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教程》复习笔记(推荐)_教育法复习笔记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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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教程》复习笔记 1.依法治教:依据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来发展教育事业,让教育事业的发展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框架内进行,使教育走上法制化轨道。依法治教的目的是实现教育法制化。

2.教育法治化:是教育法律化和制度化的简称,是指国家机关制定完备的教育法律,并依照法律的规定来领导和管理教育事务,促进教育管理的法治化、制度化。教育法治化的要求:主体、内容、程序合法、救济有道 教育法制建设(或教育法制化)的主要内容①教育立法;②教育行政执法;③教育司法;④教育法制监督。教育法基本理论

1.教育法是国家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国家拥有教育立法权的专门机关在其职权范围之内,依据教育立法的程序制定或认可的调整教育法律关系,规范社会主体的教育行为,规定社会主体教育权利和教育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特征:具有国家意志性、权威性和严肃性、国家强制性本质:①教育法是统治阶级关于教育的意志的体现②教育法具有社会性。③教育法的内容是由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对教育活动的需要所决定的。

2.教育法的基本原则:①依法治教的原则;②提高全民族的素质、推进人的现代化的原则;③依法保障教育主体合法权益的原则;④公民教育权利平等的原则; ⑤教育活动应当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⑥推进教育改革、促进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的原则;⑦增加教育投入、保障教育经费稳定来源和增长的原则。广义的法的渊源包括法的历史渊源、法的理论渊源和法的形式渊源。法的历史渊源:特定的法律原则和法律规范产生的法律文化背景和历史传统;法的理论渊源:对一定的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产生重大影响的理论学说;法的形式渊源:法的创造方式和法律规范的外部表现形式。4.我国教育法的主要渊源 ①宪法关于教育的法律规范;②有关教育的法律;③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教育的行政法规和军事法规;④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制定的行政规章;⑤地方性教育法规;⑥地方性教育规章和教育规范性文件;⑦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教育法的司法解释;⑧我国政府加入的及其与外国政府缔结的有关教育的国际公约和条约。

我国的教育法律体系:指一国现行教育法律规范所构成的完整的、内部协调一致的、有机联系的教育法律的整体系统。①教育根本法。指由宪法规定的教育法律规范。②教育基本法。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育法体系的基石。③教育主体法。是关于教育管理机关、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以及受教育者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如《教师法》④学前教育法。⑤义务教育法。⑥中小学教育教学法。⑦高等教育法。⑧职业教育法。⑨民办教育法。⑩教育行政法。

教育法与社会主义道德①社会主义道德是教育法规定的我国教育的重要内容; ②社会主义道德的准则和规范贯彻于教育立法之中,是教育立法的道德基础; ③社会主义道德是教育法得以实现的伦理道德基础;④教育法的顺利运行和高效实现,对于社会主义道德目标的实现、推动社会主义道德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教育法与政策①党和国家的教育政策是我国教育法的精神内核和灵魂,对教育法具有指导作用;②教育法是党和国家教育政策的规范化和法制化;③教育政策应当符合教育法的基本原则和规范的要求。教育基本法颁布实施时间、立法宗旨 1995年3月18日1995年9月1日实施。立法宗旨:①发展教育事业,②提高全民族的素质,③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教育法的基本原则 ①坚持思想道德教育原则;②继承和弘扬民族优秀历史文化传统与吸收人类优秀成果相结合的原则;③教育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④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⑤公民受教育机会平等的原则;⑥教育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原则;⑦教育以汉语言文字为基本教学语言文字的原则。

教育基本制度是指由国家性质所决定的一国教育活动的各种机构体系和运行规则的总和。包括:①国家实行学校教育制度;②学校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③国家实行职业教育制度和成人教育制度;④国家实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 ⑤国家实行学业证书制度;⑥国家实行学位制度;⑦国家实行扫除文盲教育制度;⑧国家实行教育督导制度和教育评估制度。学校教育制度简称学制,是规定各级各类学校的性质、任务、入学条件、修业年限以及它们之间的衔接关系的制度。学业证书从受教育者完成学业的情况,可分为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三种。教育投入的体制:我国在教育投入上实行的是由国家、社会、集体和公民个人分担

