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停职留薪办企业_留薪停职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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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鼓励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停职留薪办企业

(一)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创办、领办企业年实缴税金1万元以上或安置职工8人以上的;饲养奶牛5头以上,育肥牛年出栏30头以上,育肥羊年出栏 300只以上,养猪、养鱼、养鸡、养鹅等年销售额10万元以上的,可以享受停职留薪优惠政策。

(二)有关优惠政策

1、凡经批准停职留薪创办、领办企业的,与所在工作单位在职人员同等待遇。

2、编制保留三年,工资待遇同本单位职工。三年之后,可再续签三年合同,并继续执行本办法; 也可由本人提出申请,有关部门批准后,回本单位按原职级安排适当工作,原单位撤并的,由组织上按本人原编制性质另行安排。合同期满不回机关事业单位的,人事关系交人才交流中心管理,并按机关事业单位改革规定给予一次性补偿金工龄连续计算,调整工资时由所在单位负责办理增资手续,并按调整后的工资发放。

(三)批程序

1、准备停职留薪创办、领办企业的在职人员,在本规定上发后向本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由单位按履行申报审批程序.2、成立由组织、人事、编制、财政等部门组成的联合办公室,负责认定,履行审批程序。

3、有关部门认定审批后,停职留薪人员与主管部门签订合同。停职留薪时间从批准之日算起。

(四)管理办法

1、停职留薪人员人事关系保留在原单位,不占单位编制和职数,单位可根据需要增加工作人员。

2、停职留薪人员要求调往外地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由组织、人事和劳动部门按原来职级介绍。

3、到退休年龄的停职留薪人员,正常办理退休手续。

4、对弄虚作假骗取优惠政策的人员,停止享受的优惠政策扣回原发工资,并给予相应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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