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团体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_社会团体变更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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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许可类)
发布时间2008-08-13 13:23:07
行政许可项目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0号)行政许可收费依据:本行政许可项目不收费
行政许可时限:筹备成立审批60个工作日,成立登记审批30个工作日,变更登记审批20个工作日,注销登记审批20个工作日。
一、筹备成立
(一)受理
申请人须提交如下材料:(1)筹备申请书;
(2)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3)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
(4)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5)章程草案。
受理标准:发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本岗位责任人: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受理人员。岗位职责及权限: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依法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相关权利、投诉渠道。
2、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并即时填写《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登记表》一式两份,一份交申请人,一份存档备查。
3、申请材料存在文字、计算等可以当场更正的,告知申请人当场更正,并让其在修改处确认。
4、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当场或者在五日内发给《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等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5、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须即时受理,填写《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并填写《行政许可申请审批表》将申请材料转初审人员签收。
(二)初审 标准:
(1)可以达到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2)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3)有固定的住所;
(4)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有3万元以上的活动资金;
(5)宗旨、业务范围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4条的规定;(6)同一行政区域内没有业务范围相同或相似的社会团体;
(7)发起人、拟任负责人没有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8)没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2、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并填写《现场检查笔录》或者《询问笔录》。
3、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时,发现该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发给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陈述、申辩告知书》,对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口头陈述和申辩,应当制作陈述、申辩笔录。
4、必要时举行听证;
5、召开座谈会,听取会员单位意见。本岗位责任人: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主任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初审标准进行初审。
符合标准的,在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审批表上签署初审同意意见及时间,然后转入审核程序。不符合标准的,不予批准,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注明理由、时间,转入审核程序。时限:40个工作日。
(三)审核
标准:同初审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主管副局长。本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初审标准进行审核。
对符合标准的,在审批表上签署同意报批的审核意见,转入审定程序。
不符合标准,同受理负责人沟通情况,签署不同意报批的审核意见及理由,转入审定程序。时限:10个工作日。
(四)审定
标准:同初审标准。本岗位责任人员:局长。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初审标准进行审定。
同意审核意见的,签署同意批准的审定意见,转受理人员办理。不同意审核意见,签署不予批准的意见及理由,转受理人员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五)制作文书
本岗位责任人: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受理人员。工作标准:制作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审定通过的,制作《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2、没有通过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时限:5个工作日。
(六)告知
本岗位责任人: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受理人员。工作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办理结果;
2、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审定通过的,送达申请人。
2、没有通过的,将不予许可的理由及申请人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书面告知申请人,5日内送达申请人。
3、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时限:5个工作日。
二、成立登记
(一)受理 申请人须提交如下材料:
(1)社会团体法人成立登记申请表(2)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基本情况表(3)社会团体秘书长基本情况表(4)社会团体住所使用权证明(5)社会团体活动资金状况证明(6)单位会员备案表(7)个人会员备案表(8)章程(一式三份)(9)社会团体安全责任制度
材料标准:发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岗位责任人: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受理人员。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并即时填写《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登记表》一式两份,一份交申请人,一份存档备查。
2、申请材料存在文字、计算等可以当场更正的,告知申请人当场更正,并让其在修改处确认。
3、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当场或者在五日内发给《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等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4、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须即时受理,填写《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并填写《行政许可申请处理审批表》将申请材料转初审人员签收。
(二)初审 标准:
1、筹备成立的社会团体,应当自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筹备之日起6个月内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
2、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3、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5、有固定的住所;
6、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有3万元以上的活动资金;
7、宗旨、业务范围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4条的规定;
8、同一行政区域内没有业务范围相同或相似的社会团体;
9、发起人、拟任负责人没有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会员;
10、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11、没有弄虚作假行为;
12、没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本岗位责任人: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主任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初审标准进行初审。
符合标准的,在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审批表上签署初审同意意见及时间,然后转入审核程序。不符合标准的,不予批准,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注明理由、时间,转入审核程序。时限:20个工作日
(三)审核
本岗位责任人:主管副局长。本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初审标准进行审核。
对符合标准的,在审批表上签署同意报批的审核意见,转入审定程序。对不符合标准的,签署不同意的审核意见及理由,转入审定程序。时限:5个工作日。
(三)审定
标准:同初审标准。本岗位责任人员:局长。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初审标准进行审定。
同意审核意见,签署同意批准的审定意见,转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受理人员办理。不同意审核意见,应同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和理由,按原渠道退回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受理人员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四)制作文书
本岗位责任人: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受理人员。工作标准:制作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审定通过的,制作《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2、没有通过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时限:5个工作日。
(五)告知
