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墨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_萤石行业准入标准公告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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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墨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石墨行业准入管理,发挥先进企业的引导和示范作用,促进石墨行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依据《石墨行业准入条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单位)石墨企业准入公告申请的受理、审核和推荐工作,监督检查准入条件保持情况。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组织对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审核推荐的申请材料进行复核、查验和公告,并动态管理公告名单。

第二章 申请与审查

第三条 申请准入公告的石墨生产线所属企业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布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

(三)具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标准规范的生产线,以及污染物治理和资源综合利用设施;

(四)符合《石墨行业准入条件》要求;

第六条 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企业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

省级工业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在20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审核意见应当对照准入条件,明确生产线在建设条件、生产布局、生产规模、工艺与装备、产品质量、资源消耗、综合利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职业卫生以及社会责任等方面是否符合要求。

第七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收到省级工业主管部门报送的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之日起1个月内,组织完成复核。

符合准入条件的石墨生产线和所属企业名单,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上进行公示(10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生产线和所属企业,以公告方式予以发布。

第八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在受理和审查过程中对申请材料存有质疑的,可以对申请企业有关情况进行实地查验,查验时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申请企业应当配合查验活动。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进入公告名单的生产线所属企业要严格按照准入条件要求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并对照准入条件开展自查。每年1月31日前将上年度自查报告报送省级工业主管部门。

(三)拒不接受监督检查;

(四)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生产和污染环境事故;

(五)发生重大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的行为。被撤销公告资格的生产线和所属企业,经整改合格满一年后方可重新提出公告申请。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除外)所有类型的石墨生产企业。

第十五条 受理准入公告申请不得向申请企业收取费用。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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