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工伤事故处理办法_企业工伤事故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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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事故处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的任追究制度,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三条、工伤事故,是指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的事故。包括以下凡种情况,从事本岗位工作或执行领导临时指定或同意的工作任务而造成的负伤或死亡。在紧急情况下(如抢险救灾救人等),从事对企业或社会有益工作造成的疾病、负伤或死亡。在工作岗位上或经领导批准在其他场所工作时而造成的负伤或死亡。乘坐本单位的机动车辆去开会、听报告、参加行政指派的各种劳动和乘坐本单位指定上下班接送的车辆上下班,所乘坐的车发生非本人所应负责的意外事故,造成职工负伤或死亡。第四条、工伤事故伤害分为3级:
轻伤:负伤后休息1个工作日以上,低于5个工作日,未
达到重伤的失能伤情
重伤:负伤后损失的工作日总和超过105日的失能伤情 死亡
第五条、工伤事故依严重情况分为3级:
一般事故:一次事故造成的轻伤人数在5人以下 大事故:(1)一次事故造成的轻伤人数在5人以上(含
5人)
(2)一次事故造成1人重伤
重大事故:(1)一次事故造成2人以上(含2人)重伤
(2)一次事故造成1人以上死亡
第六条、报告与抢救
(1)发生事故时,现场人员应立即报告生产部
(2)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如因抢救人员或为防止事故的进一步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必须做标志、拍照、绘制事故现场
(3)一般事故由生产部向厂领导汇报,按领导指示办理;大事故及重大事故报政府部门处理一般事故在5天内,大事故及重大事故在3日内由生产部、人力部、厂办向厂长报送“工伤事故调查报告”
(4)死亡的事故需及时向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第七条、由人力资源部办理社会保险理赔,办公室办理商业保险理赔
第八条、由生产部门统计损失
第九条、由企业“安委会”负责事故通报
(1)将事故处理意见报厂长审核后签发(2)处理事故责任人
第十条、人力资源部执行本次事故单位、安全事故总负责人的业绩考核
第十一条、对生产单位各级管理人员、职工在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应尽的职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玩忽职守论
(1)不执行有关规章制度、条例、规程,自行其是(2)对可能造成的重大伤亡事故的风险性和隐患不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力的(3)不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管理监督,不听取合理建
不顾他人安危,强令他人违章作业的(4)对安全生产漫不经心、马虎草率、麻痹大意的(5)对安全生产不检查、不督导、不指导,放任自流的(6)延误或没有安装、修理安全防护设备的(7)违反操作规程冒险作业或擅离工作岗位或对作业漫不经心的(8)擅动有“危险”进行违章作业的第十二条、厂长对全厂的工伤事故负领导责任,发生一起死亡事故,扣发绩效工资的45% 发生一起重伤事故的,扣发绩效工资的35%。具体由人力资源部负责执行
第十三条、本办法经厂长审批后颁布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