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_教育法答案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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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法治国、依法治教、教育法制化与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有机联系?

答:所谓依法治国,就是要将国家的治理建立在民主、理性的法律规则之上;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活动都要依法进行,不受任何个人意志的干预和阻碍;法律保障公民享有广泛的自由和权利,并得到全面发展。

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必须走依法治国之路,这是全党全社会的共同意志与行动。

2教育法的概念:

教育法是国家有教育立法权的专门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据教育立法的程序制定或认可的调整教育法律关系,规范社会主体的教育活动,规定社会主体教育权利和教育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广义的教育法是指所有有关社会主体的教育活动以及教育权利和义务的宪法性规范、法律、法规、规定和其他教育规范性文件;狭义的教育法仅指教育法律,即教育基本法和教育单行法律。会议通过

C、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教育的行政法规

包括:《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扫除文盲条例》、《残疾人教育条例》、《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

D、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制定的行政规章 E、地方性教育法规

F、地方性教育规章和教育规范性文件

G、司法解释、我国缔结的国际公约和条约也是渊源。1.教育基本法的立法宗旨?

答:教育法立法宗旨:

《教育法》第1条规定“为了发展高等教育事业,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具体包括:(1)为了发展高等教育事业,实施科教兴国战略;(2)为了依法治教,规范高等教育活动;(3)为了加快高等教育改革的步伐。2.我国教育的基本制度?

教育事业在社会主义各项事业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是关系民族振兴、国家富强的具有战略意义的社会事业。教育事业的改革与发展离不开法制建设,既需要依法治教,而依法治教和依法治国是分不开的,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依法治国必然要求依法治教。依法治国寓含依法治教于其中。在现代社会,任何一个国家若不能有效的治理教育也必然不能有效地治理国家。

二、依法治教对于促进依法治国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在国家现代化的各项事业中,教育不仅具有相对独立性,更重要的是他与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具有强烈的关联性与反作用。依法治国也是我国教育事业发展的内在需求,教育事业的发展需要良好的社会秩序与环境,需要通过法制建设为教育的发展打下良好的精神和物质基础。

教育法制化是教育法律化和制度化的简称,是指国家机关制定完备的教育法律,并依照法律的规定来领导和管理教育事务,促进教育管理的法制化、制度化。

教育法制化的要求:

A、主体合法。凡参与教育领域活动的国家机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其主体资格要有法律的明确授予;

B、内容合法。教育管理活动、教育教学活动的内容都应符合法律规定;

C、程序合法。教育有关活动应遵循法定的程序要求; D、救济有道。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国家要能提供相应的救济渠道。

教育法制化的主要内容:

教育法制化必然要求教育法制建设,后者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和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依法治教的必由之路,主要包括教育立法、教育行政执法、教育司法和教育法制监督等方面。

3教育法的本质:

是指教育法的内在规定性,是教育法作为特殊法律现象的内容和根据,是教育法内部的必然性联系,可以从三个方面加以把握:

(1)是统治阶级关于教育的意志的体现,我国则是以工人阶级领导的、广大人民关于教育的意志和利益的体现。

(2)教育法具有社会性,教育法致力于提高全民素质,促进全社会教育水平和文明程度;教育法平等保护全民合法教育权益;教育法为社会提供特定的教育教学秩序,对整个社会有利。

(3)教育法的内容归根结底是由一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对教育活动的需要决定的。

4我国教育法的渊源的概念、特点和形式:

(1)概念:我国教育法的渊源是指教育法的形式渊源,即教育法律规范的效力来源。主要是由国家有权机关制定并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教育性的规范性文件。

(2)渊源的特点:A、体现了国家的意志;B、含有一定的教育性权利与义务的规定,含有社会主体在教育方面的行为规则或行为模式;C、具有普遍约束力,是教育法的适用和执行主体进行个别性教育法律调整的法律规范依据,是个别教育调整行为及其结果的法律效力的来源和根据。

(3)我国教育法的具体渊源: A、宪法关于教育的法律规范; B、有关教育的法律;

包括:第一类:全国人大通过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3、18八届全国人大3次会议通过);

第二类: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法律。包括: 法律名称通过时间通过机关

《教师法》1993、10、31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4次会议通过

《义务教育法》1986、4、12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4次会议通过

《职业教育法》1996、5、15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通过

《高等教育法》1998、8、29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通过

《学位条例》1980、2、12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3次

5教育法的体系?我国教育法律的体系:

(1)教育法律体系是教育法作为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的系统结构,是指一国现行教育法律规范所构成的完整的、内部协调一致的、有机联系的教育法律的整体系统。

(2)包括:A、教育根本法(宪法规定的教育法律规范)、B、教育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C、教育主体法、D、义务教育法、E、学前教育法、F、中小学教育法、G、高等教育法、H、职业教育法、I、教育行政法。5.教育法地位中涉及的几个问题?(教育法的地位具体表现在那些方面?)

