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事故管理规定_关于工伤事故管理规定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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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事故管理规定

1.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工伤事故的报告、认定、劳动能力鉴定、调查处理及工伤保险待遇管理规定。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单位工伤事故管理。2.引用文件 本制度引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 《工伤保险条例》。西航集团公司ZD/DL 11〃26-2008 《工伤事故管理规定》。3.总则

3.1工伤:是职业伤害的简称,主要是指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

3.2工伤事故的报告、认定、调查处理及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保险待遇依据国家、地方政府及行业有关规定执行。

4.组织机构与职责 4.1组织机构

工伤事故管理工作在公司主管副总经理领导下,由安全管理办公室归口管理,相关单位分工负责,协同工作。

4.2 职责 4.2.1 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或参与工伤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工伤事故的统计、上报及档案管理;会同人力资源科组织工伤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初审职工意外伤害事故申报。

4.2.2人力资源科负责协调落实工伤保险待遇;负责新进厂员工岗前体检和职业禁忌症人员岗位调整;会同有关部门对工伤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参与工伤事故人员岗位调整等有关事项的处理。

4.2.3 计财部负责支付工伤职工的救治费用和应由公司承担的工伤待遇费用;负责职工意外伤害事故审核及待遇支付;参与工伤事故的善后处理。

4.2.4 工会参与工伤事故的调查和善后处理。4.2.5 各分公司/分厂及事故单位负责及时上报工伤事故情况、组织伤者医疗救治、保护事故现场、协助事故调查处理。

5.管理内容与要求 5.1 工伤事故认定

5.1.1 人员范围: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在岗劳动者。5.1.2 认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工伤保险条例》。

5.1.3 工伤事故范围:见附录(A)5.1.4 工伤认定

5.1.4.1 公司安全管理办公室会同西航集团公司技环处在职工发生事故伤害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西安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5.1.4.2 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工会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西安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5.2 工伤事故报告

5.2.1 发生轻伤事故后,事故单位应立即报告安全管理办公室,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向西航集团公司技环处报告。

5.2.2 发生重伤、死亡事故后,事故单位领导应立即电话报告公司领导及安全管理办公室,公司领导得到报告后应立即报告西航集团公司主管领导及技环处。

5.2.3 工伤申报应提供的材料 5.2.3.1 事故单位工伤申请报告。

5.2.3.2 工伤职工当天门诊病历、住院病历、诊断证明书。5.2.3.3 现场目击者旁证材料及身份证复印件。5.2.3.4 工伤职工本人事故经过及身份证复印件。5.2.3.5 工伤职工劳动合同复印件或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5.2.3.6 事故单位填写《职工伤亡事故四不放过登记表》(详见附录B)、《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详见附录C)、《工伤认定申请表》(详见附录D)、《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详见附录E)(重伤、死亡事故填写)。

5.2.3.7 申请职业病时,应提交从事有毒有害工种的原始资料(或健康档案)以及有职业病诊断权的医疗机构的病例和职业病诊断鉴定书。5.3 事故调查

5.3.1 轻伤事故,由安全管理办公室、各分公司/分厂及事故单位组织调查。必要时会同西航集团公司技环处参与调查。

5.3.2 重伤、死亡事故,由西航集团公司技环处、西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进行事故调查。

5.3.3 事故调查中,事故单位及相关人员应如实提供相关情况。

5.4 事故处理

5.4.1 接受、执行西航集团公司和西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事故处理决定。

5.4.2 公司内部按照《安全环保行政处罚制度》进行处理。5.5 劳动能力鉴定

5.5.1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5.5.2 劳动能力鉴定由安全管理办公室会同西航集团公司技环处、人力资源部向西安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按照该委员会的具体规定和安排组织工伤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5.5.3 工伤职工对西安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陕西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

5.5.4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认为残情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但复查鉴定结论没有变化的,鉴定费用由申请人自行承担。5.6 工伤保险待遇

按照西航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制定的《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执行。

6.检查与考核

本制度的执行情况由安全管理办公室每年检查考核一次。

附 录 A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章 工伤认定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和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工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军人伤残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二)酗酒导致伤亡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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