本岗位责任人: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受理人员。工作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办理结果; 2.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审定通过的,送达申请人。
2.没有通过的,将不予许可的理由及申请人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书面告知申请人,5日内送达申请人。
3.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时限:5个工作日。
三、变更登记
(一)受理:
1、名称、业务范围、主管单位变更: 需要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1)北京市社会团体变更登记申请表(2)社团章程(一式三份)
(3)业务主管单位变更的附原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变更的意见(4)《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本、副本)
2、法定代表人变更 需要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1)北京市社会团体变更登记申请表(2)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基本情况表(3)财务审计报告
(4)《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本、副本)
3、住所变更 需要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1)北京市社会团体变更登记申请表(2)社会团体住所使用权证明表
(3)《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本、副本)
4、活动资金变更 需要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1)北京市社会团体变更登记申请表(2)社会团体活动资金状况证明表(3)验资报告
(4)《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本、副本)
受理标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本岗位责任人员: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受理人员。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并即时填写《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登记表》一式两份,一份交申请人,一份存档备查。
2、申请材料存在文字、计算等可以当场更正的,告知申请人当场更正,并让其在修改处确认。
3、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当场或者在五日内发给《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等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4、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须即时受理,填写《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并填写《行政许可申请审批表》将申请材料转初审人员签收。
(二)初审 初审标准:
1.名称、业务范围、主管单位变更
(1)会员、业务范围等发生轻微变化带来名称变化;
(2)名称须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章第十条的规定;(3)业务范围须符合社团宗旨的要求,在章程规定的范围之内;(4)业务范围不得有经营性质;
(5)业务主管单位具备《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资格,能够承担领导职责。2.法定代表人变更
法定代表人符合《条例》规定的条件,选举过程符合民主、公开、公正原则。3.住所变更
有独立、固定的住所,有效使用期在一年以上。4.活动资金变更
《社会团体活动资金状况证明表》规范、合法、有效,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
本岗位责任人: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主任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初审标准进行初审。
符合标准的,在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审批表上签署初审同意意见及时间,然后转入审核程序。不符合标准的,不予批准,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注明理由、时间,转入审核程序。时限:10个工作日。
(三)审核
标准:同初审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主管副局长。本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初审标准进行审核。
对符合标准的,在审批表上签署同意报批的审核意见,转入审定程序。对不符合标准的,签署不同意的审核意见及理由,转入审定程序。时限:5个工作日。
(三)审定
标准:同初审标准。本岗位责任人:局长。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审定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审定。
同意审核意见的,在审批表上签署审定意见后,转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受理人员办理。不同意审核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听取意见,将审定意见及理由填写在审批表上,按原渠道退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受理人员。时限:5个工作日。
(四)制作文书
本岗位责任人: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受理人员。工作标准:制作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审定通过的,制作《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2.没有通过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时限:5个工作日。
(五)告知
本岗位责任人: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受理人员。工作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办理结果; 2.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审定通过的,送达申请人。
2.没有通过的,将不予许可的理由及申请人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书面告知申请人,5个工作日内送达申请人。
3.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时限:5个工作日。
四、注销登记
(一)受理:
申请人需要提交如下申报材料:(1)社会团体法人注销登记申请表;(2)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意见;(3)清算报告书;
(4)社会团体法人证书正、副本;(5)社会团体法人印章。
受理标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本岗位责任人员: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并即时填写《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登记表》一式两份,一份交申请人,一份存档备查。
2.申请材料存在文字、计算等可以当场更正的,告知申请人当场更正,并让其在修改处确认。3.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当场或者在五日内发给《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等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4.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须即时受理,填写《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并填写《行政许可申请审批表》将申请材料转初审人员签收。
(二)初审 初审标准:
1.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
(1)长期没有活动没有存在必要
(2)具备独立社会团体法人条件拟办理社会团体法人登记(3)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自行解散
(4)分立、合并后不再具备社会团体法人登记条件和标准 2.按照章程规定的注销程序办理清算手续 3.财产及债权、债务清理完毕
4.收缴的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齐全 初审本岗位责任人: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主任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初审标准进行初审。
符合标准的,在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审批表上签署初审同意意见及时间,然后转入审核程序。不符合标准的,不予批准,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注明理由、时间,转入审核程序。时限:10个工作日。
(三)审核
本岗位责任人:主管副局长。本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初审标准进行审核。
对符合标准的,在审批表上签署同意报批的审核意见,转入审定程序。对不符合标准的,签署不同意的审核意见及理由,转入审定程序。时限:5个工作日。
(七)审定
标准:同初审标准。本岗位责任人:局长。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初审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审定。
同意审核意见的,在审批表上签署审定意见后,转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受理人员办理。不同意审核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听取意见,将审定意见及理由填写在审批表上,按原渠道退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受理人员。时限:5个工作日。
(四)制作文书
本岗位责任人: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受理人员。工作标准:制作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审定通过的,制作《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2.没有通过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时限:5个工作日。
(九)告知
本岗位责任人: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受理人员。工作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办理结果; 2.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审定通过的,送达申请人。
2.没有通过的,将不予许可的理由及申请人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书面告知申请人,5个工作日内送达申请人。
3.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时限: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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