答: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

(1)教育法与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教育法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的构成部分,教育事业在整个社会主义建设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基础地位,教育法是教育事业在法律上的反映;教育法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因为:经验法的调整对象是社会教育关系,社会教育关系是相对独立的一个社会感谢领域具有其特殊的权利和义务,它构成了教育法特有的调整对象;教育法是综合运用行政的民事的、经济的、刑事的等多种法律手段,对社会教育权利义务关系进行法律调整的法律部门,在教育法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形成了具有教育法特点的法律调整体系和方法(方法特定)。

(2)教育法与社会主义道德。A、社会主义道德是我国教育法规定的我国教育的重要内容;B、社会主义道德的准则和规范贯彻于教育立法之中,是教育立法的道德基础;C、社会主义道德是教育法得以实现的伦理道德基础;D、教育法的顺利运行和高效实现,对于社会主义道德目标的实现、推动社会主义道德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但两者在调整范围和方法、手段方面有不同。

(3)教育法与教育政策。政策是政治对策的简称,它是一个政府、一个国家处理国家事务、公共事务,调整各种社会关系的路线、方针、规范和措施的统称。表现在两方面:A、党和国家的教育政策是我国教育法的精神内核和灵魂,对教育法具有指导作用;B、教育法是党和国家教育政策的规范化和法制化。

答我国高教基本制度:(1)高等学校学制规定,主要包括高等教育层次、各类高校性质和任务、入学条件、学习年限等;(2)高教的学业证书制度和学位制度,不同学位取得的条件和要求不同。(3)高教自学考试制度。

1.教育救济的概念、特征和意义?

答:概念。当学校、公民的教育权和受教育权受到行政主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当行为的侵害时,由法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程序予以矫正、恢复或补救,使之能正当享有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的法律活动。特征:

意义。a保障各级各类学校及其师生的合法权益;b监督政府依法治教。

2.救济的基本原则和体制?

我国教育权法律救济的基本原则:

(1)事后救济原则、(2)救济主体法定原则、(3)正当程序原则。

我国教育权法律救济体制:

是当教育权和受教育权受到不法侵害时,可以通过哪些方法、渠道得到救济以及每种方法、渠道在整个救济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主要是2种:行政救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和民事救济。

3.学校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

1. 按章自主管理的权利 2. 组织实施教育活动的权利 3. 招收学生的权利

4. 对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的权利 5. 对教育者颁发有关证书的权利 6. 聘任教职员工的权利

7. 管理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的权利 8. 拒绝任何组织或个人的非法干涉的权利 9. 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1. 遵法守纪

2. 贯彻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

学质量

3. 维护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

4. 以适当的方式为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5. 按照国家规定收费并公开收费项目 6. 依法接受监督的权利 1.教师法的立法宗旨?

答:《教师法》的立法宗旨:

《教师法》第1条:为了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建设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教师的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和特点:

教师的权利与义务是相辅相成的,共同构成法律关系的内容。首先,教师的权利,往往也就是另一方的义务,反之亦然,其次,教师权利义务的相对性;再次,教师权利义务的转换性,教师行使权利过度,可能会带来相应的认定。

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民,要求有关部门认定其教师资格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条件予以认定。

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首次任教时,应当有试用期。4.违反教师法的基本责任(6条)?

