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境外费用专题_支付境外佣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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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境外广告费如何代扣代缴
近日,深圳市地税局第二稽查局在对辖区某广告公司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按规定代扣代缴营业税,税务机关依法责令该公司补代扣代缴营业税450余万元,并处0.5倍罚款,合计近700万元。
据悉,该公司为境外广告公司在国内的代理公司,在收取国内企业的广告费后,扣除一定比例的金额作为自己的佣金收入,其余款项作为境外公司的广告费汇出境外,广告由境外公司在境外发布。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该公司应代扣代缴支付给境外公司广告费的营业税,税务机关依法责令其补代扣代缴营业税,并依法对其进行了罚款。
境外广告公司为德国在香港投资成立的公司,广告费费用为2100万;代理费收入100万;
法规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中方支付方代扣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中注明的纳税人为非居民企业。
一、营业税的税务处理:
1,缴纳营业税的政策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法规的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
(一)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
2,扣缴义务人: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而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其应纳税款以代理者为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者的,以受让者或者购买者为扣缴义务人。
根据上述规定,境内公司接受境外广告公司提供广告发布服务,接受服务方是境内公司,境外广告公司应就其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计缴营业税,未设有经营机构的,其应纳税款以代理者为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者的,以受让者或者购买者为扣缴义务人。所以由国内的代理公司代扣代缴。
3,营业税税金的计算:
营业税税额=营业收入*税率=100*0.05=5万
流转税附征税税额=流转税税额*税率=5*0.12=0.6万;
代扣代缴税额:营业税税额=营业收入*税率=2000*0.05=100万;
流转税附征税税额=流转税税额*税率=100*0.12=12万;
罚金金额=112*0.5=56万
二、所得税的税务处理: 1,政策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上述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境外广告公司未在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减按10%的税率计算,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即代理公司)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代扣扣缴。
2,扣缴义务人:《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3,税款计算:
代扣代缴所得税:应纳所得额=(2100-100-100-12)*10%=1888*10%=188.80万
罚金金额=188.8*0.5=94.40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