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立清华大学学生宿舍规则_国立清华大学宿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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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清華大學學生宿舍規則
90年5月修訂
91年11月修訂
一、本校學生進住學生宿舍應遵守本規則。二、一、二年級學生、校隊成員、視(殘)障生、中低收入戶子女(出具鄉鎮市、區公所證
明)、原住民、非台灣本島地區子女、僑生、外籍生、罹患宿疾致使身體孱弱或行動不便者、當年度卸任齋長、當年度宿舍自治幹部及其他特殊情形經「學生宿舍管理委員會」同意優先分配者,享有優先分配宿舍資格(退宿者不適用本項)。
研究生宿舍分配以舊生、校隊成員優先,於每年五月初登記分配,新生次之,於新生報到時抽籤分配。
大學部及研究所成員優先分配宿舍辦法另訂之。
三、申請住校以一學年(學校行事曆為準)為原則,如因特殊事故,欲辦理下學期退宿或
住宿者,須於每年十二月底前提出申請。每年七、八月參加暑修同學另案申請分配。
四、學生寢室經編定後(一學年辦理一次),若欲調動者,須先向住宿組申請且獲同意,轉知會齋教官、管理員及齋長,不得私自轉讓頂替(含寒假期間私自借讓者),若經發現,應即搬離宿舍,不予退費;轉讓或頂替雙方爾後均不得再申請住宿。
五、欲辦理次學期退宿者,上學期於每年8月20日前,下學期於12月30日前申請退
宿手續者,所繳宿費全額退費;期限後至註冊日以後兩週內申請退宿者,宿費退二分之一;逾兩週退宿者不退費。
六、僑生、外籍生及候補住宿生,於開學後一個月內分配住宿者繳交全費,開學逾一個
月者,繳交四分之三宿費,逾二個月者,繳交四分之二宿費,逾三個月者,繳交四分之一宿費。進住後再辦退宿者不退費。
七、進住宿舍前,應繳交押金,並配合管理員確實清點寢室各項設備;宿舍公物須愛惜
使用,非自然或人力不可抗拒因素損壞者,應照價賠償。
八、大學部宿舍寢室內大燈應有管制時間,由各齋自行制定管理辦法(以不超過凌晨兩
點為限),小燈由學生自行管制。基於安全理由,學生不得擅自在宿舍寢室內使用冷氣機、電冰箱、電爐、電鍋、電暖器或500W以上(吹風機除外)影響用電安全之電器。
九、住宿學生有責任共同維護宿舍安寧、環境清潔衛生和走廊淨空,宿舍內外窗戶、浴
廁不得任意張貼廣告文宣。
十、住宿學生不得攜帶任何危險及違禁物品,例如汽油、砷、鉈等傷害力較強之物品或
搖頭丸、安非他命等毒品進入宿舍,或在宿舍內飼養寵物。
十一、齋教官和管理人員,為執行其職責,應會同齋長(或相關師生)進入寢室檢查,遇
緊急狀況時,齋教官、齋長或管理人員得進入寢室處理,處理情況事後須向學務處提報書面報告;學生宿舍查核程序及學生宿舍修繕流程及進出人員管制辦法,另訂之。
十二、住校學生違反下列規定,除依學生獎懲辦法處理外,並採違規扣點方式處理:
一、違反下列情形之一者,一次扣二‧五點。
1.在宿舍區內製造噪音、大聲喧譁或妨礙他人自修或睡眠,經勸阻無效者。
2.垃圾未清,或妨害宿舍環境清潔衛生,經勸阻無效者。
3.宿舍內外窗戶、浴廁任意張貼廣告文宣。
4.在宿舍內飼養寵物或餵食動物,經勸阻無效者。
5.無人在寢室,電扇、抽風扇未關者。
6.未經齋教官或住宿組同意,擅自加裝寢室門鎖者。
二、違反下列情形之一者,一次扣五點。
1.未經允許駕車進入宿舍區者。
2.擅自使用冷氣機、電冰箱、電爐、電鍋、電暖氣或500W以上(吹風機
除外)影響用電安全之電器者(實物暫由住宿組保管至學期終發還)。
3.攜帶任何危險物品或違禁物進入宿舍者。
4.故意損壞公物者。
5.宿舍區內(指建築物5公尺內)吸菸者。
6.違反第一項之累犯屢勸不聽者,加重扣點。
三、違反下列情形之一者,一次扣十點。
1.在宿舍內有賭博、打麻將、酗酒、鬧事或互毆行為者。
2.未經齋教官或住宿組同意,私自接第四台者。
3.未經齋教官、齋長同意,提供本宿舍以外人士集會或活動,妨害宿舍安
寧者。
四、違反下列情形者,一次扣十五點。
1.私自轉讓或允許他人冒名頂替住宿者。
2.經分配住宿,不進住又不註銷者。
五、違反下列情形之一者,立即退宿並依學生獎懲辦法議處。
1.非住宿生無故侵占宿舍床位或帶非住宿生留宿者。
2.帶異性至浴室沐浴盥洗者。
3.在宿舍內飼養寵物或餵食動物,三次屢犯經查證屬實者。
十三、住宿學生違反有關規定之扣點,由各宿舍齋教官、齋長執行,並交付齋長聯席會
議裁決(刪除),裁決結果應在一週內知會齋教官。對於裁決結果有異議,得向宿委會申覆。一學期內累計扣點達十點(含)以上者,取消其下一學期住宿資格,逾十點仍然不遵守宿舍規則,累計扣點達十五點者(含),則必須在兩週內搬離宿舍,不予退費,並取消下一學年之住宿申請(含候補)資格。於宿舍區內,曾因違反宿舍規則致受到記大過(含)以上處分者,撤銷其在學期間住宿資格。
十四、宿舍會客相關規定:
一、男生宿舍於夜間十二時至早上八時;女生宿舍於下午五時至隔日早上八時(包
含電腦維修者),非經值勤齋教官或管理員同意,不得進入異性宿舍。
二、女生宿舍申請會客者,須向傳達室以個人證件辦理登記。
三、留宿異性或帶異性沐浴盥洗者,除依規扣點懲處外,並通知其家長。若宿舍區
遇特殊狀況,得由齋長提出,向齋教官或住宿組報備後,始可開放於規定之
宿舍盥洗。
十五、進住宿舍未繳交住宿費,經催繳而不予理會者,除應限時搬離宿舍外,並依規定
追繳其應交之住宿費。
十六、各宿舍在不違背本規則之規定,經齋民會議決議後,得自行增加適當之規定送住
宿組核備。
十七、宿舍搬遷及相關配合規定:
一、遷出宿舍(含更換寢室)時應辦理遷出手續,清點繳還宿舍公物,並負責清理私
人物品,恢復原狀。
二、住宿生須於學期結束之公告期限內辦理退宿手續後搬離宿舍,未於公告期限內
搬離宿舍者,管理員得會同齋教官將其私人物品打包集中放置於儲藏室內,不負保管責任,且按日以NT$100元計費收取罰金,逾一星期仍未領回者,則視同廢棄物處理、沒收宿舍押金、取消下學期住宿資格,並提交學生住宿
組依規議處。
三、各齋管理員於夜間執勤十二時以前可配合學生借用鑰匙,十二時以後則不配合借用事宜,由學生自行處理。
十八、寧靜宿舍區申請,每年四月由學生住宿組視宿舍容量及學生實際需求擇期公佈。
十九、本規則經學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