答: 违反教师法的法律责任:

(1)违反教师法的法律责任的特点:A、具有法定性;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具体包括:(1)为了发展高等教育事业,实施科教兴国战略;(2)为了依法治教,规范高等教育活动;(3)为了加快高等教育改革的步伐。

我国高等教育的方针:

是我国教育的基本方针在高等教育事业中的直接体现。第5条: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具有良好品德修养和业务修养的教师队伍,促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制定本法。

具体体现在:(1)维护广大教师的合法权益,保障教师待遇和社会地位的不断提高,使教师行业成为社会上受人尊重的职业,是制定教师法的主要目的;(2)制定教师法,旨在加强教师队伍的规范化管理,确保教师队伍整体素质的不断优化和提高;(3)制定教师法的根本目的是为了促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 2.教师的权利和义务?(案例题)

答:教师的权利与义务从教师取得资格并正式任职开始,到教师工作终止时结束。

教师的权利是指教师的法律权利,即教师法等法律规范所设定并保护的教师所享有的、以相应义务人的义务为保障的行为选择自由。

教师的权利与义务: 教师享的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教师的义务:是指教师的法律义务,即教师法等教育法律规范所规定的教师必须进行一定作为或不作为,以满足权利人利益的法律要求。

教师应有的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义务;最后,教师权利与义务发生的同时性,教师在取得权利的同时,也就应承担相应的义务。

3.教师的资格要素与资格认定?

答:教师资格要素

(1)教师资格制度是国家对教师实行的一种特定的职业资格许可制度,包括教师资格考试制度和教师资格认定制度。

(2)教师资格的要求:由四个要素构成,即国籍、思想品德素养、业务和学历要素。

(3)学历要素的具体要求:《教师法》第11条规定:取得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相应学历是:

(一)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二)取得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三)取得初级中学教师,初级职业学校文化、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四)取得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专业学校、技

工学校、职业高中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取得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职业高中学生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学历,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五)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

(六)取得成人教育教师资格,应当按照成人教育的层次、类别,分别具备高等、中等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不具备本法规定的教师资格学历的公民,申请获取教师资格,必须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制度由国务院规定。

教师资格的认定程序

《教师法》第13条: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

B、追究机关具有特定性,由法律授权的国家专门机关依法追究;C、具有国家强制性,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

(2)违反教师法的法律责任与教师法的法律权利与义务的联系和区别:

具有密切联系,在权利被侵害时,法律责任是权利救济的手段,在义务未履行时,法律责任是强制履行义务的依据。不同在于:责任是违反教师法行为引起的;责任具有具体性;责任具有即时性;责任主体具有特定性;责任具有国家强制性,带有惩罚性。

(3)违反教师法民事法律责任:是一种救济责任,具有财产性的责任,当事人可以自由协商、自由处分、国家一般不予干预。

(4)违反教师法行政法律责任:责任主体应由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承担,包括国家机关特别是教育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行政相对人。责任的内容:A、国家机关特别是教育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教育行政法规时的违法失职行为应承担的行政责任,一般给予行政处分;B、国家机关特别是教育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职务活动中行政违法和行政不当而应承担的行政责任,一般是引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法律后果;C、教师或相关组织、个人等违反行政管理法规特别是教育行政管理法规所应承担的行政责任;、D、有关人员侮辱、殴打教师所应承担的行政责任。

(5)违反教师法刑事法律责任:指在与教育事业有关的行为人的行为违反刑事法律所必须承担的强制性的法律后果。是由违反教师法、清洁非常严重、触犯刑律的行为引起的。

(6)违反教师法的法律责任的认定:

主体是由法律授权的机关;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责任大小,应与违法行为对教育事业的危害性相适应;责任是为了改造违法者,最终是为了教师合法权益的维护、教育秩序的稳定和教育事业的发展。

1.高等教育法立法宗旨、基本方针? 答:立法宗旨:

第1条规定“为了发展高等教育事业,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2.高等教育的社会主义本质?89

答:从教育技术本身来说,高等教育没有阶级性,但是,从教育的理念、教育的内容、教育的目的、教育的职能以及教育活动的价值等方面考察,他又具有明显的阶级性。我国的高等教育的性质必然是社会主义性质的高等教育。体现在:

1. 我国的高等教育是与我国的社会主义建设密

不可分的。是由社会主义的性质决定的。我国的高等教育也体现着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的生产关系和社会主义经济体制以及政治体制的性质。

2. 我国的教育事业始终是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

想和邓小平理论的指导下成长和发展的,所以,高等教育同样要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的指导,这样,高等教育的指导思想和我国的社会主义建设的指导思想是一致的。

3. 我国宪法明确确立了四项基本原则是我国社

会主义各行各业建设的基本原则,高教的一切活动同样需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4. 高等教育的性质决定了我国的高等教育必然

