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海,船员,派遣,合同_船员派遣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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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员聘用合同
甲方:南通鑫诺洋船务有限公司
地址:江苏南通市桃园路中南世纪城17-1401 电话:0513-81029808 乙方:
身份证:
电话: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平等自愿、公平公正、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合同期
乙方经甲方考核确认后:
1、乙方在船时间不得少于六十个月(5海年)。
2、合同期内甲方有权将乙方调往其他船上工作。
第二条 海员待遇
甲方合同规定执行。伙食费由船长领导下的伙食委员会统一管理。
1、乙方在船期间,按船东规定的币种由船东给乙方支付工资。乙方在船伙食标准按船东与
2、除船上工资外,乙方在船不得主动提出额外费用要求,否则视作违约。
3、工资从船员上船之日起到离船之日止计发。乙方正式做三副三管轮之后工资照市场价。
4、乙方在船工作满一个合同期的,享有工休假90天(自返回国内日算起)。乙方正式做三副三管轮之后,甲方按规定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及福利等费用。乙方从上船至离船止,船东为乙方办理人身保险并承担其费用。
第三条1、2、3、4、5、6、1、2、3、4、双方责任
积极安排乙方上船工作。
维护乙方在外派期间的正当权益,就乙方在工作和生活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同船东联系解决。
负责乙方的信件传递。
负责办理外派所需要的一切各种证件及出境手续。合同期内为乙方办理海员职务晋升的有关证件。向乙方解释外派合同并负责监督乙方在派出期间的行为。严格遵守合同所规定的内容。
自觉遵守国际法规和船公司的规章制度,服从船上高职务海员的指挥、管理,认真完成本职工作,防止各种事故的发生。
向甲方提供外派所需的各种证件、证明材料、照片等所需办证材料,并在下船后向甲方缴还所有证件。
外派期间必须严格遵守涉外人员守则,不做任何有损国格、人格的事。工作和生活中要做到文明礼貌,品行端正,尽职尽责,严禁寻衅闹事,不准酗酒,不准偷拿和出售船上的物品,不准走私和贩卖毒品。如违反上述规定,乙方应承担一切责任和后果。
一、甲方责任
二、乙方责任
第四条 征召、待派及登船
1、乙方经甲方聘用后,按照船东要求体检,体检费用将由船东承担。如船东不能承担的则需乙方自行承担。乙方一经船东确认后必须服从甲方的安排,按时到甲方指定集结地报到进行派出前教育等各种准备。若乙方不服从安排,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2、乙方上下船所产生的交通及食宿费用根据船东规定向船东直接报销,若乙方强行超出船东规定的标准所产生的额外费用,超出部分需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五条
1、回国
乙方合同期满后,将服从船东安排返回国内,离船时不属于个人的物品,一律不得携带下船。若乘飞机回国,个人携带行李不得超过规定重量,超重部分的运输费用一律由乙方个人承担。2、3、4、乙方到达国内外港后,必须根据海关规定如实申报个人所带物品和外汇数额,不得走私和夹带淫秽物品入境。
乙方下船15天之内应将所有证件交还甲方。过期不交者,甲方有权扣发其合同奖金,并保留吊销由甲方所办理的乙方各种证件的权力。
乙方返回国内后,必须按照在指定的时间内到当地卫生检疫所进行性病和艾滋病检查,检查费用由乙方个人承担,逾期不检查者,一切后果由乙方个人承担。
第六条
1、执行区域
乙方登轮后,要严格遵守船籍国的法律、规定和要求,并随船舶驶入世界任何一个港口。乙方必须严格遵守所停靠港口海关、移民、检疫等有关当局所规定的各种法律、法规,遵守当地的民族风俗和生活习惯,未经停靠港口当局允许,不得下地,若因违反停靠港口的法律、法规而被当局处以罚款等处分,乙方要承担一切责任。
2、乙方可以按甲方的需要在船舶保险的范围内随船服务,如果船东将船舶驶入船东互保协会允许的战区航行,当船舶驶入战区,甲方应向船东要求按进入战区的日数会给船员基本薪金100%的战区津贴或按国际惯例执行。