教育投入责任的体制。教育投入的增长幅度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应当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提高。全国各级财政支出总额中教育经费所占比例应当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逐步提高。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并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师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不履行法律义务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时所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它是以违法行为为前提,要求行为人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根据法律责任的类型,可以将法律责任分为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违宪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 ①责任主体:是指因违反法律、违约或者法律规定的事由而承担法律责任的人,包括责任人、法人②违法行为:这是法律责任的核心构成要素,是指行为人所为的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的行为;③损害结果:是指违法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和伤害。④因果关系:是指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必然联系,是一种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因果关系是归责的基础和前提,是认定法律责任的基本依据;⑤主观错误:这是指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时的主观心理状态。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类。《教师法》颁布实施时间、立法宗旨 1993年10月31日通过1994年1月1日立法宗旨:①为了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②建设具有良好品德修养和业务修养的教师队伍;③促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教师的权利①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改革和实验;②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③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④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⑤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⑥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教师的义务①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②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③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④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⑤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⑥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教师资格制度:是国家对教师实行的一种特定的职业资格许可制度,包括教师资格考试制度和教师资格认定制度。教师资格要素:①国籍要素;②思想品德素养要素;③业务要素;④学历要素。教师资格认定程序:①申请者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②有关部门依法受理审核;③颁发证书。教师资格的限制和丧失:《教育法》第14条规定,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受法律限制禁止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教师职务: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 教师聘任制度《教师法》规定的教师聘任制度,是遵循“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录用”的原则,学校与教师之间,就任职期限、任职条件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等达成协议,依据该协议而形成特殊的任职服务关系的制度。教师聘任制度的特点:①教师聘任关系平等;②聘任关系表现为合同形式;③教师聘任形式多样化,聘任过程实行双向选择和择优机制。聘任形式:①招聘:用人单位直接向社会公开、择优选拔具有教师资格的所需人员,具有公开、直接、自愿、透明度高的特点;②续聘:聘期届满后,聘任单位与教师继续签订聘任协议;③解聘:用人单位因某种原因不宜继续聘任教师,双方解除合同关系。④辞聘:教师主动要求用人单位解除聘任合同的行为。

违反教师法的法律责任①违反教师法民事法律责任:是由违反教师法的民事行为引起的,主要有侮辱、殴打教师的行为,打击报复教师的行为,拖欠教师工资的行为,教师体罚学生并经教育不改的行为,教师品行不良、影响恶劣的违法行为②违反教师法的行政法律责任:侮辱、殴打教师的,打击报复教师的,拖欠教师工资的,教师故意不完成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不当体罚学生的行为。承担违反教师法行政法律责任的具体方式包括:停止或撤销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返还财物,通报批评、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承认错误、行政处罚、拘留、行政处分、纠正不当行政行为等。③违反教师法的刑事法律责任:侮辱、殴打教师,打击报复教师,挪用或贪污教师

工资,教师影响恶劣的严重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刑罚包括主刑与附加刑。

《高等教育法》1998年8月29日1999年1月1日立法宗旨:①为了发展高等教育事业,实施科教兴国战略;②为了依法治教,规范高等教育活动;③为了加快高等教育改革的步伐。

如何理解我国高等教育的社会主义性质 《高等教育法》第3条明确规定:“国家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遵循宪法确立的基本原则,发展社会主义的高等教育事业。”在这一条中,可以认识到我国高等教育的性质必然是社会主义性质的高等教育。①我国的高等教育是与我国的社会主义建设密不可分的,是由社会主义的性质所决定的。②我国的教育事业始终是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的指导下成长和发展的,所以高等教育同样要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的指导。③我国宪法中明确确立了四项基本原则是我国社会主义各行各业建设的基本原则,高等教育的一切活动同样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④高等教育的性质决定了我国的高等教育必然要坚持“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我国高等教育的方针:高等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与生产劳动相结合,使受教育者成为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主要体现:①高等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②高等教育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③高等教育的根本目标是培养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对他们的基本要求就是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我国高等教育的任务:①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②发展科学技术文化③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高等教育的基本制度①高等学校学制规定②高等教育的学业证书制度和学位制度;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

高等教育的类型《高等教育法》第15条规定:“高等教育包括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第16条规定:“高等教育分为专科教育、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 学位:是评价专门人才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技术水平的一种尺度,是由国家批准或者许可的有学位授予权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颁发给相关人员的一种凭证。学士、硕士、博士门类: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军事学11类。高等学校设立的条件:《教育法》第26条规定:“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①有组织机构和章程;②有合格的教师;③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④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条件:①有自己的组织机构和设立章程;②拥有相应数量的合格教师;③拥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教学设施、设备等条件;④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高等学校的法人资格高等学校自批准设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高等学校的校长为高等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高等学校的办学自主权①招生权;②专业设置权;③教学自主权;④科研与服务自主权;⑤海外交流自主权;⑥学校内部人事管理的自主权;⑦财产管理自主权。高校教师聘任的原则高等教育法规定高等学校教师的聘任应当按照双方平等自愿的原则指导下进行,包括①高等学校必须是合法设立的学校,受聘教师应当具备高等学校教师的教师资格和任职的基本条件;②订立聘任合同必须遵守平等自愿的原则;③聘任合同的内容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尊重合同双方的权利,明确合同双方的义务;④订立聘任合同的形式必须合法(分成定期聘任合同、无定期聘任合同、阶段性合同)。

高等学校学生的权利①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②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③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④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⑤对于学校给与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⑥其他权利。

高等学校学生的处分种类分为:①警告;②严重警告;③记过;④留校察看;⑤开除学籍。”处分原则: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高校教师违反高等教育法的法律责任: ①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行为的法律责任;②高等学校教师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行为的法律责任;③高等学校教师弄虚作假行为的法律责任。(教师资格上,欺骗:撤消资格,5年内不得申请;资格考试作弊:成绩作废,3年不得参加考试)。职业教育法1996年5月15日1996年9月1日立法宗旨:为了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发展职业教育,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表现为:①推进科教兴国战略,加速提高广大劳动者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②实行依法治教,使复杂的职业教育活动走向规范化、有序化;③职业教育立法是为了发展职业教育。职业教育:指国家为实现以初中后为重点的不同阶段的教育分流,通过开办或允许开办各级各类的职业教育学校和各种形式的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劳动者的劳动素质,增加劳动者的就业渠道,为社会输送大量专业型、技术型和应用型人才的一种教育活动。