要坚持“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高教活动坚持代表先进的生产力。

3.高等教育的设立条件?96

答:我国高校设立的总体要求:

第24条,“设立高校,应当符合国家高等教育发展规划,符合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我国高校设立的条件:

《教育法》第26条“有组织机构和章程;有合格的教师;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加上《高等教育法》第25条“大学或独立设置的学院还应当具有较强的教学、科学研究力量,较高的教学、科学研究水平和相应规模,能够实施本科及本科以上教育。大学还必须设有三个以上国家规定的学科门类为主要学科”。

具体条件包括:(1)有自己的组织机构和设立章程;(2)拥有相应数量的合格的教师;(3)拥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教学设施、设备等条件;(4)必备的办学资

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4.高等教育的基本制度?40

答:1)国家实行学校教育制度。学校教育简称学制。2)学校实行9年义务制教育制度。是国家依法对适龄儿童、少年实施的一项教育制度。3)国家实行职业教育制度和成人教育制度。职业教育是给学生从事某种职业或生产劳动所需要的职业知识、职业技能和道德的教育。成人教育是通过业余、脱产或者半脱产的途径,对成人进行教育。4)国家实行教育考试制度。实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是保证教育质量的一大举措。一方面,考试是教育的重要环节,通过考试,可以有效地检查教学质量,促进教学改革。另一(1)实施有计划、有重点的教育分流的原则;根据《职业教育法》和教育部《面向二十一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的相关规定,国家在重点建设好九年义务制教育的同时,要做好三个不同阶段的教育分流,即小学后分流、初中后分流和高中后分流。其中以初中后分流为重点。(2)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并举的原则;职业教育体系由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两大部分组成,职业学校承担普通教育后的职业教育,一般针对的是义务教育结束后的分流人员,通过职业学校教育使学生能在学校教育阶段就能获得必要的职业知识和技能;职业培训是职业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与职业学校教育齐头并进,性质上不存在孰轻孰重。(3)科技和职业教育紧密结合、协调发展的原则(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科教兴农是解决我国农业问题的根本出路。在职业教育中必须把半好农业职教放在侍奉重要的单位)。3.申诉的概念和特点?

答:教育申诉制度的概念和特点:

(1)概念。各级各类学校的教师和学生对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政府有关部门作出的影响其利益的处理决定不服,或者在其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依法行使申诉权,向法定的国家机关声明不服、申诉理由、请求复查或重新处理的一项法律制度。

(2)特点。A、是一项正式的法律救济制度;B、是由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制度。

基本原则:1)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2)起诉不停止执行的原则3)被告负举证责任原则4)不适用调解原则。

申诉状

申诉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业、住址。(申诉人如为单位,应写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单位地址)

被申诉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方面,考试可以保证教育者的教育机会平等,也可以为各级各类人才提供一个公平、公正的竞争机会。5)国家实行学业证书制度。从受教育者完成学业的情况可分为:毕业证书、结业证书和肄业证书。6)国家实行学位制度。学位是评价专门人才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技术水平的一种尺度,是由国家批准或者许可的有学位授予权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颁发给相关人员的一种凭证。7)国家实行扫除文盲制度。〈教育法〉23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企业事业组织应当采取各种措施,开展扫除文盲的教育。8)国家实行教育督导制度和教育评估制度。教育督导制度是县以上人民政府授予所属的教育部门,对所辖地区的教育工作进行督导、检查、评估和指导的制度。教育评估制度是指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或经认可的社会组织,依据一定的教育目标和辨证,对学校的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等方面进行评价和估量。

1.职业教育法立法宗旨123

答:概念和特点:职业教育是相对于普通教育和成人教育而言的,指国家为实现以初中后为重点的不同阶段的教育分流,通过开办或允许开办各级各类的职业教育学校和各种形式的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劳动者的劳动素质,增加劳动者的就业渠道,为社会输送大量专业型、技术型和应用型人才的一种法律活动。其主要特点是:(1)办学形式的灵活性、多样性。既可公办又可民办,规模可大可小,时间可长可短。(2)教学内容的单一性、实用性。无论是职业教育学校,还是职业技能培训,其教学内容相对单一,往往都比较注重某一方面的专业性、技术性与实用性。(3)受教育面的广泛性、普及性。

