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安监员管理暂行办法(讨论稿)_乡镇安监站制度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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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乡县乡镇安监员管理暂行办法
(讨论稿)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县乡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站工作人员(以下简称乡镇安监员)的管理,提高乡镇安监员素质和监管水平,促进全县安全生产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乡镇安监员,是指经县人事领导小组批准,2011年5月以后,由县人事领导小组统一招考的全额拨款事业编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专门从事本乡镇区域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专职人员。
第三条 乡镇安监员的日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安排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县安监局负责对乡镇安监站的业务指导和考核,县编制、人事等部门根据县安监局提出的建议负责乡镇安监员的人事调整。各乡镇安监站与乡镇安全生产执法中队实行两块牌子,一套人员,由乡镇安监站站长兼任乡镇安全生产执法中队中队长。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所有乡镇安监员。
第二章 职 责
第五条 乡镇安监站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接受县安监局委托,以县安监局名义开展执法检查。各乡镇执法中队在县
安监局执法大队的具体指导下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依法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
(二)承担辖区内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及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考核的日常工作;
(三)依法对辖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安全生产监察监管,有权参加有关会议,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
(四)发现危及安全生产和职工安全健康的情况,有权责令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发现有可能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紧急情况时,有权要求立即停止作业和撤出人员,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
(五)按程序监督检查本辖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及相关行业标准的情况,组织监控辖区内的重大危险源、督促整改事故隐患,督促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六)根据县安监局所授权限,对安全生产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乡镇安监员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赶到事故现场,全面掌握现场情况,按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开展应急救援,同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县安监局报告,并协助、配合上级安监部门及有关部门做好事故调查处理的相关工作;
(八)完成上级安监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培 训
第六条
对新招考录用的乡镇安监员,由县安监局会同相关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组织培训,乡镇安监员必须取得行政执法证方可进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第七条
县安监局根据乡镇安监员的职责和提高乡镇安监员素质的需要,对乡镇安监员进行集中培训或者送上级有关单位或培训机构进行专业培训。
第八条
乡镇安监员的培训形式主要有:
(一)资格培训:指新录用的乡镇安监员,在从事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前必须接受的培训。
(二)年度轮训:指在岗乡镇安监员,每年由县级安监部门进行一次专业培训。
(三)特殊培训:指在岗乡镇安监员根据工作需要进行的专门培训,由县安监局根据工作需要进行安排,培训时间和培训内容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第九条
乡镇安监员全年参加培训的情况纳入年度考核范围。
第四章 工作纪律
第十条 乡镇安监员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椐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国家安监总局第11号令《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乡镇安监员不得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十二条 乡镇安监员必须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一)不准收受被监管单位的红包、礼金、礼品和有价证券;
(二)不准到被监管单位报销应由监督检查单位和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不准接受被监管单位安排的宴请和高消费娱乐活动;
(四)不准到被监管单位入股分红和搞有偿技术咨询服务;
(五)不准开具白纸条罚没款收据和私自处理罚没款;
(六)不准滥施行政处罚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
(七)不准包庇、纵容违法单位和个人;
(八)不准刁难和打击报复被监管对象;
(九)不准利用职务便利为本人及亲友谋取私利;
(十)不准与被监管对象打牌赌博。
第五章 考 核
第十三条 乡镇安监员的业务考核由县安监局负责组织实施,根据日常工作检查情况、行政执法情况、交办任务落
实情况、事故控制指标完成情况、业务培训情况以及上级政策要求制订具体的考核办法。
第十四条 业务考核分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采取排名定等的方式。考核的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乡镇安监员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和乡镇安监员本人。
第十五条 乡镇安监员的业务考核结果,作为县安监局发放乡镇安监员业务考核奖金以及岗位调整的重要依据。考核结果在前十名的列为优秀乡镇安监员,由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考核结果为后三名的列为基本合格,由县安监局组织人员进行特殊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六条 乡镇安监员有以下情形的,年度业务考核结 果定为不合格:
(一)不依照本办法第五条履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责,经警告后仍不改正的,不能胜任本岗位工作的;
(二)在监督检查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造成严重后果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的;
(四)未经县安监局同意长时间(2个月以上含2个月)参加其他工作,不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岗位上的。
第十七条 年度业务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按照 下列规定处理:
(一)当年业务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不发放乡 镇安监员年终奖金,并予以批评教育。
(二)连续两年业务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根据不同情况,可予以调整工作或者解聘。
(三)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又不服从组织安排或重新安排后年度考核仍不合格的,予以辞退。
辞退或者解聘后缺少的安监员岗位由县人事工作领导小组在全县公开选拔人员再进行补充。
第六章 岗位调整
第十八条 乡镇安监员实行系统内跨乡镇交流制度。严格实行人员3年大调整每年小调整的原则。人员大调整率控制在50%以内;年度小调整人员调整率控制在15%。调整工作由县安监局根据乡镇安监员德、能、勤、绩、廉和上年度考核结果出台具体方案,报县人事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调整工作应于当年3月底前完成。
乡镇安监员无正当理由而拒绝调整安排的,由县纪检监察部门给予相关人员行政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年终考核定位不合格,并按第十七条规定情形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