职业教育的特点:①办学形式的灵活性、多样性;②教学内容的单一性、实用性; ③受教育方面的广泛性、普及性。

建立职业教育体系的原则:①实施有计划、有重点的教育分流的原则②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并举的原则③职业教育与其他教育互相沟通、协调发展的原则。《职业教育法》第13条、:“职业学校教育分为初等、中等、高等职业学校教育。” 职业培训 是以就业、转业或提高职业技能水平为目的的非学历职业教育活动,是职业教育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职业学校教育所无法替代的。形式包括从业前培训、专业培训、学徒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及其他职业性培训,可以根据情况分为初级、中级、高级职业培训。” 职业教育实施的原则:①加强职业道德教育的原则(职业教育也应重视德育工作); ②实行产教结合的原则(职业教育的发展要与国民经济发展的总体需要相适应 ③建立终身学习体系的原则(知识结构更新换代频率加快);④重视农业、科技和职业教育紧密结合、协调发展的原则(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

义务教育法1986年4月12日1986年7月1日。立法宗旨:①发展基础教育;②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③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立法依据:宪法和我国现实情况。

义务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国家、社会、学校、家庭和个人(适龄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是国家用法律形式规定对一定年龄儿童实施的某种程度的学校教育。我国的义务教育是依照法律规定,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国家、社会、学校、家庭必须予以保证的国民教育。特征:①强制性;②全面性;③权利性;④公共性。《义务教育法》是国家强制推行义务教育而制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以国家、社会、家庭、个人在实施义务教育中的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概括性,原则性和灵活性统一 义务教育的基本原则:①国家、社会、学校、家庭依法保障义务教育原则;②义务教育普及性原则;③统一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原则;④统一领导,地方负责,分级管理的原则。

民办教育法2002年12月28日2003年9月1日立法宗旨:为了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具体内容:①推进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②实现民办教育的规范有序发展,维护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③积极推动民办教育的快速发展。民办教育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活动。民办教育“十六字方针”“国家对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依法办学,采取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 民办教育的基本原则: ①民办教育的公益性原则。教育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是我国教育法的基本规定,民办教育法作为教育法的下位法,不得与教育法相抵触,否则无效。②民办教育与公办教育相应主体平等原则。③鼓励保护原则(保护民办教育的受教育者和教育者)。④民办教育规范有序发展原则。教育权的法律救济

教育侵权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违反教育法律、法规的一般规定,直接或间接剥夺其他主体的教育权和受教育权,使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特征①违法前提的特殊性;②违法主体的多样性③违法性质的双重性;④救济方式的综合性。法律救济的特征:①事后性、②权利性、③恢复性与弥补性

法律救济的基本含义:

①为权利受到损害的受害者提供法律上的补偿,使受损害的权利得到恢复和补救;②通过救济受害者,使被扭曲、被破坏了的社会关系得以矫正和恢复,从而使个别的法律主体仍然可以在恢复正常的法律关系中正当的享有权利。教育权的法律救济是指当学校、公民的教育权受到行政主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正当行为的侵害时,由法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程序予以矫正、恢复或补救,使之能正当享有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的法律活动。

教育权法律救济的基本原则:①事后救济的原则(救济行为均发生于教育实体法所赋予的权利遭到侵害之后);②救济主体法定的原则(有权进行教育救济的法律机关要由法律明文规定);③正当程序原则(法定的国家机关在进行教育权法律救济时,必须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教育权法律救济体制:主要由下列各项制度构成①教师申诉制度②学生申诉制度;③行政复议;④行政诉讼;⑤民事诉讼。教育申诉制度是指教师对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政府有关部门作出的影响其利益的处理决定不服,或在其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依法行使申诉权,向法定的国家机关声明不服、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具体内容:1申诉主体2.被申诉主体3申诉范围4提出申诉得到形式5受理申诉的机关6教师申诉的管辖:隶属管辖、地域管辖、选择管辖、移送管辖。7教师申诉制度的程序:提出申诉、对申诉的处理和处理决定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依法可以向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对原具体政行为进行重新审查并作出相应裁决的活动及其制度。基本原则:合法性原则;及时性原则;准确性原则;便民性原则。管辖:上级管辖;本级管辖;特殊管辖;移送管辖;指定管辖。行政复议程序:申请;受理;审理;决定;执行。

行政诉讼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制度。特征:①诉讼前提的特殊性;②诉讼被告的恒定性;③诉讼主体的多元性;④程序启动的被动性;⑤审理对象的限定性;⑥举证责任的倒置性。

基本原则:①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②起诉不停止执行的原则。③被告负举证责任原则。④不适用调解原则。第三人:是指同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而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到诉讼中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政诉讼程序:①起诉与受理;②第一审程序;③第二审程序;④审判监督的程序;⑤执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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