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职务犯罪学习资料_预防犯罪学习资料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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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职务犯罪教育模块

主要内容:为有效的提升员工廉洁自律意识和自我约束能力,营造“以廉为荣,以贪为耻”的企业文化氛围,保护员工在公平的工作、生活环境中健康成长与发展,从什么是职务犯罪、职务犯罪发生的根源、职务犯罪的主要类型、职务犯罪对家庭、社会、企业的危害等方面,有针对性地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宣传教育活动,从而有效预防职务犯罪的发生。

教育对象:主管级以上人员及市场、销售、采购、财务等重点岗位人员。

一、职务犯罪

广义上的职务犯罪是指有职务的人利用职务进行的犯罪;狭义的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它的本质特征是权利商品化、公权私用,犯罪人利用社会公共权利或者是社会组织的权益进行“权钱交易”,以满足个人、家庭或小集体利益,从而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侵犯了公司、企业财产的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及侵犯了公司、企业权利的社会价值和廉洁性,侵犯了公司、企业的信誉、名誉等。这种犯罪必须是利用自己的职务上的便利,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权及与职权有关的便利条件。

二、职务犯罪发生的根源

克服病态心理(犯罪心理),把握人生方向。凡是职务犯罪者都是被一种病态心理把持着。要么是被懒惰、贪欲的情感所推动,要么就是被唯心、主观的错误思想所推动。归纳起来大概有以下几种病态心理。

(一)贪占心理。情欲、私欲膨胀。除渎职中的玩忽职守是由于不正确履职、责任心不强外,其它犯罪皆由主观心欲膨胀所致。

(二)侥幸心理。手续周密、作的隐蔽、天知地知他知我知、无据可查、一贯安全;侥幸一次、不会出问题。古人说得好:“若要人不知,除非己非为”。自认为天知地知你知我知,贪污受贿,最终纸是包不住火的。

(三)攀比心理。有人见别人住洋房、开洋车、穿名牌,出入大酒店,盲目攀比,觉得自己寒渗,便管不住自己的手,从而走上了不归之路。别人都这么做或社会就这样——社会腐败、都是向钱看,法不责众。

(四)浮躁心理。人在逆境中,往往这也看不惯,那也不顺眼,怨组织不重视、领导不关心、上级不支持、下级不理解、同事不帮助、老天不公等等,由此心理产生不平衡,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他们或有特定的职权,或因从事一定的工作,可以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侵占公司的财物而成为本罪的主体,三是上述公司以外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是指集体性质企业、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的职工,国有企业、公司、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等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所有职工。

(4)主观要件:构成本罪的主观条件是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财物的目的。

2.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案例:2008年3月份某公司的调度员赵某,与送货司机巩某合谋在赵某当班时,由巩某将货物拉到公司过磅后,再将货物拉出去卖给别人,赵某负责伪造收货记录。赵某和巩某共作案30余次,非法占有货物8万余公斤,价值20余万元。

赵某以职务侵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巩某以职务侵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二)挪用资金罪

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

1.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资金的使用收益权,对象则是本单位的资金。所谓本单位的资金,是指由单位所有或实际控制使用的一切以货币形式表现出来的财产。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具体地说,它包含以下二种行为:1)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这是较轻的一种挪用行为。其构成特征是行为人利用职务上主管、经手本单位资金的便利条件而

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必须是行为人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否则,虽有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财产性利益的行为,但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也不能构成本罪。

(3)主体要件: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4)主观要件: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故意利用其职务之便接受或索取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意在为他人谋取利益,否则,虽然收受了他人财物,亦不能构成本罪。

2.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案例:李某和谷某是上海某物流公司的业务操作员,两人均利用负责某国际货运公司运输业务的职务便利,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收受客户给予的“好处费”,并为对方谋取利益。2006年1月至4月,李某先后五次共收受“好处费”共计50576.16元。2006年2月至9月,谷某先后六次收受“好处费”共计23566.02元。在查清两人的受贿事实后,因“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罪名尚未确定,检察机关以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向黄浦区法院提起公诉。案件审理期间,由于已经使用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罪名,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相应变更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和谷某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在业务活动中,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依法应予刑事处罚。

鉴于两人均自愿认罪并有一定的悔罪表现,且退缴了全部赃款,黄浦法院酌情从轻处罚,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判处谷某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

(四)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1.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公司、企业的正常管理秩序和市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是指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的行为。

1.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本罪所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正常活动的声誉,同时构成对社会公共秩序的侵犯。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的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属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无权制作上述单位的印章但为了某种目的而进行伪造。如行为人根本不知道所承制的印章是他人无权要求制作的,不构成本罪。行为人犯罪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为了取得某种利益,有的是为了营利,有的是为了实施其他犯罪活动而做准备等。

2.处罚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案例:2011年5月13日,被告人汪某在其经营的印务店内,与买家谈妥,以人民币150元的价格为对方伪造三枚公司印章,并收取定金人民币100元。次日上午,被告人汪某在该店将伪造的三枚印章交给对方,并在收取余款人民币50元后被民警当场抓获。经鉴定,缴获的三枚公司印章均系伪造。法院判决被告人汪某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六)侵犯商业秘密罪

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使用、披露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1.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商业秘密权(商业秘密权利人对商业秘密所拥有的合法权益)以及受国家保护的正常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侵犯商业秘密罪侵犯的客体既包括国家对商业秘密的管理制度,又包括商业秘密的权利人享有的合法权利。

(2)客观要件:客观上实施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并且给权利人造成了重大损失。

握、管理,为技术秘密,杨某便与B公司销售人员沈某(在逃)多次劝说陈某来B公司工作。陈某拒绝后,杨某便要求陈某利用业余时间为B公司提供一年技术服务,并提供相关软件,B公司则支付陈某“技术服务费”7万元。陈某应允后,B公司先后三次付给陈某7万元,陈某按照约定将有关系统软件提供给B公司。之后,被告人杨某与销售人员沈某、宋某(另案处理)在陈某的协助下,利用自己在A公司带来的样机对软件进行解剖、分析,于1996年11月将该管理系统复制成功。随后,大肆生产并进行销售。1996年12月至1998年12月间,B公司先后将复制的产品销往湖北、重庆、广西等10个省、市、自治区的47所大、中专院校,销售金额578.95万元。非法获利326.96万元,给A公司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

某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单位B公司、被告人杨某明知A公司的IC卡食堂管理系统中存在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A公司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A公司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经营信息,属商业秘密,却采取利诱和其他不正当手段非法获取后,非法复制、生产和销售,给A公司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B公司、被告人杨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第二百二十条、第三十条和《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于1999年8月21日,一审判决如下:

1.被告单位B公司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2.被告人杨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3.被告单位B公司、被告人杨某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单位A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2598227元。

警 示!

犯了罪被追查、被起诉、被判刑,被人们谴责、唾弃,被社会抛弃!进了监狱,那就是一堵高墙,两个世界,为此,大家要算好几笔账。一是人身权账。自由权是人身权的核心内容,自由对于我们来说是非常重要的。一旦违法犯罪,失去自由多可悲。二是经济账。看看一年收入多少,一辈子能挣多少钱,如果犯罪丢掉工作,不是太可惜了吗?三是家庭账。一家人亲情融融,多么幸福。如果犯罪入狱,不仅无法孝敬父母、照顾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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