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_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督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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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
第 52 号
《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已于2006年11月27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高 强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
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和医师资格考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以师承方式学习传统医学或者经多年传统医学临床实践医术确有专长、不具备医学专业学历的人员,参加医师资格考试,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考核是对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资格评价和认定,分为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考核(以下简称出师考核)和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考核(以下简称确有专长考核)。
第四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传统医学师承人员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传统医学”是指中医学和少数民族医学。
第二章 出师考核
第六条 出师考核由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第七条 师承人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或者具有同等学力,并连续跟师学习满3年。
第八条 师承人员的指导老师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医类别中医或者民族医专业执业医师资格;
(二)从事中医或者民族医临床工作15年以上,或者具有中医或者民族医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有丰富的临床经验和独特的技术专长;
(四)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信誉良好;
(五)在医疗机构中坚持临床实践,能够完成教学任务。
第九条 师承人员应当与指导老师签订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式样的师承关系合同。
师承关系合同应当经县级以上公证机构公证,跟师学习时间自公证之日起计算。
第十条 指导老师同时带教师承人员不得超过两名。
第十一条 师承人员跟师学习的形式、内容,由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 出师考核内容应当包括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重点是传统医学专业基础知识与基本技能,学术经验、技术专长继承情况;方式包括综合笔试和临床实践技能考核。
具体考核内容、标准及办法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
第十三条 申请参加出师考核的师承人员,填写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式样的《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考核申请表》,并经核准其指导老师执业的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向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 申请出师考核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考核申请表;
(二)本人身份证明;
(三)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2张;
(四)学历或学力证明;
(五)指导老师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或者核准其执业的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出具的从事中医、民族医临床工作15年以上证明;
(六)经公证的师承关系合同;
(七)省级以上中医药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十五条 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对申请出师考核者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考核条件的,发放准考证;不符合考核条件的,在受理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出师考核者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出师考核每年进行一次,具体时间由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确定,考核工作开始前3个月在辖区内进行公告。
第十七条 出师考核合格者由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颁发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式样的《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书》。
第三章 确有专长考核
第十八条 确有专长考核由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申请确有专长考核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从事传统医学临床实践5年以上;
(二)掌握独具特色、安全有效的传统医学诊疗技术。
第二十条 确有专长考核内容应当包括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重点是传统医学专业基础知识及掌握的独特诊疗技术和临床基本操作;方式包括综合笔试和临床实际本领考核。
具体考核内容、标准及办法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
第二十一条 申请确有专长考核的人员,填写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式样的《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考核申请表》,并经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向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二十二条 申请确有专长考核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考核申请表;
(二)本人身份证明;
(三)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2张;
(四)申请人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证明其从事传统医学临床实践年限的材料;
(五)两名以上执业医师出具的证明其掌握独具特色、安全有效的传统医学诊疗技术的材料;
(六)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二十三条 确有专长考核每年进行一次,具体时间由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确定,考核工作开始前3个月在辖区内进行公告。
第二十四条 考核合格者由负责组织考核的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发给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式样的《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证书》,并报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章 医师资格考试
第二十五条 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试是评价申请医师资格者是否具备执业所需的专业知识与技能的考试,是国家医师资格考试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六条 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试方式分为实践技能考试和医学综合笔试,实践技能考试合格的方可参加医学综合笔试。
考试的具体内容和方案由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制定。
