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与社会公平_财政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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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与社会公平
财政促进社会公平的职能有:资源配置职能、收入分配职能、调控经济职能、监督管理职能。
然而,社会公平又包含了更多的内容,教育公平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怎样利用财政才能更好的使教育公平呢?
教育公平首先体现在财政投入上,包括硬件和师资。
如果不能均衡区域教育资源,那就无法论及教育公平,因为公平是建构在均衡上的。薄弱地区、落后地区、偏远地区所占有的社会资源、文化资源、教育资源相对要欠缺很多,倘若他们所占有的上述资源与发达地区相等,但是他们的整体文化氛围也要淡薄许多。因此,要想实现教育公平,必先优先投入薄弱地区、落后地区、偏远地区,使其在硬件和师资上优先于发达地区,然后才能逐步达到教育的均衡发展,真正实现教育公平,然而这一切都需要财政的支持。
影响教育不公平的原因:
教育投入不足。“穷国办大教育”是我国教育事业发展的真实写照。虽然各级政府对教育的投入不断增加,但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一直较低,2008年只达到3.48%,不仅低于大多数发达国家,而且低于部分发展中国家。教育投入的不足,严重制约着教育条件的改善和教育资源,特别是优质教育资源的扩展。
资源配置不合理。我国20世纪50年代开始实行重点学校制度。在教育投入总量小、教育资源短缺的情况下,集中财力、物力办好一批中小学,对“多出人才,快出人才”曾产生积极作用。而重点学校制度也同时导致了学校之间资源配置不均衡。近年来,国家取消了重点学校制度,加大了薄弱学校改造力度,坚持公共教育资源向农村、中西部地区、贫困地区、边疆地区、民族地区倾斜。但是,重点学校本身长期积累的名牌效应依然存在,人们形成的固有观念很难改变,这些学校依旧能够吸引大量的社会资源和优秀学生,加剧了教育资源分布的不均衡,甚至造成了同一区域内学校之间两极分化的局面。
实现教育公平的方法:
加大教育投入。目前中央要下大决心确保本届政府任期内国家财政性教育支出占GDP的比重达到4%,力争在2010年前后接近4.5%。同时,各级地方政府也应严格按照我国《教育法》第55条的规定要求,教育投入应做到“三个增长”,即各级政府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要高于同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在校学生人均教育经费逐步增长,教师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人大要加强对同级政府落实教育经费“三个增长”的法律监督,以确保教育公平的实现。
建立和完善对弱势群体资助体系,促进教育公平的实现。在投入导向上,教育资源特别是义务教育阶段的教育资源应向处于弱势的地区和人群倾斜。应该确保任何时候国家对于基础教育的投入都要高于对高等教育的投入。对于基础教育,要强调均衡化(但不是平均化),应取消重点学校制度,把工作的重点放在“治薄、扶差”上来,多做“雪中送炭”的事;对于高等教育,则更多的是要为各类院校(包括民办院校)创造一个良性竞争的环境氛围。对政府投入较多的重点中小学和大学,要加强监管和评估,以防止教育资源浪费。对民办学校应一视同仁,给予资金、政策的支持。
所以,为了实现教育公平,促进社会公平,我们就要利用好财政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