2.提高全民族的素质,推进人的现代化的原则。3.依法保障教育主体合法权益的原则。4.公民教育权利平等的原则。5.教育活动应当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6.推进教育改革,促进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的原则。7.增加教育投入,保障教育经费稳定开元和增长的原则。
四、教育法体系
包括:1教育根本法2教育基本法、3教育主体法、4教育行为法5教育行政法。
五、教育法与社会主义道德的关系?(1)社会主义道德是教育法规定的我国教育的重要内容。(2)社会主义道德的准则和规范贯彻于教育立法之中,是教育立法的道德基础。(3)社会主义道德是教育法得以实现的伦理道德基础。(4)教育法的顺利运行和高效实现,对于社会主义道德目标的实现、推动社会主义道德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六、教育法与政策的关系
1党和国家的教育政策是我国教育法的精神内核和灵魂,对教育法具有指导作用。2教育法是党和国家教育政策 的规范化和法制化。3具体的教育政策应当符合教育法的基本原则和规范的要求。七.《教育法》的立法宗旨、目的立法宗旨是为了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的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直接目的是为了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的素质;最终目的是为了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八、教育法的基本原则
1.坚持思想道德教育的原则。2.继承和弘扬民族优秀历史文化传统与吸引人类优秀成果相结合的原则。
3.教育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4.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是根据宪法精神确立的。5.公民受教育机会平等的原则。6.教育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原则。7.教育以汉语言文字为基本教育语言的原则。
九、教育基本制度
1.国家实行学校教育制度学校教育制度简称学制。它是规定各级各类学校的性质、任务、入学条件、修业年限以及它们之间的衔接和关系制度。2.国家实行教育考试制度。国家教育考试制度是国家教育基本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是指由国家批准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按照一定的标准,对受教育者进行的知识水平和能力测试的一种制度。我国包括:①各种入学考试②各种水平考试③各种问品考试④各种资格证书考试
3.国家实行学业证书制度。我国现行的学业证书可分为毕业证书、结业证书和肄业证书。
十、违反教育法的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 其构成要件包括:1责任主体2违法行为3损害结果4因果关系5主观过错。
十二、教师法的立法宗旨是为了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建设具有良好品德修养和业务修养的教师队伍,促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
十一、《教师法》规定的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教师的权利:1.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3.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性和学业成绩;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5.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6.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教师的义务: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3.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4.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5.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6.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十二、教师权利与义务的特点与保障 1首先教师的权利往往也是另一方的义务,反之亦然。2教师的权利与义务具有相对特征。3再次,教师的权利与义务具有转换型特征。4最后,教师的权利与义务是同时发生的,教师在取得权利的同时也就应承担相应的义务。
十三、资格要素和资格认定
教师资格由四个要素构成:1.国际要素。2.思想品德素养要素。3.学历要求。4.业务要素。教师资格认定程序:普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
十四、高等教育法的立法宗旨包括三个主要的方面:1.为了发展高等教育事业,实施科教兴国战略;2.为了依法治教,规范高等教育活动;3.为了加快高等教育改革的步伐。
《高等教育法》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98年8月29日通过,自 1999年1月1日起施行。十五。高等教育的方针主要体现在: 1.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是社会主义阶段高等教育的总体方向,是由社会主义性质所决定。
2.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这是我国高等教育人才培养的根本途径。
3.根本目标是培养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而这些人的基本要求就是在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
十六、高等教育的任务是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发展科学技术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十七、高等学校设立的条件1.有组织机构和章程;2.有合格的教师;3.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4.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十八、高等学校教师违反高等教育法的法律责任
答:1.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工作造成损失行为的法律责任。按照教师法的规定领导机构应给予行政处分或解聘。2.高等学校教师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行为的法律责任。领导机构应给予行政处分或解聘以及相应的处罚。情节严重的还可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直至刑事责任。3.高等学校教师弄虚作假行为的法律责任。主要反映在科学研究和申报职称、奖项上,另有在申请教师资格上。(欺骗:撤消资格,5年内不得申请;资格考试作弊:成绩作废,三年不得参加考试)
十九、职业教育法的定义、立法宗旨 答:职业教育法立法宗旨是“为了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发展职业教育,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即:1.推进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加速提高广大劳动者的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2.实现依法治教,使复杂的职业教育活动走向规范化、有序化。
3.职业教育立法是为了发展职业教
二十、建立职业教育体系的原则
1.实施有计划、有重点的教育分流的原则。2.职业学校教育与职业培训并举的原则。
3.职业教育与其他教育互相沟通、协调发展的原则。4职业教育和其他教育的沟通还体现在教育整体结构的调整方面。
二十一、职业教育实施的原则1.加强职业道德的原则。2.实行产教结合的原则。3.建立终身学习体系的原则。4.重视农业、科技和职业教育紧密结合、协调发展的原则。二
十二、义务教育的概念和特点
具有4个特征:1强制性2全面型3权利性4公共性
二十三、义务教育法的概念和特点 特点是:1概括性2原则性和灵活性的统一
其立法宗旨是为了发展基础教育,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二
十四、民办教育法的基本原则:1民办教育的公益性原则2民办教育与公办教育相应主题平等原则3鼓励保护原则4民办教育规范有序发展原则 二
十五、教育侵权行为的特征
行为特征:1违法前提的特殊性。2违法主题的多样性3违法性质的双重性。4救济方式的综合性。
二十六、法律救济的定义与基本原则 法律救济的含义有两方面:1是指为权利受到损害的受害者提供法律上的补偿,使受害者的权利得到恢复和补救2是指通过救济受害者,使被扭曲的、破坏了的社会关系得以矫正和恢复。
基本原则:1事后救济的原则。2救济主体法定的原则3正当程序原则
我国教育权法律救济体制主要时由教师申诉制度、学生申诉制度、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组成。特点:1由教师和学生申诉制度两部分组成。2教育申诉制度是一项正式的法律救济制度。3教育申诉制度是一项专门性的申诉制度。4教育申诉制度是一项非诉讼意义上的行政申诉制度。
二十七、教师申诉制度的建立及其具体内容
提出申诉的形式:教师应以递交申诉书的书面形式向行政机关申诉。
内容:1申诉主体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职业、住址、民族或代理人的有关情况。2被申诉主体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性别、职务、住址等。3申诉要求。4申诉理由。5附项:副交有关物证、书证或者复印件。
教师申诉的管辖具体分为;隶属管辖、地域管辖、选择管辖和移送管辖。二
十八、行政复议的概念特增及原则 基本原则:1合法性原则2及时性原则3准确性原则4便民性原则
行政复议程序一般包括申请、受理、审理、决定、执行几个重要环节。
行政复议管辖分为上级管辖、本级管辖、特殊管辖、移送管辖、指定管辖。
二十九、行政诉讼的概念、特征、程序、第三人 特征:1诉讼前提的特殊性2诉讼被告的恒定性3诉讼主体的多元性4程序启动的被动性5审理对象的限定性。6举证责任的倒置性
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1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2起诉不停止执行原则3被告负举证责任原则4不适用调解原则 行政诉讼的第三人是指同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而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到诉讼中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诉讼程序总体上包括案件的起诉与受理、法院审理案件的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一级审判监督程序和执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