第二十七条 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取得《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书》或《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证书》后,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授予《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书》或《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证书》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医疗机构中试用期满1年并考核合格,可以申请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第二十八条 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在医疗机构中从事传统医学医疗工作满5年,可以申请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第二十九条 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试应当到规定的考点办公室报名,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2张;
(二)本人身份证明;
(三)《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书》或《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证书》;
(四)试用机构出具的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
(五)执业助理医师申报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还需同时提交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
(六)报考所需的其它材料。
其他报考程序按医师资格考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试的组织管理与实施,按照医师资格考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试合格线由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确定。
考试成绩合格的,获得卫生部统一印制的《医师资格证书》。
第五章 处
罚
第三十二条 申请出师考核和确有专长考核人员在申请或者参加考核中,有下列情形的,取消当年参加考核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假报姓名、年龄、学历、工龄、民族、户籍、学籍和伪造证件、证明、档案以取得申请考核资格的;
(二)在考核中扰乱考核秩序的;
(三)向考核人员行贿的;
(四)威胁或公然侮辱、诽谤考核人员的;
(五)有其它严重舞弊行为的。
第三十三条 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出具假证明,提供假档案,在考核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在医师资格考试过程中发生违规、违纪行为的,根据医师资格考试违规处理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所指传统医学临床实践是指取得有效行医资格人员从事的传统医学医疗活动,或者未取得有效行医资格人员但在中医、民族医执业医师指导下从事的传统医学医疗实习活动。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1999年7月23日发布的《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关于做好2012年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考核报
名工作的通知
各市卫生局:
根据《关于印发浙江省以师承方式学习传统医学管理等细则的通知》(浙卫发〔2008〕117号)的有关规定,2012年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考核报名工作定于2012年3月1日—3月15日进行,为切实做好报名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根据《浙江省2012年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考核通告》(见附件),在本辖区内相关媒体(党政报刊、网站)进行通告,加强宣传,确保符合报名条件的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报名工作。
二、各地要加强对申请人报名时所提交材料的审核,并对相应材料整理、汇总、装订,在全省终审会议时统一提交。
三、此项工作情况复杂、政策性强、责任重大,各地要高度重视此次考核报名工作,确定分管领导,安排专人负责。严格杜绝弄虚作假等行为,确保考核工作公平、公正、公开。如发现申请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情况,根据《医师资格考试违规处理规定》等文件规定,立即取消报名资格。卫生行政部门如参与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对相关责任人作出相应处理,并进行通报。
附件:浙江省2012年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考核通告
二○一二年一月十六日
附件
浙江省2012年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考核
通告
根据《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卫生部令第52号)以及《关于印发浙江省以师承方式学习传统医学管理等细则的通知》(浙卫发〔2008〕117号)的有关规定,现将2012年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考核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报名条件
(一)申请师承出师考核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已签订《传统医学师承关系合同书》,并经县级以上公证机关公证的师承人员; 2.自公证之日起至2012年8月31日前满三年的;
3.已完成师承学习任务的;
4.符合《浙江省以师承方式学习传统医学管理细则》其他有关要求。
(二)申请确有专长考核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从事传统医学临床实践5年以上; 2.掌握独具特色、安全有效的传统医学诊疗技术。
二、考核方式、内容及时间
考核方式及内容:严格按照《浙江省以师承方式学习传统医学管理细则》和《浙江省传统医学确有专长人员考核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
师承考核时间:2012年4月14日—15日,统一集中到省里考试(具体考试时间和地点以准考证为准)。
确有专长考核时间:2012年4月14日—15日。具体时间由考点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请考生密切关注各考点考核公告。
三、报名时间 报名时间为3月1日—3月15日。请师承和确有专长考核申请人携带相关材料到户籍所在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名,不得跨考点报名,如发现取消考核资格。
师承出师考核考点:浙江中医药大学
确有专长考核考点:杭州、宁波、温州、湖州、嘉兴、绍兴、舟山、金华、衢州、台州、丽水。
四、申请考核需要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师承出师考核的:
1.《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考核申请表》;
2.经县级以上公证机关公证的《传统医学师承关系合同书》;
3.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二寸近期免冠正面半身照片2张; 5.学历或学力证明;
6.指导老师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或者核准其执业的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出具的从事中医、民族医临床工作15年以上的证明;
7.指导老师所在单位出具同意作为指导老师的证明; 8.指导老师出具的跟师学习合格证明材料。9.其他有关材料。
(二)申请确有专长考核的:
1.《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考核申请表》; 2.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2张;
4.申请人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证明其从事传统医学临床实践年限的材料;
5.两名以上执业医师出具的证明其掌握独具特色、安全有效的传统医学诊疗技术的材料;
6.市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五、其他说明
2011年参加传统医学确有专长考核临床实际本领考核合格成绩2012年继续有效,仅需要参加综合笔试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