第七条1、2、3、保险
船东对乙方在船服务期间向船东所在船东互保协会投保,赔付标准依照船东互保协会的标准。
自乙方离开中国国境起至回到中国国境期间所发生的伤、残、病、亡的医疗费用由船东负担。
船员在国外生病就医应首先向船上主管人员申请并由船方通过代理安排就医,如因病离船或住院治疗,须经医生证明,并被认为不适合继续留船工作,其各项费用由船东负担。如船员私自联系医院治疗或船员以身体不适为由而又无医生证明,要求下船者,所有费用自己负担,对于各种性病、艾滋味病及镶牙、补牙等费用船员自己负担(正常的受伤或拔牙除外)。
4、乙方的伤亡事故(非公伤除外),按船东互保条例处理,甲方负责向船东索赔并交给乙方或乙方指定受益人。乙方家属不得有额外要求,但乙方有义务向甲方提供有关医院证明及有关资料,不得作假,否则后果自负。
5、乙方不得隐瞒病史,如隐瞒病史,由此引起的一切费用及后果由乙方本人负责。
第八条 劳保护具
甲方应监督船东根据合同规定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劳保护具,乙方必须将所领取的劳保护具如数携带登船使用。劳保护具属于船上财产,乙方离船时必须交给接替人员。若乙方不带或少带所发劳保护具登船,或将劳保护具私自变卖,甲方将根据情况作价扣罚其合同奖金。第九条1、2、3、4、5、6、合同变更与终止
甲乙双方协商同意。
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致使双方或一方无法正常履行合同。
乙方如遇配偶或直系亲属急症或举丧之事,在征得甲方同意后方可提前离船,下船后的交通费、食宿费等各种费用均由乙方负担。
合同届满,如船舶在航行中或不方便海员离船之港口,合同自动延长到船舶到达海员可以方便离船的最近港口。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况。
合同期满之前,公司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续订聘用合同。
遇到下列情况之中,本合同可以变更或终止:
第十条1、2、3、违约
由于甲方原因而辞退乙方,甲方应发给乙方辞退补助和交通费。
乙方在合同期内,未经甲方同意而向船东提出辞职要求回国,其各种费用由乙方负担。若乙方无故提出终止合同,应偿付甲方为培养乙方所花费的一起费用及为乙方上船所支付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为乙方提供在校学习的一切开支和实习期间的伙食及生活补助和为乙方上船所办理的有关证件费用)后方可终止。4、5、6、乙方违反船东规定或外事纪律,发生酗酒闹事,打架斗殴,玩忽职守,消极怠工,无理取闹,不服从指挥等情况而被遣返,由此给船东及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由乙方承担。因走私、贩毒、嫖妓或违反船舶所在地海关规定而被处罚,由此而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若乙方在国外发生出走、违纪、违法等情况时,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同时甲方将采取一切手段追回全部损失,必要时诉诸法律解决。当船员发生出走或其他事情导致船员失踪时,甲方将不负责接待乙方家属不合理追查要人行为。
第十一条 ITF条款
乙方理解基于我国和甲方的实际情况而采取的对ITF组织的态度,完全接受船东制定的工资标准及乙方各种待遇规定。在国外工作期间,保证不同国际运输工人联系合会等任何组织进行接触联系,不向任何组织和个人泄露甲方和船东所定的工资标准及合同情况。并同意按船长要求在所需要的有关工资标准文件上签字。乙方若违反上述规定给甲方和船东造成利益损失,一切经济责任和政治后果将全部由乙方个人承担。
第十二条 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乙双方均不得擅自修改和终止合同。本合同中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友好协商解决,补充条款与该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签字签章):
乙方(签字签章):
2010年 8 月 26 日
2010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