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政策法规_国家教育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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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含义:广义的教育法指国家机关(包括权力机关和
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的程度制定颁布的所有有关教育的规定性文件的总称。狭义的教育法指由国家权力机关制
定颁布的教育法律,在我国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
才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教育法律。我们认为,教育法是由国
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保证实施的调整和规定教育活
动和教育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个称。
教育法的规范作用:指引作用;评价作用;教育作用;预
测作用;强制作用。
我国教育法体系纵向的四个层次:教育法律,教育行政法
规,地方性教育法规和政府教育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是基本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义务教育具有基础性义务教育的基本原则 国家,社会,学校,家庭予以保障的原则;统一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省级统筹,县级管理的原则。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18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未成年人保护法》关于未成年人有以下合法权益 人身权利,包括生命健康权,发展权,姓名权,肖像权,人格权,名誉权,荣誉权的是每个人具有的权利。受保护权,包括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司法保它仅次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等处于同等法律地位,均属于
国家基本法律。在我国教育法律体系中,《中华人民共和国
教育法》处于教育的母法或教育的宪法的地位,起着统领
作用,具有最高的法律权威,是所有其他教育单行法的立
法依据。
教育法律规范的结构:法定条件;行为准则;法律后果;
教育法律关系,是指由教育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表
现为教育法律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联系的社会关系。
教育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有三个: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教
育法律关系客体,教育法律关系内容。
任何教育法律关系都是其主体间形成的一种权利与义务关
系。
教育法律关系客体一般包括物,行为,与人身相联系的精
神财富(精神产品和其它智力成果)等。
权利和义务是法律关系的核心,没有权利和义务为内容,则无所谓法律关系。
学校与学生的关系既是教育与被教育的关系,又是管理与
被管理的关系。
教育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教育法律责任主体;违法行为;
行为人有过错;有损害事实;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
有因果关系。
教育法律责任的类型
教育根据违法主体的法律地位和违法行为的性质,规定了
承担教育法律责任的三种方式:行政法律责任,民事法律
责任,刑事法律责任。
教育法律救济: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侵
害并造成损害时,通过裁决纠纷,纠正,制止或矫正侵权
行为,使受害者的权利得以恢复,利益得到补救的法律制
度。
《教师法》确立的这项维护教师合法权益的行政救济程序的制度,即教师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即教师申诉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于1995年3月18日经第八届全国
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自1995年9月1日起实施。这是我国教育发展史上的一次划时代的里程碑,是我国教育改革
与发展走上全面依法治教的法制轨道的重大标志。
《教育法》的立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教育法的制定提供了立法依据。邓
小平理论为教育法的制定提供了理论基础。中国教育改革
和发展纲要为教育法的制定提供了政策依据。教育改革和
发展实践为教育法的制定奠定了实践基础。
教育法的立法宗旨
教育法第一条规定:为了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的素
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教育1法适用范围:该法的空间适用范围仅限于中华人民共
和国境内,即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不包括台
湾,香港和澳门。
教育公共性原则: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我国教育公共性原则具有自身的特点一,是在中国境内举
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坚持公益性,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二,教育必须面向全体公民,对国家,人民和社会公
共利益负责;三,教育活动应当依法接受国家,社会的监
督,任何组织和任何个人从事教育活动,必须遵守宪法和
法律,不得违背国家的意志,或损害国家利益,人民利益
和社会公共利益,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受教育机会平等原则: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公
民以不受任何限制的均等的学习机会,其包含三层意思:
公民享有不可剥夺的平等受教育权利,受教育机会既是每个公民享有的法定权利,也是必须履新的义务。
是义务教育阶段公民的就学机会,教育条件和教育效果平
等。
是义务教育阶段结束后公民的入学机会,竞争机会,成功
机会均等。
义务教育是国家根据法律规定对适龄儿童,少年实施的一
定年限的强迫,普及的,免费的学校教育,它属于基础教
育,我国实行是九年义务教育,采用六三三或五四制或九
年一贯制。
我国的学位分为学士,硕士,博士三级。
设立学校的基本条件:有组织机构和章程;有合格的教师;
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有必备的办
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怎样落实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
加强党和政府对教育工作的领导,是落实教育优先发展战
略的根本保证。
确保教育投入,落实教育优先发展战略的根本措施。
落实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必须调动教师的积极性。
落实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必须加强教育执法和监督。
教师有两种身份:一方面,他们是普通的公民;另一方面
他们是从事教育工作的专业人员。
教师的义务:是指依照《教师法》及其他的法律法规,从
事教育工作必须履行的责任,表现为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
中必须做出一定行为或不得做出一定行为。
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
贯彻教育方针,完成教育教学人物。
依法教育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关心爱护学生,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制止侵害学生的行为,保护学生健康发展。
提高思想觉悟和教育教学水平。
教师资格制度,是国家对教师实行的一种特定的职业资格
认定制度,是公民获得教师工作的特定条件和资格。
实行教师聘任制度,将本着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录
取的原则。
教师招聘形式依其聘任主体实施行为的不同可分为:招聘,续聘,解聘,解聘,辞聘。
教师考核的内容:教师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考核内容是政治
思想,业务水品,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四个方面,即德,能,勤,绩。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简称《义务教育法》于2006
年6月29日经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
通过,并于2006年9月1日起实行。
义务教育的性质
义务教育具有国家性
义务教育具有强制性
义务教育具有社会性
义务教育具有免费性护等 财产权,指未成年人享有合法继承权。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家庭依法保障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劳动权利,包括就业安排,报酬取得,劳动成果等方面权利。其他合法权益,如参与权,隐私权,司法保护权等。确保学生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是学校保护的核心。问题学生包括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和思想品行有问题的学生。对未成年人人格尊严的保护和尊严主要体现在 要爱护和平等对待每一个未成年人。要尊重学生的隐私权。要尊重学生的人格。要尊重学生的名誉权,肖像权,荣誉权。防范未成年人沉迷于网络 学校和家庭联合 学校要拓展学生学习之外的生活空间。学校要给予学生多元化的评价。学校要积极引导学生正确使用网络。学生伤害事故是当前困扰中小学及幼儿园教学与管理的一个重要问题。《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适用范围 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生损害后果的事故的处理,适用本法。学校对学生只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责任,不承担监护职责,因此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有过错才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在特殊情况下学校应该依法承担相应的监护职责:一,法律有明确规定的,学校应该承担监护的职责。二,学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担相应的监护职责。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学生伤害事故可分为意外事故和过错事故两类。意外事故是指无过错方且无法预见的事故。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实施素质教育就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提高国民素质为根本宗旨,以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造就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双基: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教育未来发展的原则:教育部提出实施《行动计划》应当采取“全面规划,突出重点,抓住关键,重在落实”。《教育规划纲要》提出了指导我国教育发展的工作方针:优先发展,育人为本,改革创新,促进公平,提高质量。提高教育质量,要树立科学的质量观和以提高质量为核心的教育发展观,建立以提高质量为导向的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优先发展和改革创新则是实现着两大重点任务(促进公平和提高质量),全面推动教育事业科学发展的两大重要保证。《教育规划纲要》确定了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继续教育以及民族教育和特殊教育八项发展任务。明确了六项重点改革任务:改革人才培养体制,改革考试招生制度;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学校制度;改革办学体制,改革管理体制;扩大教育开放。提出六项保障措施: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保障经费投入;加快教育信息化进程;推动依法治教;重大项目和改革试点;加强组织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