立法宗旨:第1条“为了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发展职业教育,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表现为:(1)推进科教兴国战略,加速提高广大劳动者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2)实行依法治教,使复杂的职业教育活动走向规范化、有序化;(3)职业教育立法是为了发展职业教育。2.建立职业教育体系的基本原则?126 答:建立职业教育体系的基本原则:

职业教育与其他教育互相沟通、协调发展的原则。主要是为了弥补普通学历教育的不足,以满足社会对不同层次人才与劳动力的需求,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并不矛盾,如何强化、沟通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的联系,缩小两者之间的距离是当今教育发展的世界性话题和趋势。有三个方面的含义:1)是各级各类学校,有关机关应当依据开放性原则,相互沟通,具备兼容性。2)从不同类型的学校应建立相互沟通、相互衔接的教育体制和相互选拔、相互吸纳人才的有效机制,为毕业生提供继续深造学习的机会。3)各类学校的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也可以相互交流、相互渗透、相互借鉴、相互补充。4)职业教育和其他教育的沟通还体现在教育整体结构的调整方面。

我国的职业学校教育分为初、中、高三个层次。3.实施职业教育的原则?132 答:职业教育实施的原则:

职业教育实施是职业教育活动的主要方面。职业教育实施的好坏与否,直接关系到我国职业教育的质量高低,关系到我国整体教育系统的协调运行,也关系到科教兴国战略决策的贯彻执行,因而是一项极其严肃的法律活动。任何活动离不开原则的指导,否则就是盲目的。职业教育应遵循的原则是:

(1)加强职业道德教育的原则(职业教育和普通学历教育一样,应重视德育工作,要强调既教书又育人,要将劳动者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现代化建设的实用型人才);(2)实行产教结合的原则。(实行产教结合是由职业教育的性质决定的,也是职业教育培养目标决定的。其含义是职业教育的发展要与国民经济发展的总体需要相适应,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要与经济部门、产业界、用人单位等建立密切的联系与协作)。(3)建

立终身学习体系的原则(现代社会生活的快节奏和信息化社会所带来的知识机构更新换代的频率加快,使终身学习、终身教育现实地摆在了教育者和受教育者的面前,职业教育也不例外。要创造条件实行弹性的学习制度,放款招生和入学年龄的限制,允许分阶段完成学业,发展现代远程教育职业资格证书教育和其他继续教育,完善自学考试制度,形成社会化、开放失的教育网络体系);(4)重视农业、一项专门性的申诉制度;C、是一项非诉讼意义上的行政申诉制度。

4.申诉书的基本格式、内容?

答:概念。指教师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及政府有关部门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或对侵犯其权益的行为,依照《教师法》的规定,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

(2)具体内容。A、申诉主体。B、被申诉主体;C、申诉范围;D、提出申诉的形式;E、受理申诉的机关;F、教师申诉的管辖;G、教师申诉制度的程序。

申诉书的基本内容:

(1)申诉主体的自然情况及代理人情况;

(2)被申诉主体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性别、职务、住址等;

(3)申诉请求;要求受理机关进行处理的具体要求;(4)申诉事实与理由;写明被申诉主体侵害其合法权益或不服被申诉主体的处理决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并陈述相应理由。

(5)附项。写明并附交的有关物证、书证或复印件等。5.行政复议的概念、基本原则;行政复议以及管辖类别? 答:.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即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依法可以向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的行政机关(即复议机关)对原具体行政行为进行重新审查并做出相应裁决的活动及其制度。

基本原则:1)合法性原则2)及时性原则3)准确性原则4)便民性原则。

行政复议的管辖:是确定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案件的权限和分工的制度。它是我们了解行政复议制度的一向重要内容。管辖分为:上级管辖、本级管辖、特殊管辖、移送管辖、指定管辖等。6.行政诉讼的概念、基本原则?

答: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工作单位、职业、住址。(被申诉人如为单位,应写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单位地址)

申诉人因XXXX(写明案由,即纠纷的性质)一案不服XXXX人民法院(写明原终审法院名称)XXXXX第XXX号XX判决,现提出申诉,申诉请求及理由如下:请求事项:(写明提出申诉所要达到的目的)事实和理由:(写明申诉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应针对原终审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或审判程序上存在的问题和错误陈述理由)此致

江苏省教育厅申诉人:(签名或盖章)XXXX年XX月XX日附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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