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信合考试法律知识点(二)_陕西信合考试题库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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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质权的概念

质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凭证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该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质权人享有的优先受偿权。质权包括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

二、动产质权

1.动产质权的概念

动产质权,是以动产为标的的物的质权。

2.动产质权的设立(质押合同+交付)

动产质权的设立,一般要经过两个阶段。首先是双方当事人要订立书面的质押合同。然后出质人交付标的物,质权设立成功。

①交付是质权的成立要件,但不是质押合同生效的要件。不交付标的物的,质权不成立,但是不影响质押合同的效力。

②交付的标的物与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以实际交付的为准。

3.动产质权当事人的权利

(1)出质人的权利和义务

①质物处分权。这种“处分”仅指法律上的处分,而非事实上的处分,并且不能影响质权人的权利。②保全质物的权利。在质权法律关系存续期间,在质物出现毁损、灭失危险时,出质人得依法采取一

定措施以维护质物安全。

出质人的主要义务是,不得妨害质权人享有并行使对质物的权利。

(2)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质权人的权利主要有:①对质物的占有和留置权。在质权设定后,质权人有权占有出质人出质的财产。在主债务没有被清偿前,质权人有权留置质物。②质物孳息的收取权。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之孳息,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③质物的转质权。转质指质权人为了担保自己的或者他人的债务,将质物向第三人再度设定新的质权。④质物变价权,又称预行拍卖权。在质权存续期间,如果质物有损害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⑤质权的实行权与优先受偿权。

质权人的义务主要有:①妥善保管质物。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灭失或者毁损的,应承担赔偿责任。②适时行使质权的义务。③返还质物或多余款项的义务。

三、权利质权

1.权利质权的概念

以可转让的权利为标的物的质权

2.权利质权的标的标的:(1)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2)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3)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4)依法可以转让的债权;(5)依法可以出质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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